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徐元慶謀殺案

控方:陳子昂

辯方:柳宗元

唐朝。武則天時代。

這一天,在一傢小小的驛站裡發生瞭一樁謀殺案。

按說謀殺案並不稀奇,可這樁謀殺案卻吸引瞭各位高官的註意,就連武則天本人也把眼光盯瞭過來。

原因之一是:死者是位中央大員。

官員被謀殺瞭,這會是怎麼回事?

一般人馬上就能想到的是:八成是政敵買兇,這種事還少麼,沒什麼稀奇,兇手就是個收錢賣命的黑道中人,背後的主謀天知道是誰呢!

但這件案子有些不同。

死者名叫趙師韞,是位禦史老爺,他在出差的路上到一傢驛站歇腳,沒想到被這傢驛站裡的一名服務生結果瞭十性十命。

乍看上去,這像是一起偶然的兇殺,是呀,一位偶然落腳某傢驛站的禦史老爺和驛站中的一名服務生能有什麼梁子呢?

而離奇的是,這名服務生,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殺人之後卻不逃跑,而是主動撥叫瞭110,投案自首瞭。據他後來供述,此案並沒有什麼幕後主使,完全是自己一人所為,作案動機是:報仇,報的是殺父之仇。

原來,死者趙師韞當年做過縣公安局的局長,在任上殺過一個叫徐爽的人,徐爽有個兒子名叫徐元慶,處心積慮要報父仇,於是改名換姓,在驛站裡當瞭個服務生。——徐元慶很聰明,因為驛站本來就是各級官員出差歇腳的地方,隻要有耐心,總有一天會等到仇人的。

果然讓徐元慶等到瞭,已經高升為禦史的趙師韞就這麼在驛站裡送瞭十性十命。

至於徐元慶,父仇已報,瞭無遺憾,便從從容容地束手待縛。

案情並不復雜,徐元慶謀殺罪名成立,但是,該怎麼判決呢?

——這才是本案的難點所在:對殺人兇手徐元慶到底應該怎麼量刑?

現代讀者恐怕很難理解這點。不管怎麼說,徐元慶都是故意殺人,而且還是蓄意謀殺,死刑恐怕是逃不瞭的,如果趕上嚴打期間,平時該判有期的這會兒也得判成死刑,更何況原本就該判死刑的呢。

如果徐元慶有官職在身那也好辦,給個行政處分,記個過,把崗位調動一下——退一萬步說,就算最後還是逃不瞭死刑,也會有個緩刑兩年,而兩年之後,社會熱點早就不在這裡瞭,把人不聲不響地一放,這也就結瞭;就算再退一萬步說,再不濟,好歹也能落個註射死,不會像平頭百姓一樣腦漿迸裂。隻不過,徐元慶隻是一介小小草民,本來這案子已經是蓄意謀殺瞭,再加上一個“草民殺官”的十性十質,看來砍頭都是輕的,恐怕得凌遲!

如果我是當時的審判官,我很可能會判徐元慶凌遲處死,因為實在是此例不可開、此風不可長啊,如果不來個雷霆手段,草民們會以為殺官的後果不過如此,真再多來幾個光腳的不怕穿鞋的,這還瞭得!更何況,我自己也是個官啊,保護整個兒官員集十十團十十的利益也就等於保護我自己的利益,雖然死鬼趙師韞曾經是我仕途上可惡的絆腳石,我早就巴不得除瞭他,可我和趙師韞的矛盾說到底都屬於內部矛盾,當我把目光轉向草民們的時候,趙師韞和我就變為同盟軍瞭,所以,在這個時候,維護趙師韞的利益也就是維護我自己的利益。我想,同僚們也都會支持我的,因為我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就是維護大傢的利益。——別罵我哦,我隻不過把問題想得比較現實罷瞭。

那麼,如果你是當時的審判官,你會怎麼判呢?

如果是在條文法的社會,徐元慶恐怕必死無疑,判決依據是:他的行為觸犯瞭刑法第某某條,於是,按照刑法第某某條的規定,應該判處死刑。

如果是在普通法的社會,徐元慶卻很可能逃得一命,我相信陪審十十團十十的成員們很容易會站到徐元慶這邊的。再想一想,如果武則天時代真的在用普通法,並且判案過程公正的話,那麼徐元慶無罪釋放的可能十性十是非常高的。

為什麼呢?

因為徐元慶雖然是蓄意謀殺,但他的動機是為父報仇,而在當時,為父報仇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都是天經地義的。

——自從漢武帝“罷黜百傢,獨尊儒術”以來,儒傢思想似乎早已深入人心,成為政治行為和社會生活的主導思想,而對於為父報仇這種事應該怎麼做,儒傢經典裡可是有明確記載的,而且還是大聖人孔子的金口玉言。我們看看《禮記.檀弓》: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十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寢苫(shan-1),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

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這一段是孔子的高足子夏和老師的對話。子夏問:“對殺害父母的仇人應該怎麼辦?”

孔子回答說:“睡在草墊子上,拿盾牌當枕頭,不去做官,決不跟仇人共同生活在世界上。不論在集市上還是在朝堂上,隻要一遇到仇人,應該馬上動手殺他——腰上別著傢夥就抄傢夥,沒帶傢夥的話,赤手空拳也要上!”

孔子在這裡說的“弗與共天下也”就是俗話“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的原型。所謂“反兵而鬥”,是說發現仇人的時候身上正巧沒帶傢夥,於是掉頭回傢去取。——連這孔子都覺得不應該,就算在澡堂子裡也得掄拳頭上!

子夏接著又問:“那麼,對殺害親兄弟的仇人又該怎麼辦?”

孔子回答說:“不和仇人同朝為官。如果自己奉國君之命出使外國,在外國遇見瞭仇人,不能跟他動手,要以公事第一。”

子夏又問:“那麼,對殺害叔伯兄弟的仇人又該怎麼辦?”

孔子回答說:“自己不帶頭報仇,如果死者的親兒子或者親兄弟找仇人動手,那就拿著傢夥在後邊助威。”

——這是儒傢經典裡的經典語錄,是孔聖人的話,把殺父母十之仇、殺兄弟之仇、殺叔伯兄弟之仇的報仇方法講得清清楚楚。聖人的話是不會錯的,而且是治國之大綱,這樣看來,徐元慶謀殺趙師韞,一點兒都沒錯啊!

關於父母十之仇,《禮記》裡還有一段話,見於《禮記.曲禮》,說得很簡潔:

【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十十交十十遊之讎,不同國。】

意思和前邊那段稍有出入,是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殺害兄弟的仇人一旦遇到,不管手裡有沒有傢夥,應該立馬就上;至於殺害朋友的仇人,不能跟他生活在同一座城市裡。(註釋1)

《禮記》裡的這兩段雖然內容略有出入,但在“殺父之仇,不共戴天”這一點上還是完全統一的。

《禮記》在唐朝的科舉教科書中屬於“大經”,地位很高,又因為語言內容相對淺近,所以學的人也多,所以用現代的話說,《禮記》思想在當時有著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滲透力。這樣看來,徐元慶一案的兩難之處就在於:如果依“法”,殺人者應當償命;可如果依“禮”,殺死殺父仇人天經地義。

——依“法”,還是依“禮”,這是個問題。

徐元慶案件以一種極端化的形式讓“禮”和“法”的矛盾暴露出來瞭——這事如果發生在秦朝就非常好辦瞭,秦朝是嚴刑峻法治國,立法是本著法傢思想,遇上徐元慶這樣的,沒什麼廢話,三下五除二就給殺瞭;而唐朝雖然也不乏嚴刑峻法,但立法思想似乎卻是儒傢的禮治十精十神,也就是說,講等級、講貴賤、講所謂的“君臣父子”。知道瞭這些,我們就容易理解徐元慶案件的審判難點瞭:這一件小小的謀殺案竟然挑戰著最高治國綱領,挑戰著占據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讓法律的“體”和“用”凸現出瞭尷尬的矛盾,這案子可怎麼判?——難煞人也!

於是,這塊燙手的熱山芋最後就十十交十十到瞭武則天的手上。武女士思前想後,最後終於下瞭個結論:“要不,就放瞭這小子吧。”

這是一個非常人十性十化的最高指示,即便徐元慶依法當殺,但皇帝法外開恩,給予特赦。那麼,既然民心思放,皇帝也願意放,看來徐元慶是可以撿回一命瞭,這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可是,就在這個時候,突然傳來一個不和諧的聲音:“放不得!”

說這話的人十大傢恐怕都不陌生,他就是大名鼎鼎的陳子昂,但凡讀過幾首唐詩的應該都那首慷慨悲涼的《登幽州臺歌》:“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就是這位大詩人、大才子陳子昂,此刻莊重地提出瞭自己的意見:“放不得!”

陳子昂的說法是:“徐元慶蓄意謀殺,案情清楚,按照國法應該被判處死刑,國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在這小子是為父報仇,情有可原,孝義感人,所以建議在殺瞭他之後再大張旗鼓地表彰他一番。”

陳子昂的這個建議乍一聽好像滿不著調,可仔細再一捉摸,卻還真是個高招:這一來,“法”和“禮”的矛盾被輕松化解瞭,兩頭都照顧到瞭,嗯,高,果然是高!

朝中大臣們議論紛紛,越議論就越覺得陳子昂的這招可行。

這確實是一個高招,也正是因為這個高招,徐元慶謀殺案才得以被史官記錄在案,並成為陳子昂履歷表上光彩的一筆——在《舊唐書》裡,徐元慶謀殺案是被記載在陳子昂的傳記裡的。

好啦,大傢別看我羅羅嗦嗦瞭這麼半天,其實《舊唐書》對這件事的記載非常簡略,不過才寥寥幾句話而已:

【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父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後師韞為禦史,元慶變姓名於驛傢傭力,候師韞,手刃殺之。議者以元慶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議以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當時議者,咸以子昂為是。】

翻譯過來就是:同州下邽人徐元慶的父親被縣尉趙師韞給殺瞭,後來趙師韞升官當瞭禦史,徐元慶改名換姓到驛站裡做瞭一名服務生,等趙師韞來驛站歇腳的時候就拿刀殺瞭他。大傢覺得徐元慶孝義忠烈,打算免瞭他的罪,可陳子昂建議說:“徐元慶蓄意謀殺,案情清楚,按照國法應該被判處死刑,國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在這小子是為父報仇,情有可原,孝義感人,所以建議在殺瞭他之後再大張旗鼓地表彰他一番。”大傢都覺得陳子昂說的在理。

——是不是有人看出來瞭:《舊唐書》的這一小段記載和我前面的敘述在細節上有些出入?

不錯,是有一些出入,因為我依據的不是《舊唐書》,而是《新唐書》。《新唐書》對徐元慶謀殺案前前後後的記載比《舊唐書》豐富得多。

先說一個小問題:為什麼有瞭《舊唐書》,還要重修一個《新唐書》?

——《舊唐書》和《新唐書》原名都叫《唐書》,後人為瞭區別兩者才把一個叫“舊”、一個叫“新”。《舊唐書》是五代時期編纂的,《新唐書》是宋朝編纂的,《新唐書》的兩位主編都很有名,一位是“紅杏枝頭春意鬧”的宋祁,一位是“唐宋八大傢”之一的歐十陽十修。為什麼要重修《唐書》,因為宋人對《舊唐書》的一個重要不滿是:《舊唐書》的筆法缺乏懲惡揚善的十精十神,既沒使忠臣孝子得到應有的褒獎,也沒給十奸十佞叛十十黨十十足夠的唾罵。——要知道,中國的修史傳統奉孔聖人的《春秋》為濫觴,孔子之所以成為聖人,是因為《春秋》而不是因為《論語》,《春秋》是以微言大義暗藏褒貶的,而歷來傳說“《春秋》者,賞善罰惡之書”,

(註釋2)聽上去很像是和尚在講因果報應,但也不知道到底是誰影響瞭誰。

所以,宋祁和歐十陽十修秉承著“孔子修《春秋》,亂臣賊子懼”的十精十神,下大功夫重修唐史,要使這部新編唐史具有賞善罰惡的道德意義。這個目的的確達到瞭,後來章學誠評論《新唐書》有一句很中肯的話,叫做“筆削謹嚴,乃出遷、固之上。”意思是,《新唐書》“筆”和“削”都很嚴謹,在這點上做得比寫《史記》的司馬遷和寫《漢書》的班固還強。

什麼是“筆”和“削”?

“筆”就是寫,“削”就是不寫,章學誠用這兩個字,暗中是拿《新唐書》和《春秋》相比,因為,據說孔子修《春秋》的時候是“筆則筆,削則削”,也就是說,哪些該寫、哪些不該些,拿捏得很有分寸。這也就意味著,《新唐書》比《舊唐書》更加符合“春秋大義”,修史的目的不是為瞭客觀如實地記載歷史,而是要著重體現出褒貶色彩,有勸勉、有懲誡,以期“更使風俗淳”。

——這就是《春秋》所創立的中國古代修史十精十神,歷史書不是或不僅僅是為瞭忠實記錄歷史事件,而是要起到獎善罰惡的作用的,換句話說,一部《春秋》就是俠客島上的“獎善罰惡使”,以後的司馬遷也好,(註釋3) 歐十陽十修也好,都是俠客島的傳人。所以有人說過中國古代隻有經學而無史學,這話雖然有點兒極端,卻當真很有道理。至於“獎善罰惡”的效果如何,則另當別論。——比如十胡十適,在這個問題上屬於正方,他說:“但私傢可以記史事,確有使跋扈權臣擔憂之處。故有‘亂臣賊子懼’的話。此事正不須有什麼‘微言大義’,隻要敢說老實話,敢記真實事,便可使人註意(懼)瞭。今之爛污報館,尚且有大官貴人肯出大捧銀子去收買,何況那位有點傻氣的孔二先生呢?”

(註釋4)照此看來,《春秋》在孔子當時約略等於近現代社會裡的新聞獨立,從水門到拉鏈門等等,確實使“亂臣賊子懼”瞭,看來“春秋大義”早已傳播到海外去瞭,即便是那些發達國傢也每每虛心效法,這真令國人驕傲呀!

十胡十適是正方,自然也還有反方,魯迅就是一個:“雖說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然而現在的人們,卻幾乎誰也不知道一個筆伐瞭的亂臣賊子的名字。說到亂臣賊子,大概以為是曹十操十,但那並非聖人所教,卻是寫瞭小說和劇本的無名作傢所教的。”(註釋5)

十胡十適和魯迅誰是誰非我們暫且不論,《春秋》獎善罰惡的效果雖然有爭議,但這種修史十精十神卻當真傳承瞭兩千年,於是,徐元慶謀殺案就沒有像在《舊唐書》當中那樣被收錄在陳子昂的傳記裡,而是被收錄在題目叫做《孝友》的一組專題傳記當中,而且傳主就是徐元慶本人。

——這說明瞭什麼呢?說明徐元慶在死後被翻案瞭,宋代的儒傢大師由衷地贊瞭他一個“孝”字。

這案子其實倒不是宋祁和歐十陽十修它們第一個翻的,早在唐朝就已經有人給翻瞭,來龍去脈,在《新唐書.孝友》裡記得清楚。

我們重新在《新唐書》裡看看這個案子。——案子還是這個案子,但陳子昂的建議可不再是《舊唐書》裡那三言兩語瞭,而是一篇長文,通常被稱作《復仇議》。(是不是有人覺得眼熟?)

陳子昂是唐朝大才子、詩文大傢,這篇《復仇議》寫得文采飛揚、氣勢恢弘: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幹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竊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吏趙師蘊所殺;遂鬻身庸保,為父報讎,手刃師蘊,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清名教,立懦夫之志,振下士之十靡十者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傢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傢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茍,元慶不宜誅。

然臣聞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宥,顯於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

今儻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十親相讎,其亂誰救?故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不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陳子昂這裡先是點明禮和法的不同功用:禮是用來使人進步的,法是用來搞好國政的。那麼,拿盾牌當枕頭時刻準備著為父報仇這是做兒子的大義所在,沒錯;而誅殺罪犯也是政十府的一項基本功能。如果禮義有缺,就沒法教育百姓;如果國法不彰,就沒法治理國傢。所以說,禮和法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

徐元慶的做法慷慨激烈,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過如此瞭。《禮記》教導我們說:殺父之仇不共戴天。這話可不是含糊其詞,咱們也不能說一套、做一套,所以徐元慶理所當然應該無罪釋放。但這麼一來,從法律上又說不過去,難道治國隻要有禮治就夠瞭,而可以不要刑罰嗎?——當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依法把徐元慶殺瞭,從法律上倒說得過去瞭,可怎麼跟人民群眾解釋呢?大傢一看,孝子復仇卻落瞭這麼個悲慘結局,榮辱觀還不就錯位瞭嗎?所以我陳子昂覺得,放也不對,殺也不對。

那該怎麼做呢?道理是這樣的:徐元慶如今之所以能夠以孝義感動天下,都是因為他為瞭孝義而不惜犧牲生命的十精十神。如果咱們饒他不死,他也就不成其為舍生取義、殺身成仁瞭,咱們這等於是在玷污人傢的節十操十啊!所以我陳子昂以為,最好的辦法莫過於依法判他死刑,然後再依禮給他在傢鄉和墓地搞搞活動什麼的,好好表彰一下。

——按《新唐書》的版本,這篇文章到這裡就結束瞭,而我上文引的是《全唐文》的版本,文字有些出入,關鍵在於,行文到這裡還沒有結束,後面還有一句“請把我的這篇文章附在相關法律條文的後邊,永遠作為國傢法典的一部分”。——這句話的意義何在,容後再表。

現在請大傢想想:陳子昂的這番說辭究竟在不在理?

可能有人會問瞭:“剛才不是說《新唐書》把徐元慶列在瞭《孝友傳》裡麼,又說《新唐書》站在儒傢立場上褒貶善惡,那應該會表彰徐元慶才對啊,應該為徐元慶翻案才對啊,怎麼卻引瞭陳子昂這麼一大段文章,還是說徐元慶該殺啊?”

——別急,《新唐書》這裡引述陳子昂的《復仇議》其實是立瞭個靶子,馬上就該炮轟它瞭。我方才不是問過,《復仇議》這個標題是不是有人覺得眼熟麼,因為《古文觀止》裡收錄瞭柳宗元的一篇名文,題目叫做《駁〈復仇議〉》,就是專門反駁陳子昂的這篇《復仇議》的。

大傢先想想,如果是你,要反駁陳子昂會怎麼下手?

陳子昂的《復仇議》抓沒抓住問題的重點?有什麼十毛十病沒有?看似文采飛揚、邏輯縝密,其實藏沒藏著什麼致命的紕漏呢?

的確有紕漏,而且,還真就被柳宗元給抓住瞭。

先十十交十十代兩句背景:陳子昂在提十十交十十《復仇議》的時候,做的官是左拾遺,這是個諫官,這就意味著,他雖然是在討論禮和法的問題,可按我們現在的話說,他既不是法律口兒的,也不是禮儀口兒的,而柳宗元寫《駁〈復仇議〉》的時候,做的官是禮部員外郎,恰恰就是禮儀口兒的。

另外,雖然同屬唐朝高人,可陳子昂到底隻是個詩人、才子,柳宗元卻還是政治傢和思想傢,柳前輩的犀利我們已經在《周易十江十湖》裡見識過瞭,他和韓愈、劉禹錫關於“天”的一系列討論早已成為唐代思想史上璀璨的一頁。

柳宗元和陳子昂雖然同處唐朝,卻並不是一個時代的人,陳子昂死後七十多年柳宗元才剛出生,所以,柳宗元是在翻閱歷史卷宗的時候看到瞭徐元慶謀殺案的相關文件,對當時的判決大為不滿,於是就針對著陳子昂的《復仇議》寫瞭一篇批駁之論。

有人可能會不理解:“一件陳年舊案子,當事人都死瞭多少年瞭,還翻個什麼案,難道大傢不應該十十團十十結起來向前看麼!翻歷史舊賬有意義麼!”

——還真是有意義的,而且是非常現實的意義,這一點後面就會看到,咱們先看看柳宗元的這篇《駁〈復仇議〉》吧:

【臣伏見天後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以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十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十十交十十仇之。”又安得親十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十愛十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柳宗元說:我從文獻上看到武則天在位的時候,發生過一起徐元慶謀殺案,當時的諫官陳子昂提議判處徐元慶死刑,然後再在徐的傢鄉給他搞什麼表彰活動,陳子昂還建議把這個判例載入律令,永遠成為國傢法典的一部分。我覺得這樣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

柳宗元該展開議論瞭,他和陳子昂一樣,也是先從禮和法的不同功用來入手的。

柳宗元說:禮的意義在於防亂,禁止殺害無辜的人——看,柳宗元把問題的重點放在“無辜”與否之上——所以,如果父親有罪該殺,那麼兒子就不應該為父報仇;兒子如果殺瞭人、報瞭仇,也應該被判處死刑。法的意義也在於防亂,也禁止殺害無辜的人,所以,如果官員濫殺無辜,就應該被判處死刑決不寬恕。這樣看來,禮和法雖然具體運用的對象不同、方法不同,但本質卻是一般無二的,可既然如此,又怎麼可能對同一件事情既依禮表彰又依法處罰呢?這麼一來,大傢還不都給搞糊塗瞭,到底什麼是對、什麼是錯啊?

——柳宗元抓住瞭問題的要害:禮和法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其核心價值觀都是一樣的,決不是互不相關的兩套系統,像你陳子昂這麼一搞,等於把禮和法對立起來瞭,搞出兩套核心價值觀瞭,大傢夥分不清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瞭。

柳宗元上邊是從法理原則上抓住瞭要害,緊接著又從徐元慶這個個案當中抓住瞭要害。——柳宗元問瞭一個重要的問題:徐元慶的父親到底是因為什麼才被趙師韞殺的?

這可是個要命的問題,如果解決瞭這個問題,下邊根本就不會有什麼難題,根本就不會有什麼禮和法的沖突,可陳子昂那幫人怎麼就都沒想到呢?

柳宗元說: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當真犯瞭法,論罪當死,趙師韞殺他隻不過是執行國法,那麼殺他的就並不是趙師韞本人,而是國傢大法。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徐元慶謀殺趙師韞就分明是仇恨國法,這十性十質可就變瞭,可就不是為父報仇瞭,而是犯上作亂瞭。那麼,判處徐元慶的死刑自然是理所應當的,又憑什麼還表彰他呢?

這話可謂再一次抓住瞭要害。《韓非子.外儲說下》有句名言,說:“以罪受誅,人不怨上”,(註釋6) 就是說一個人因為犯瞭罪而受誅殺,這個人是不會埋怨法官的。

柳宗元接著說:可是,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犯法,趙師韞殺他隻是出於個人恩怨,隻是為瞭逞逞官威,這就是趙師韞的不對瞭,濫殺無辜嘛!徐元慶想為父親鳴冤,可是官十場一片漆黑,官官相護,可憐徐元慶一介草民,上告無路,上十訪無門,這時候,他還能怎麼辦呢?

大傢註意,柳宗元這裡提出的觀點非常犀利,別以為儒傢都是教人做老好人的,不一定的哦!柳宗元這時候堅決地站在弱勢的徐元慶的一方,話裡的意思分明透著是:別說什麼不能以暴易暴,別說什麼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別說什麼要相信上級政十府能把問題妥善解決,如果這些路全被堵死瞭,你讓一介草民還能怎麼辦?

怎麼辦?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既然所有正常途徑全被堵死瞭,草民隻有一條賤命,那就以命搏命好瞭!

——柳宗元夠狠吧?他接著說:如果情況真是這樣,那麼,徐元慶謀殺趙師韞就是合乎禮、合乎義的,執政者們向徐元慶道歉還來不及呢,又怎能判他死罪呢?

看,這也是儒傢的“禮”,是有血十性十的、有情懷的“禮”。

柳宗元接著又搬出瞭一部儒傢典籍:《周禮》上說:“凡是殺人而符合道義的,死者的親屬便不許報仇,誰要報仇就處死誰。”(這段《周禮》在下文還會出現,屆時再來詳說。)接著再引“春秋三傳”之一的《公羊傳》:“父親被冤殺,兒子可以報仇;父親有罪該死,兒子報仇就會引起接連不斷的仇殺,這樣報仇是不合道義的。”柳宗元歸納說:如果按照《公羊傳》的這個原則來審理刑事案件,這就符合禮的標準瞭。

我在正文會開講《春秋》“一經三傳”,“一經”就是《春秋》,“三傳”就是《左傳》、《公羊傳》和《轂梁傳》,所以,既然柳宗元現在搬出瞭《公羊傳》作為重要斷案依據,我們就先對這幾句話留心一下。

《公羊傳》這幾句話的原文是:“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現代讀者可能對這幾句話不易理解,“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好像是說“父親沒有被殺,兒子可以復仇”,這,好像和常理不大合拍呀?

之所以會產生這種誤解,原因就在於這個“誅”字。我們都知道“誅”就是“殺”,不錯,但“誅”和“殺”是有區別的。在古籍裡,同樣是表示殺人,“誅”表示的是上級殺下級,是以有道殺無道,是以正義之刀殺有罪之人,而與之相反的是“弒”,表示的是下級殺上級,比如“弒君”,而“殺”字則是一個中十性十詞。所以,“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意思就是說:“如果父親被殺——不是被‘誅’,而是無辜被殺——這樣的話,兒子就應該復仇。”

這句話的具體出處是《公羊傳.定公四年》,上下文大傢都很熟悉:楚國人伍子胥因為父親和哥哥都被楚平王冤殺瞭,伍子胥逃到吳國,多年之後,伍子胥在吳國受到吳王闔廬的重用,後來帶兵攻打祖國楚國,大敗楚軍,這時候楚平王已經死瞭,楚平王的兒子楚昭王逃到瞭附近的隨國。《公羊傳》對這一段史實的記載很可能並不可靠,但在態度上確是鮮明地支持伍子胥的復仇的,“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這句話就是從伍子胥這兒說的。(註釋7)

可能會有人覺得難以理解:《公羊傳》到底是儒傢的一部重要經典,是闡發《春秋》的微言大義的,是要讓“亂臣賊子懼”的,怎麼可能去贊揚伍子胥的復仇呢?要知道,按現在的說法,伍子胥可以被定十性十為叛國投敵,是個大大的漢十奸十!儒傢經典竟然會褒獎叛國行為?會站在漢十奸十一邊?!(註釋8)

即便是在現代社會,隻要思想覺悟不是很低的人恐怕都會認為國傢利益高於一切,所以,個人再怎麼受到不公正待遇,在面對大是大非的時候也要以國傢為重,比如當年乒乓球選手何智麗引起的大討論就很說明問題。具體到伍子胥的例子,哪怕是父親被冤殺瞭,哥哥被冤殺瞭,自己也被一路追殺,就算再有不平,也不能投奔外國啊,更不能帶領外國軍隊殺進祖國啊!墨索裡尼曾經說過:“一切從屬於國傢,不許脫離國傢,不許反對國傢。”——這話我是轉引自朱庭光的《法西斯體制研究》,朱老師接下來還有解釋:“可見,極十權主義首先是一種國傢觀,以宣揚國傢至高無上、包容一切、主宰一切為核心,要求人們無條件地服從國傢,進而發展為國傢對社會生活領域的全面而嚴格的控制。”

這話雖然基本不錯,可我還是得給墨索裡尼正一正名,或許“總體國傢”是個比“極十權國傢”更加適宜的說法,按照薩托利的咬文嚼字,“意大利的法西斯主義是一種明確的權威主義獨十裁制度,它遠不是‘單純的獨十裁’,也遠不是一個極十權國傢。”

(註釋9)——這應該能使我們對上面的“一切從屬於國傢……”的名言稍稍放一放心,反正,一個人無論如何也是“不許脫離國傢,不許反對國傢”的,即便這道理是墨索裡尼講的。

話是這麼說不錯,可人傢《公羊傳》還就是那麼講的。不但如此,《公羊傳》還闡發瞭一則火上澆油的“微言大義”:

【《春秋經》: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伯莒,楚師敗績。

《公羊傳》

吳何以稱子?夷狄也,而憂中國。

其憂中國奈何?伍子胥父誅乎楚,挾弓而去楚,以幹闔廬……】

——為什麼一段是《春秋經》,一段是《公羊傳》呢?因為《春秋》(以後還是把它叫做《春秋經》好瞭,不容易引起誤會)相當於一本經典教材,歷來被認為是孔聖人編寫的,裡邊獎善罰惡,蘊涵著治國大道,但這教材也有一個缺點,那就是:內容編得太洗練瞭,一般人看不懂其中隱蔽的涵義。那該怎麼辦呢,這就需要有教輔來作補充參考,而《左傳》、《公羊傳》和《轂梁傳》就是留存下來的三大《春秋經》的教輔。三大教輔各擅勝場,而其中最早被官方認定為經典就是這部《公羊傳》,也稱《公羊春秋》。

《春秋經》裡被認為蘊涵著孔子的“微言大義”,《公羊傳》就細心地去發掘這些“微言大義”——在上邊這兩小段裡,《公羊傳》的內容就是闡發上邊《春秋經》那句話裡的深刻內涵的。

《春秋經》那句話翻譯過來就是:冬季十一月庚午日,蔡侯和吳子聯合,在伯莒這地方和楚國人打仗,楚國人被打慘瞭!

——好好看看,你能看出來這裡邊藏著什麼“微言大義”麼?

這得通看《春秋經》才能捉摸得出來,這句裡帶著“微言大義”的詞匯就是“吳子”,指的是伍子胥的新老板——吳王闔廬。

春秋大義強調“夷夏之防”,也就是說,推崇中原地帶以周天子為核心的那些文明程度較高的諸侯國,比如魯國、齊國等等,這些國傢被稱作“諸夏”;看不起邊緣地區那些文明程度較低的國傢,比如楚國、吳國、越國,這些國傢被認為是“蠻夷”。

不僅僅是“蠻夷”,通常有所謂東夷、西戎、北狄、南蠻,單從字面看就知道不是好話,“夷夏之防”裡的“夷”就代表瞭所有這些東西南北的落後文化。至於為什麼要重視“夷夏之防”,可用的理由比如著名的“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等等,意思是說:夷人們雖然勉強也被叫做人類,但其實都是些牛鬼蛇神——我們可以參考一下亨利?梅因在論述古代社會的時候說的意見:“一個原始共產體對於在風尚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往往會感到幾乎是自然的憎惡,這種憎惡通常表現為把他們描寫成怪物,例如巨人,甚至是魔鬼(在東方神話學中,幾乎在所有情況中都是如此)。”

(註釋10)——現在我們很難想像瞭,湖南早已是“唯楚有材,於斯為盛”,蘇杭一帶也盡是才子佳人,可當年這些地方都是“蠻夷”啊,盛產巨人和魔鬼!更要命的是,這樣一種“春秋大義”斷續保持瞭兩千多年,孫中山的綱領口號有“驅逐韃虜”,鄒容的《革命軍》號召“殺盡十胡十人”,都有一種拒斥夷狄的味道在內。

兩千多年前的夷狄更讓諸夏看不順眼,所以,《春秋經》在提到吳國的時候一般都會說“吳如何如何”,隻用一個“吳”字,但在“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伯莒”這句話裡卻用瞭“吳子”,這可是尊稱啊,這就表示瞭對吳王幫助伍子胥出兵伐楚的一種激賞。有趣的是,僅僅在這句話的幾個字之後,《春秋經》便又恢復瞭用單擺浮擱的一個“吳”字來稱呼吳王瞭。

《公羊傳》對“吳子”的那番闡釋翻譯過來就是:“一直都稱‘吳’,為什麼這裡卻改稱‘吳子’瞭呢?這是因為吳國人雖然屬於蠻夷,這時候卻樂於為中原分憂,所以要誇上一誇……”

(註釋11)這裡的中原指的就是中原諸夏系統裡的蔡國,而作為蠻夷的吳國為瞭幫助蔡國,毅然和楚國作戰,這一戰,既幫助蔡國出瞭氣,又幫伍子胥報瞭父兄之仇。

——這段內容等講到《春秋經.定公四年》的時候再仔細來說,至於《公羊傳》這段分析是對《春秋經》的透徹理解還是穿鑿附會,這也留待以後再講。

(註釋12)現在我們先來想想:《公羊傳》為什麼會這樣寫呢?儒傢思想怎麼會贊成為瞭報父仇而叛國,甚至攻殺祖國的國君呢?這不是大逆不道麼?!

這我們還是先要分清:大體來說,秦朝以前的中國是封建社會,秦朝社會以後的中國是專制社會,這兩種社會形態有著本質的不同

(註釋13)。儒傢原本的思想有一個重要原理,大體可以叫做“推己及人”,比如我們都熟悉的那個“修身、齊傢、治國、平天下”,是從小到大一步步做起來的,那麼,在傢兒子孝順父親,在朝臣子忠於君主,也是這個道理。而大傢熟悉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之類的觀念其實都是專制社會的產物,要擱在封建社會,君要臣死?嘿,那得問問憑什麼!

更進一步,如果君對臣的迫害到瞭殺父之仇的地步,那就沒說的瞭,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管你天王老子呢,是孝子就該報仇,天經地義!這也就是說,父子天倫是儒傢眼裡最核心的人際關系,君臣關系倒在其次。這是一種可怕的思想啊,到瞭專制社會可就不講這些瞭,皇上殺起人來也都是滿門抄斬,把三族、九族什麼的一並株連進去,這一來,想報仇也得有活口啊。(話說回來,楚王當初對伍子胥一傢也是要斬盡殺絕的,隻是伍子胥逃得快罷瞭。)

這真是社會制度的不一樣啊,封建社會是建立在宗法基礎上的,國君、大臣,乃至城裡的平民論起來都是一傢人,隻不過有大宗、有小宗,血緣關系有親有疏罷瞭。我在《周易十江十湖》裡提到過,那個時代裡,十愛十傢觀念比十愛十國觀念要強得多。

另一方面,社會的運轉是有著強大的慣十性十的,時至漢代,雖然早已變封建為專制,但一些風俗十習十慣並不可能馬上就相應地扭轉過來。我們可以說,漢朝人的思想上還普遍背著“封建社會的大包袱”。

司馬遷就背著這個包袱,所以他對伍子胥的評價是:“棄小義,雪大恥,名垂於後世”,是一個實至名歸的“烈丈夫”。(註釋14) 我們還要留意的是:司馬遷是受過《春秋》學的名師傳授的,在董仲舒那裡聽過課,所學的具體科目就是《公羊傳》。

話說回來,再表柳宗元,他老人傢如今正在唐朝這個專制社會裡抖摟出瞭“血親復仇”的春秋大義,搬出《公羊傳》這個大招牌,建議今後如果再遇到徐元慶之類的案件,應該遵照《公羊傳》的十精十神來作判決,總結起來就是:“如果父親是被冤殺,兒子就可以報仇;如果父親有罪該死,兒子就不可報仇。”(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這是一條凌厲的“春秋大義”,時至宋朝,蘇軾為伍子胥辯誣,就拿的是這個理由。他說:“‘父不受誅,子復仇’,這在‘禮’上是天經地義的。伍子胥對待殺父仇人,仇人若還活著,就砍下他的腦袋,仇人若是死瞭,就鞭打他的十十屍十十體,這都是內心痛楚的自然流露,隻能這麼做而別無選擇。”(蘇軾《論范蠡、伍子胥、大夫種》:“父不受誅,子復仇,禮也。生則斬首,死則鞭十十屍十十,發其至痛,無所擇也。”)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這是一條被人遺忘的儒傢主張。如果一個人他的父親被官府冤殺,而他自己又上告無路、上十訪無門的話,依照儒傢的觀念,最天經地義的選擇就是懷揣利刃,手刃仇人!

——噓,小聲點兒,這話可別讓老百姓聽見!

馬克斯.韋伯在《儒教與道教》一書中也提到瞭這一則殺人復仇的“春秋大義”:“當年,連孔子都要求,把為被殺害的雙親、兄長和友人報仇作為大丈夫的義務,”隨即,韋伯話鋒一轉,“這種倫理現在成瞭和平主義的、入世的倫理,並且僅僅是畏懼鬼神而已。”(註釋15)

從歷史上來看,幾乎任何的思想或者信仰,無論一開始的時候是以什麼面目出現的——無神論的或有神論的,一神論的或多神論的,出世的或入世的,激進的或消極的——隻要它最後流行開來,最後都會變成“和平主義的、入世的倫理,並且僅僅是畏懼鬼神而已”,並且,很少還有人能清楚地知道他們所信奉的東西“真正”是什麼意思。

至少在孔子時代,“春秋大義”對報仇還是非常嘉許的,和現代人印象中的“中庸之道” (註釋16)大相徑庭。其間種種容後再表,我們還是先來看看柳宗元。

柳宗元的《駁〈復仇議〉》已經寫完瞭,真是一篇好文章,說理清晰、論證有力。柳宗元最後一句話寫道:“請把我這篇文章附到相關的法律條文之後,以後再遇到同類案件,不能聽陳子昂那臭小子的,得聽我的。”

想起來瞭吧,陳子昂的那篇《復仇議》的結尾不是也有這麼一句話麼,前邊還說過柳宗元翻故紙堆給陳年老案翻案是不是閑得無聊,看,這還真是有實際意義的。陳子昂的《復仇議》被附進瞭法律文獻,成為後來判決同類案件的參考,現在柳宗元的請求如果獲準,他的《駁〈復仇議〉》也將附進法律文獻,成為後來判決同類案件的參考。

——好瞭,到此,就是《新唐書》裡關於徐元慶謀殺案的全部內容瞭。

放松一下,扯兩句題外話。

題外話之一:現在是不是有人覺得陳子昂這小子不太地道啊?是個邏輯不清、還鼓吹嚴刑峻法的傢夥?

這倒錯怪陳子昂瞭,就在《舊唐書.刑法志》裡,陳先生針對武則天統治時期的白色恐怖,又發揮瞭他的才子做派,搞瞭一篇長篇大論,建議要行仁政。——是啊,陳子昂可是“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的一位風十流俊彥,自然是一身正氣、憂國憂民的。

嗯,可也未必,如果看看他借以成名的一些文章,會發現這傢夥很會溜須拍馬呢。再看看史書記載,好像知識分子階層普遍對這小子沒什麼好感啊!

認識一個人真是很難!

題外話之二:腦筋急轉彎!

回憶一下《禮記.檀弓》裡子夏問老師孔子的話:“居父母十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與共戴天”雲雲。現在我們想像一種情況:如果是母親殺死瞭父親,這種情況應該“如之何”呢?

這可是個難題哦,從《檀弓》裡看,孔子認為殺父和殺母十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是在同一個級別上的,所以,如果真是母親殺瞭父親,做兒子的還真不好辦呢。

——不過,如果這個兒子並不是一個儒傢讀書人,事情也許倒沒什麼難辦的。

是不是有人覺得這種事情純屬偽問題,現實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出現?——那你可錯瞭,這樣的事情還真的出現過,就發生在漢景帝的時候。當時,有個叫防年的老百姓大逆不道,居然殺瞭自己的繼母(不是親生母親),但究其原因,竟是這位繼母殺瞭防年的父親(也就是她自己的老公)。

案子一直報到漢景帝這裡,還真把漢景帝給難住瞭,這個殺人犯防年到底該怎麼判呢?殺父、殺母十之仇都是不共戴天,所以,防年的繼母是防年的不共戴天的殺父仇人,而防年自己又是自己的不共戴天的殺母仇人……◎#¥%……※×沒有250以上的智商還真想不明白!

這個難題最後是讓一個小孩子給解決掉的,這孩子當時剛剛十二歲,按現在的標準也就是小學才畢業,他說:“所謂繼母如母,但到底不是親生母親,把她當作母親是因為父親的關系,而防年的繼母居然殺瞭老公,這就是主動斷瞭夫妻的情義,於是,她既對老公失去瞭作妻子的資格,又對防年失去瞭作母親的資格,所以,防年殺母隻應該判作普通的殺人罪,而不該判作殺母的大逆罪。”

——如果你想的答案跟這孩子一樣,那就恭喜你瞭,因為這孩子可就是日後的漢武帝啊!

(註釋1)《檀弓》裡用的是“仇”,《曲禮》裡用的是“讎”,意思都一樣。在簡化字裡,“仇”是“讎”的簡寫,而在繁體字裡,既有“仇”字也有“讎”字,“仇”讀qiu-2,“讎”讀chou-2,讀音不同但都有“仇敵”的意思,而“仇”還指配偶,比如“窈窕淑女,君子好仇”;“讎”還指校對,比如“校讎”。

再說那個“不同國”。看到“國”別以為就是“國傢”,先秦時代的“國”可以是邦國,可以是首都,小國未必比現代的一個鎮子更大。

(註釋2)這是一種很有民間風格的說法,參見[清]梁章鉅《十浪十跡續談》“賞善罰惡”條:杭州吳山上城隍廟頭門外有墻,四面甚高廣,慈溪盛小坨本以大穎書作“賞善罰惡”四大字,極奇偉,此廟不毀,此字亦當不磨也。或疑此四字所出不古。按《公羊傳序》疏雲:“《春秋》者,賞善罰惡之書。”《雲笈七簽》:“……賞善罰惡,各有職司,報應之理,毫分無失。”則此四字之由來亦久矣。

(註釋3)詳見《史記·太史公自序》

(註釋4)十胡十適:《論﹙春秋》答錢玄同》(收錄於《十胡十適文集》第5卷,歐十陽十哲生/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59頁。)

(註釋5)魯迅:《在現代中國的孔夫子》(收錄於《魯迅全集》第6卷《且介亭雜文二集》,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年第1版,引文見第316-317頁)

(註釋6)“以罪受誅,人不怨上”,韓非子接著舉瞭“刖危坐子皋”這個例子,又拿“以功受賞,臣不德君”對舉。“刖危坐子皋”是說孔子的學生子皋作獄吏的一段故事,見《韓非子·外儲說下》:孔子相衛,弟子子皋為獄吏,刖人足,所刖者守門,人有惡孔子於衛君者曰:“尼欲作亂。”衛君欲執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子皋從出門,刖危引之而逃之門下室中,吏追不得,夜半,子皋問刖危曰:“吾不能虧主之法令而親刖子之足,是子報仇之時也,而子何故乃肯逃我?我何以得此於子?”刖危曰:“吾斷足也,固吾罪當之,不可奈何。然方公之獄治臣也,公傾側法令,先後臣以言,欲臣之免也甚,而臣知之。及獄決罪定,公憱然不悅,形於顏色,臣見又知之。非私臣而然也,夫天十性十仁心固然也,此臣之所以悅而德公也。”

(註釋7)對這一層“春秋大義”的闡釋參見[清]龔自珍《春秋決事比》“人倫之變篇答問”:丙問復仇之節。答曰:何休曰:“諸侯之君與王者異,義得去,去則絕。伍子胥是也。”故比之曰:今世傢長殺雇工非道,視此文。凡臣民不得仇天子,得仇天子之臣;不得仇天子執法之大臣,得仇天子之讒臣,齊襄公是也。故比之曰:今世設有三法司枉撓人命,視此文。

(註釋8)康定二年,王安石經過胥山,見伍子胥的祠廟依然香火旺盛,很是感慨,認為個中原因有二:一是是伍子胥的氣節感動後世,二是伍子胥的遺十愛十仍在吳地。王安石於是寫瞭一篇《伍子胥廟記》,盛贊先賢。——但我們仍要記住一點:王安石在北宋可是個大另類,他寫昭君出塞的詩裡有“漢恩自淺十胡十恩深,人生樂在相知心”,飽受衛道士們的惡罵。

《伍子胥廟記》:“予觀子胥出死亡逋竄之中,以客寄之一身,卒以說吳,折不測之楚,仇執恥雪,名震天下,豈不壯哉!及其危疑之際,能自慷慨不顧萬死,畢諫於所事,此其志與夫自恕以偷一時之利者異也。孔子論古之士大夫,若管夷吾、臧武仲之屬,茍志於善而有補於當世者,咸不廢也。然則子胥之義又曷可少耶?康定二年,予過所謂胥山者,周行廟庭,嘆吳亡千有餘年。事之興壞廢革者不可勝數,獨子胥之祠不徙不絕,何其盛也!豈獨神之事吳之所興,蓋亦子胥之節有以動後世,而十愛十尤在於吳也。後九年,樂安蔣公為杭使,其州人力而新之,餘與為銘也。烈烈子胥,發節窮逋。遂為冊巨,奮不圖軀。諫合謀行,隆隆之吳。厥廢不遂,邑都俄墟。以智死昏,忠則有餘。胥山之巔,殿屋渠渠。千載之詞,如祠之初。孰作新之,民勸而趨。維忠肆懷,維孝肆孚。我銘祠庭,示後不誣。”

——後世對伍子胥推崇備至的人非常之多,又如蘇軾曾在詩中寫道:“仲謀公瑾不須吊,一酹波神英烈君”,甚至視伍子胥為十江十南第一名人,把他排在瞭孫權和周瑜之前。

(註釋9)[美]薩托利:《民十主新論》(馮克利、閻克文/譯,東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18頁)

(註釋10)[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1版,第五章)

(註釋11)經籍當中很少有確定不移的解釋,關於“吳子”的另外一種說法聽上去也很有道理:“孔子曰:‘唯名不可以假人。’又曰:‘名不正則言不順,’‘必也正名乎!’是知名之折中,君子所急。況復列之篇籍,傳之不朽者邪!昔夫子修《春秋》,吳、楚稱王而仍舊曰子。此則褒貶之大體,為前修之楷式也。馬遷撰《史記》,項羽僭盜而紀之曰王,此則真偽莫分,為後來所惑者也。自茲已降,論謬相因,名諱所施,輕重莫等。至如更始中興漢室,光武所臣,雖事業不成,而歷數終在。班、范二史皆以劉玄為目,不其慢乎?”([唐]劉知幾《史通·稱謂》)從這裡看來,孔子比司馬遷更加“政治上正確”。

(註釋12)先舉個質疑之說好瞭。[明]周統/撰,[清]周夢齡、周毓齡/增輯:《春秋三傳通經合纂》周夢齡、周毓齡跋:“宋呂樸向論《春秋》傢穿鑿之患有二:一以日月為褒貶,一以名稱爵號為褒貶。蓋日月,史有詳略,閔僖以為時遠,冊多脫漏;文宣以後為時近,事可據實。又赴告亦有詳略,皆難拘為定例也。至於名稱爵號,各隨事之大小詳略而書之,如謂書爵為褒,彼同一楚子伐鄭,在宣四年則謂書爵以予之,在宣九年乃謂書爵見其暴陵中華。一褒一貶何又相懸也?”

(註釋13)熊逸:《孟子他說》第一冊:所謂封建,天子分封諸侯國,這是一種大封建,還有一種小封建,就是諸侯國的國君在自己的地盤裡也像天子分封自己一樣地拿出地盤來分封給貴族們,而被分封的貴族們和諸侯國國君之間的關系與諸侯國國君和天子之間的關系非常相似。貴族們也有自己的領地和軍隊,諸侯打仗的時候,貴族們要帶著自己的私人軍隊出征,這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到瞭所謂禮崩樂壞的時候呢,諸侯們對天子不大恭敬瞭,開始有僭越的舉動瞭,同樣地,貴族們對諸侯也不大恭敬瞭,也開始僭越瞭。而正如同大的諸侯有實力輕視周天子一樣,大的貴族傢族也有實力來輕視諸侯,所以孟子才會說那句“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傢;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傢。”這個“傢”,既不是我們現代人一夫一妻一小孩的傢,也不是以前什麼四世同堂之類的傢,而是貴族的大型傢族,有領地,有軍隊,有相當大的政治權力。……

封建封建,是分封制的社會體制:天子分封諸侯,諸侯分封貴族,諸侯和貴族在自己的領地上擁有相當的自主權,這才是封建社會。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就把分封制改為郡縣制瞭。秦朝之後,歷代政權基本上一直延續著郡縣制的政治體制,雖然也曾經陸續有過分封,但都是以郡縣體制做為主體的。而秦朝之前,雖然也有郡縣制,但那都是零敲碎打,而且,那時的郡縣,其實質和秦以後的郡縣也很不一樣,社會制度的主體還是分封制。所以,比較準確的表達是:秦始皇結束瞭中國的封建社會傳統。所以呢,要說什麼封建社會的歷史包袱,秦、漢之際的人的確還有這個包袱,而在現代,在兩千多年之後的我們的身上,早就沒有這個包袱瞭。——可是,解決瞭這個問題,新的問題又來瞭:我們身上的包袱如果不是封建社會的包袱,那又是什麼包袱呢?

答案是:是兩千年的中央集權專制傳統的包袱。

(註釋14)《史記·伍子胥列傳》:太史公曰:怨毒之於人甚矣哉!王者尚不能行之於臣下,況同列乎!向令伍子胥從奢俱死,何異螻蟻。棄小義,雪大恥,名垂於後世,悲夫!方子胥窘於十江十上,道乞食,志豈嘗須臾忘郢邪?故隱忍就功名,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

(註釋15)[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王容芬/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版,第221-222頁)。該書這一節的小標題是“儒教的和平主義本質”,是說儒教的和平主義特十性十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升級,從孔子提倡復仇發展到乾隆皇帝的“唯使生靈免遭塗炭者可治天下”,這是“統一帝國發展的最終產物”。這像是在說孔子時代的儒傢思想並不那麼“和平”,但韋伯又在註釋裡提到瞭“據說孔子本人聲稱不懂軍事事務(《論語·衛靈公篇》:衛靈公問陳(陣)於孔子。孔子對曰:‘俎豆之事,則嘗聞之矣;軍旅之事,未嘗學也。’)”——在我看來,孔子思想保留著一些部族時代的古老十習十俗觀念,這也許是對他之所以贊成血親復仇的一個合理解釋。

(註釋16)“中庸之道”大概要算是儒傢概念中被誤解最深的一個。對這個問題可以參看我的《周易十江十湖》:“庸”在這裡的意思其實是“常”、“平常”,如果說我“庸言之信”,那就是說,我這個人平常一貫說話都很靠譜,很有分寸,從來都不忽悠誰。

“庸”字後來才有瞭“平凡”的引申意,大傢可別以為這個意思是一開始就有的。

如果好好看看“四書”,我們會發現“中庸”這個概念和我們望文生義想當然的那個意思完全是相反的,也就是說,真正孔子講的“中庸”和我們平日裡認為的“中庸”恰恰能構成一對反義詞。

“中庸”本來是儒傢修身的最高境界,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中”就是不偏不倚,既不過頭,也無不及,還有,堅持原則,自己有主心骨,不管潮流怎麼變,不管生活怎麼苦,也會堅持原則不動搖;“庸”就是一貫如此,好比實事求是是一個人的原則,那他無論在哪裡都會實事求是,面對鮮花和掌聲他會實事求是,脖子上架著鋼刀他一樣會實事求是。所以,中庸的人是偉大的人,在社會上根本是鳳十毛十麟角的,孟子說的“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十婬十,威武不能屈”,這才是真正的“中庸”。……我們平日裡說的“中庸”其實在孔子眼裡根本就是“鄉願”,這種人是他老人傢最最深惡痛絕的。孔子如果知道兩千多年後的中華兒女普遍把他最推崇的“中庸之道”當成瞭他最痛恨的“鄉願”,這得是什麼心情啊!

《春秋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