《漢書·食貨志》載董仲舒上書言事:
【【《春秋》它谷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以此見聖人於五谷最重麥與禾也。今關中俗不好種麥,是歲失《春秋》之所重,而損生民之具也。願陛下幸詔大司農,使關中民益種宿麥,令毋後時。
……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蓄妻子極十愛十,故民說從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十婬十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裡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
這一段裡,先是董仲舒研究《春秋》的一個學術成果——《春秋》對別的糧食不予記載,隻對麥子和禾格外留心,這兩者如果不“成”,就一定記錄在案。
什麼是“成”?就是“熟”,我們現在把這兩個字連在一起來用,叫做“成熟”。至於“禾”,就是小米,《說文》稱之為“嘉谷”,可見它在古代地位之高。董仲舒說《春秋》如此記載,想來聖人在五谷之中唯獨重視麥子和小米,但如今的情形是:關中民俗不喜歡種植麥子,哎呀呀,這可不符合《春秋》的宗旨哎,請陛下以行政命令使關中百姓改種麥子。
——看來春秋大義真是無所不包,就連在農業上都有一份發言權。董仲舒繼續說:古時候政十府向老百姓收稅,稅率不過十分之一,老百姓並不覺得負擔重,草民們的財力內足以供養父母,外足以供養君主,下足以養得起老婆孩子,所以大傢都還願意侍奉君主。到瞭秦朝,風氣大變,使用商鞅之法,更改傳統制度,廢除瞭土地國有制(井田制),從此民間可以買賣土地,於是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富人置辦瞭數不清的房地產,窮人卻連立錐之地都沒有。不但如此,富人還壟斷瞭山澤之利,窮奢極欲,結果富人愈富,窮人愈窮,貧富兩極分化。這個社會呀,絕大多數的財富都集中在絕少數人的手裡,老百姓哪能不窮困潦倒呢?更別提那沒完沒瞭的勞役和兵役,老百姓在這方面的負擔能有古時候的三十倍之多。田租也高,人頭稅也高,重點商品政十府還搞壟斷專賣,賺取暴利,這給老百姓造成的負擔能有古時候的二十倍之多。窮人給大地主種地,要給地主上十十交十十百分之五十的收成,所以窮人的日子真是豬狗不如啊!這還不夠,還沒說貪十官污吏呢——這些壞東西隻顧自己貪好處,隨意虐十待老百姓,十逼十得多少老百姓逃亡到深山溝子裡去當瞭強盜啊。嚴刑峻法也是社會一害,搞得赭衣半道(成語出處),每年審理的案件多達千萬件。
——董仲舒咬牙切齒地控訴這萬惡的舊社會,緊接著說瞭一句:“漢興,循而未改。”這可真是瞭不得的一句話,如果漢朝的“無為而治”是因循秦朝的舊辦法,老百姓可能更希望劉傢政十府能夠“有為而治”呢。
無論如何,休養生息確實是休養生息瞭,漢朝接連幾代皇帝並未像秦始皇那樣大搞政十府工程(雖然也有,但總算少多瞭),但董仲舒文中提及的土地兼並、貧富兩極分化這些問題卻也被一道“因循”下去瞭。這就有幾個問題要問,問題一:土地兼並如果當真這麼嚴重,那就必然會產生大量的無地農民,而這些人都到哪裡去瞭,總不能全都做瞭強盜吧?問題二:漢初明明是中國歷史上最為著名的減輕農業稅的時期,漢文帝的時候也曾經一度幹脆全部免除瞭農業稅,董仲舒憑什麼說田租過高,憑什麼佃農要十十交十十地主百分之五十的收成呢?
回答這兩個問題之前,先來十十交十十代一下董仲舒此文的寫作背景。
董仲舒這次上書正是在漢武帝建立豐功偉績的大背景之下。我們後人看著漢武帝開疆拓土,戰功赫赫,展我大漢雄風,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可你若當真生活在漢武帝時代,很可能會覺得糟糕透頂。
我們很多人並不知道十溫十和的漢宣帝是何許人也,隻對漢武帝崇拜得無以復加;並不知道“仁宣致治”是個怎樣的時代,卻仰慕明成祖的無上光輝。也許十愛十德華·吉本在描述古羅馬那位“極端好名”的圖拉真皇帝時所感嘆的一句話直到現代依然適用:“在人類對自身的殺戮者發出的歡呼聲仍高於對人類的造福者的情況下,對顯赫軍功的追求便將永遠是最偉大人物的一大罪行。”xx吉本在這裡惟一錯誤的是:“顯赫軍功”僅僅是“罪行”的一個方面而絕非全部,其他諸如統治者浩大的面子工程、隨十心十所十欲的財政措施,還有特異功能大師屢屢出入皇宮所造成的巨大耗費等等,反正皇帝心意所致大手一揮,幾十萬、上百萬老百姓就得勞師動眾、受苦受累。當然,隻有在“閱讀歷史”而非“創造歷史”的時候,人們,尤其是偉人們,才容易生出另樣的心態——十毛十澤十東《〈倫理學原理〉批註》:“吾人覽史時,恒贊嘆戰國之時,劉、項相爭之時,漢武與匈十奴十競爭之時,三國競爭之時,事態百變,人才輩出,令人喜讀。至若承平之代,則殊厭棄之。非好亂也,安逸寧靜之境,不能長處,非人生之所堪,而變化倏忽,乃人十性十之所喜也。”
草民們的所有苦難或許都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正如“他的名姓、他的財富、他的榮譽,全都不過是一位主子的賞賜,那麼這位主子便也可以完全公正地收回他賜予的一切。”(十愛十德華·吉本語)既然休養生息、文景之治全都不過是劉傢主子的賞賜,既然全天下都不過是劉傢一姓的私產,那麼繼任的劉傢主子便也可以完全公正地收回他的祖父輩賜予草民們的一切。吉本對羅馬帝國的議論放在任何帝國之中都是恰如其分的:“這些帝王的一舉一動總會得到過當的報酬,這裡有他們的成就所必然帶來的無邊的贊頌,還有他們對自己善德感到的真誠的驕傲,以及看到自己給人民帶來普遍的幸福生活而感到的由衷的喜悅。但是,一種公正的但令人沮喪的思緒卻為人類這種最高尚的歡樂情緒增添瞭酸楚的味道。他們必然會常常想到這種完全依賴一個人的十性十格的幸福是無法持久不變的。隻要有一個放縱的青年,或某一個猜忌心重的暴君,濫用那現在被他們用以造福人民的專制權力,直至毀滅它,那整個局勢也許就會立即大變瞭。元老院和法律所能發揮的最理想的控制作用,也許能有助於顯示皇帝的品德,卻從來也無能糾正他的惡行。軍事力量永遠隻是一種盲目的無人能抗拒的壓迫工具;羅馬人處世道德的衰敗必將經常產生出一些隨時準備為他們的主子的恐懼和貪婪、十婬十亂和殘暴叫好的諂佞之徒和一些甘心為之效勞的大臣。”xxi
常見有人拿漢朝和同時代的羅馬作對比,對比兩者國力的強盛或軍事力量的高下,我總覺得吉本這段議論是最值得來作對比的。吉本這十八世紀的深邃洞見中惟一略嫌遺憾的是:所謂“羅馬人處世道德的衰敗”相對於“經常產生出一些隨時準備為他們的主子的恐懼和貪婪、十婬十亂和殘暴叫好的諂佞之徒和一些甘心為之效勞的大臣”恐怕未必僅僅是雞生蛋的簡單因果關系——以我們二百年後的眼光來看,雞生蛋固然不假,蛋生雞同樣為真,從一個更加寬泛的意義上說,專制體制必然導致道德衰敗,必然造成“最壞的人當政”(哈耶克語)的局面。
好瞭,十十交十十代過這些之後,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問題一:土地兼並如果當真這麼嚴重,那就必然有大量的無地農民,這些人都到哪裡去瞭,總不能全都做瞭強盜吧?
這個問題很容易理解:那年頭的農村,沒什麼社會保障體系,農民享受不到醫療和養老保險,小農經濟的效益從來也都不高,一傢人能不挨餓就已經燒高香瞭,那麼,當農民遇到馬高蹬短的時候,能有什麼辦法呢?——比如說,傢裡有人生病瞭,或者是孩子考上大學瞭,反正都是用錢的地方,孩子不上大學倒也無妨,但病人總不能袖手不管吧?可傢裡惟一值錢的東西就是土地,為解燃眉之急,隻好賣地。等度過難關之後,新的難關就出現瞭:沒有土地的農民該如何生活?
想來想去,大約有三條路可走:一是做土匪去;二是投靠地主做佃農;三是賣身為十奴十。——隻要農村的基本問題解決不瞭,加之土地可以自十由買賣,那麼,這三條路也就都是順理成章的瞭。久而久之,自十由農越來越少,而土匪、佃農和十奴十婢卻越來越多,貧富兩極分化自然也跟著越來越嚴重。這個問題,即便是靠自十由放任主義的那種我們心目中的道傢思想也是解決不瞭的,如果政十府一直“無為”下去,一直放任不管,總有一天會釀成重大的社會危機。因為“無為而治”的自十由放任主義的前提是小國寡民加上小國林立,也就是西周及其之前的那種社會形態,而等生產力發展、國傢規模發生質變之後,再搞那一套就成瞭刻舟求劍瞭。
但是,“無為”雖然不行,“有為”也未必就能搞好。社會背景與當局政策一方面十逼十迫著窮人賣地,進而賣身,一方面又激勵著富人霸占小農的土地和收買小農為十奴十——盡管政策的本意是要把事情導向相反的方向。
有一篇大傢很熟悉的文章,《古文觀止》收錄過的晁錯的《論貴粟疏》,我前邊講的這些問題正是晁錯當年憂慮的問題。晁錯終於想出瞭辦法,提出瞭重農抑商的具體措施,主要就是鼓勵老百姓多向政十府十十交十十糧,多十十交十十糧不但可以獲得爵位,還可以有限地免罪。——看上去很有吸引力哦,多十十交十十些糧食就能當爵爺瞭?!
這得解釋一下:漢朝的爵位制度也是承襲秦制而來的,爵位不像我們一般人想像得那樣高不可及,事實上,爵位一共有二十個左右的級別,有些時候簡直就是全民皆爵。爵位從低到高相應地有不同的好處,比如能免除徭役什麼的,商鞅當年就靠這些手段鼓勵秦國人種地和打仗,爵位就像是對糧食收成和敵人首級的提成。
晁錯提出的這個以糧食換爵位的辦法看上去真是一個有利於農民的好政策,可問題是,當時的小農經濟效率很低,想要畝產萬斤糧根本是不可能的,小農民一傢一戶再怎麼勤勞也就是那麼一點兒的收成,不會有多少餘糧,哪有可能上十十交十十多少來換取爵位呢!
但是,小農做不到,地主卻做得到,因為他們土地多,勞動力充足,剝削適度,有規模效益等等。於是,晁錯這個本意是明顯利農的政策要等真搞起來之後,卻隻能有利於地主豪強瞭,而且還鼓勵瞭地主豪強去加大土地兼並和收買十奴十隸的力度,這與政策的初衷整個兒是背道而馳的。xxii
所以,漢朝的十奴十隸數量是驚人的。在社會十性十質上,如果按照中國傳統的定義,秦朝是個分水嶺,秦以前的周代和商代都是封建社會,秦朝開始變為專制社會,直到清朝。按照新中國的教科書定義,中國的歷史分期是原始社會-十奴十隸社會-封建社會-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在這個新標準的歷史分期裡,十奴十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分野到底在哪裡,這個問題至少從1920年代就開始有爭論瞭,解放以後仍然被史學專傢們繼續爭論著。其中有一夥專傢就認為中國是在魏晉時代才進入封建社會的,而兩漢時代應該算作十奴十隸社會。
漢朝的十奴十隸來源主要不是從戰爭中獲得的俘虜,而是土地兼並之後無立錐之地的破產農民(我們不妨想想十溫十鐵軍含蓄提過的那個在農村出現的“人身依附關系”)。漢朝有瞭發達的商業和工業,所以對十奴十隸的需求量是很大的,比如開山采礦(當時還不流行私人煤窯),動用的十奴十隸可能就得成千上萬,十奴十隸主從中大量獲利,因此可以傲視王侯。
不止豪族和大地主擁有十奴十隸,小門小戶一樣可以有十奴十隸,比如一個三口之傢就可以買個女十奴十什麼的,電十影裡那些女孩子賣身救父,隻要你可以付得起錢,就算你是個小小草民,一樣可以買瞭她。
另一方面,十奴十隸並不全是苦大仇深的,所謂幹的是牛馬的活兒,吃的是豬狗的飯,手腳上全是鐐銬雲雲,那是文藝作品有意的加工。當然,十奴十隸的日子肯定並不好過,但豪門裡的十奴十隸卻過得很可能要比一般的自十由民舒服一些。那麼,是選擇貧窮的自十由生活,還是選擇放棄自十由以換取寬裕一些的日子?當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不少人都選擇瞭後者。
不過呢,我們還不能輕下結論,要知道,說瞭半天“十奴十隸社會”,可到底什麼才是十奴十隸,卻並不是件不言而喻的簡單事情。
如果按照亞理士多德在《政治學》裡所下的定義,十奴十隸應該是這樣的:
1)任何人在本十性十上不屬於自己的人格而從屬於別人,則自然而為十奴十隸;
2)任何人既然自己成為瞭一筆財產(一件用品),就應當成為別人的所有物;
3)這筆財產在生活行為上被當作一件工具,這件工具和其所有者是可以分離的。
這真是個耐人尋味的定義呀。我們再考之古希臘給十奴十隸以自十由之身的文件,十奴十隸被授予下述四項權利使之免除十奴十隸的身份:
1)該十奴十隸被賦予瞭法律地位,使之成為社會內被保障的成員之一;
2)免遭任意的逮捕;
3)有自十由選擇工作的權利;
4)有自十由遷徙的權利。
如果我們反過來推論一下,不符合上述四條之一的人應該被視作十奴十隸,那麼,十奴十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分野問題就該被重新討論瞭。——是呀,“十奴十隸”是不可一概而論的,日子過得饑一頓、飽一頓的未必就不是“主人”,有好吃好喝的也未必就不是十奴十隸,梅因就曾經做過仔細的辨別:“羅馬法由於受到瞭‘自然法’理論的影響,把十奴十隸日益看作為一件財產的趨勢得以停止發展,從而凡是深受羅馬法律學影響並準許有十奴十隸的地方,其十奴十隸的狀態從來不是悲慘得難堪的。我們有大量的證據,證明在美國凡是以高度羅馬化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典為其法律基礎的那些州中,黑種人的命運及其前途,在許多重大方面都比以英國普通法為其基礎的制度之下的要好得多,因為根據最近的解釋,在英國普通法上‘十奴十隸’是沒有真正的地位的,因此也就隻能被認為是一種物件。”xxiii
梅因所謂的羅馬“其十奴十隸的狀態從來不是悲慘得難堪的”,我們還可以找來六世紀羅馬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學總論》一同參考——其中雖然規定瞭“無論哪個民族,主人對於十奴十隸都有生殺之權”,卻同樣還有禁止肆意虐十待十奴十隸的規定,甚至準許十奴十隸“如果認為主人的嚴酷難以忍受,可以強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出賣十奴十隸,主人可以取得其價金”,從羅馬皇帝對相關案件的批復來看,那時候的十奴十隸確實(也許不是全部)享有著這樣的權力。如果我們能像孔子他老人傢那樣在身邊做做“正名”工作的話,或許會發現戶口本上的一些男十性十“戶主”說不定經常在傢裡跪十搓十板呢。
於是,日本學者木村正雄的一些意見拿到這裡來看最是耐人尋味不過:“中國古代……所有的人民基本上被納入所謂國傢生產體之中,作為國傢的勞動力而隸屬於國傢……。人民……不能形成獨立的生產體。從而在經濟上、政治上、社會上都不能完成自十由和獨立,基本上作為國傢的勞動力,為出生地的戶籍所束縛(編戶之民),沒有遷徙自十由(本籍主義),稅役等按人頭繳納(直接的、個別的、人頭的支配),處於國傢的支配、隸屬之下(人身支配)。”xxiv另外,在對中國充滿謬見的《歷史哲學》一書當中,黑格爾對這個問題卻貢獻瞭一個雖不嚴密卻也十精十當的意見:“……在中國,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大傢一樣是卑微的,因此,自十由民和十奴十隸的區別必然不大。”xxv
黑格爾在同書的另一段裡寫道:“……這裡要註意的,就是傢庭關系的外表十性十,這幾乎等於一種十奴十隸制度。每個人都可以出賣他自己和子女,每個中國男子都可以購買他的妻妾。隻有嫡妻是一個自十由的婦人。側室都是十奴十隸,遇著抄傢充公時得被沒收,就像兒童和其他產業一樣。”xxvi——這依舊是個不夠十精十確的表述,但它的確說明瞭這樣一個基本的道理:一個美好字眼所定義的東西並不一定就像這個字眼本身一樣美好。
《禮記·檀弓》預先為黑格爾作瞭一回註解:
【【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
子柳的親十媽十死瞭,傢裡要辦喪事。需要十十交十十代一下:子柳是傢裡的嫡長子,子柳的爸爸早已經死瞭,現在親十媽十又死瞭,按禮儀之邦的規矩,子柳就成瞭傢裡拿主意的人瞭。
子柳一母同胞的弟弟子碩來找哥哥,說要置辦喪禮用的器十具。子柳說:“咱傢這麼窮,哪兒有錢置辦那些東西呀?唉,這年頭,死也很辛苦啊!”
子碩倒真有主意:“哥,你能做主,咱們把庶弟的十媽十給賣瞭,這不就有錢瞭麼!”xxvii
——所謂“庶弟的十媽十”,就是說子柳的爸爸還有小老婆(不知道有幾個),小老婆已經生瞭兒子,小老婆生的兒子就是子柳和子碩的“庶弟”。現在,子碩要葬自己的親十媽十,為瞭湊喪葬費,就出主意要把庶弟的十媽十給賣瞭。
子柳以為不妥:“為瞭給自己的十媽十媽十湊喪葬費,就把別人的十媽十媽十給賣瞭,這也太損瞭,咱可不能這麼幹!”
——子柳阻止瞭子碩的損主意,可是,子柳既然在《禮記》裡作為正面典型,按照常理判斷,子碩那樣的做法恐怕才是當時社會的通則。
再來看看問題二:漢初明明是中國歷史上最為著名的減輕農業稅的時期,漢文帝的時候也曾經一度幹脆全部免除瞭農業稅,董仲舒憑什麼說田租過高,憑什麼佃農要十十交十十地主百分之五十的收成呢?
這是個現代社會同樣面臨的經濟問題。那就先講一個現代社會的例子好瞭。1990年,美國加征10%的奢侈品稅,征稅對象包括遊艇、私人飛機、豪華轎車之類的東西,這種加稅看上去並沒有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負擔,而富人多向社會承擔一些責任也是理所當然的。可事情的結果是,不但政十府的最終征稅額遠遠低於預計水平,而且,倒有不少低收入者呼籲取消這個奢侈品稅。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因是:奢侈品的需求彈十性十高,也就是說,需求量對價格的變動非常敏十感,而一件奢侈品的銷售雖然僅供一位富人(及其少數的傢人和朋友)享用,可在它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卻養活瞭一大批的工人和職員。
這就是稅收的“歸宿”和“轉嫁”問題,本來想劫富濟貧的奢侈品稅卻“轉嫁”到瞭並不足夠富裕的奢侈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身上,這些生產者和銷售者才是這項新增稅收的最後“歸宿”。
同理,漢文帝的時候確實一度免除瞭全部農業稅,漢初多數時間對農民也都一直實行很低的稅率,但這事和第一個問題有很大的關聯:土地兼並導致破產農民變成佃農或十奴十隸,而政十府的稅收就不再直接落到他們身上瞭,而是落到瞭地主和十奴十隸主的身上。就拿三十分之一的稅率說事吧,政十府向地主征的稅是三十分之一,但地主向佃農收多少糧食這卻是地主說瞭算的——於是,地主向佃農按自己認為的合適尺度收瞭百分之五十,向政十府上十十交十十瞭三十分之一。我們來換算一下,政十府稅收占瞭大約3%,地主的地租收入占瞭大約47%,佃農自己剩餘50%。而農民如果在土地和收成不變的情況下,如果自己是自十由農而不是佃農,那他在向政十府上十十交十十3%之後,應該剩餘97%才對。這就看清瞭,政十府的低稅率本意是要照顧農民,可實際執行起來的結果卻更多地便宜瞭地主。拿道傢的思想來看,政十府如此的低稅率,甚至是零稅率,實在夠得上“清靜無為”的標準瞭,但結果卻又一次的事與願違。
應該承認的是,在以上這兩個問題上的“清靜無為”確實使社會財富總量獲得瞭相當大的增長,但也造成瞭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政策雖然總在強調重農抑商,但“重”既沒有重在點子上,“抑”也同樣沒有抑在點子上,於是,“重”與“抑”的種種“有為”最後全都成瞭“十胡十作非為”。
註釋:
xx [英]十愛十德華·吉本:《羅馬帝國衰亡史》(黃宜思、黃雨石/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版)
xxi [英]十愛十德華·吉本:《羅馬帝國衰亡史》(黃宜思、黃雨石/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第1版,第13-15頁)
xxii 王夫之對此有過詳論,消極的一面如:“入粟六百石而拜爵上造,一傢之主伯亞旅,力耕而得六百石之贏餘者幾何?無亦強豪挾利以多占,役人以佃而收其半也;無亦富商大賈以金錢籠致而得者也。如是,則重農而農益輕,貴粟而金益貴。”詳見《讀通鑒論》“漢文帝第十八”。
xxiii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1版)
xxiv [日] 木村正雄:《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基礎條件》(見《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三卷,劉俊文/主編,黃金山、孔繁敏等/譯,中華書局1993年第1版,第682頁):“中國古代的基本生產關系,是一種可成為‘齊民制’的特殊形態。它不像希臘和羅馬那樣的以自十由市民和他們所占有並役使的私人十奴十隸的生產關系為基礎,構成多數的自律生產體;而是所有的人民基本上被納入所謂國傢生產體之中,作為國傢的勞動力而隸屬於國傢的這種生產關系。人民在國傢生產體之中,雖然每一個傢族可以分得標準為一百畝的耕地,但終於不能形成獨立的生產體。從而在經濟上、政治上、社會上都不能完成自十由和獨立,基本上作為國傢的勞動力,為出生地的戶籍所束縛(編戶之民),沒有遷徙自十由(本籍主義),稅役等按人頭繳納(直接的、個別的、人頭的支配),處於國傢的支配、隸屬之下(人身支配)。”
xxv [德]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6頁)。同一段落的後文也頗有些意思,說的是“大傢是一樣卑微”的後果,其內容足以使一部分同胞吹十胡十子瞪眼,所以引過來一起看看:“……大傢既然沒有榮譽心,人與人之間又沒有一種個人的權利,自貶自抑的意識便極其通行,這種意識又很容易變為極度的自暴自棄。正由於他們自暴自棄,便造成瞭中國人極大的不道德。他們以撒謊著名,他們隨時隨地都能撒謊。朋友欺詐朋友,假如欺詐不能達到目的,或者為對方所發覺時,雙方都不以為可怪,都不覺得可恥。他們的欺詐實在可以說詭譎巧妙到瞭極頂。歐洲人和他們打十十交十十道時,非得提心吊膽不可。”
xxvi [德]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3頁)。
xxvii “請粥庶弟之母”,這個“粥”字這裡通“鬻”,鄭玄註釋為:“粥,謂嫁之也。妾賤,取之曰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