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一廢百,賊道也
【原文】
孟子曰:“楊子取為我①,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墨子兼愛②,摩頂放踵③利天下,為之。子莫④執中。執中為近之。執中無權,猶執一也。所惡執一者,為其賊道也,舉一而廢百也。”
【註釋】
①楊子:戰國初期哲學傢,名朱,魏國人。他的學說與墨子的學說在戰則代都很流行。他重視個人利益,反對別人對自己的侵奪,但也反對侵奪別人。他沒有留下著作,事跡見於《孟子》、《莊子》、《韓非子》、《呂氏春秋》等,《列子》裡有《楊朱篇》,但不一定可靠。②墨子兼愛:墨子(約前468一前376),春秋戰國之際的思想傢、政治傢,墨傢學派的創始人,名翟。相傳原為宋國人,後長期住在魯國。“兼愛”是他的基本思想之一。③摩頂放(fang)踵:從頭頂到腳跟都摩傷,形容不畏勞苦,不畏勞苦,不顧價格體傷。放,到,到。④子莫:戰國時魯國人,其事跡已不可考。
【譯文】
孟子說:“楊朱主張為自己,即使拔一根毫毛而有利於天下,他都不肯幹。墨子主張兼愛,即便是從頭頂到腳跟都摩傷,隻要是對天下有利,他都肯幹。子莫則主張中道。主張中道本來是不錯的,但如果隻知中道而不知道權變,那也就和執著一點一樣瞭。為什麼厭惡執著一點呢?因為它會損害真正的道,隻是堅持一點而廢棄瞭其餘很多方面。”
【讀解】
這是孟子對楊朱和墨翟學派非常著名的一段評論,至今仍然是對楊墨的權威性論斷。我們這裡不是搞學術研究,所以對他關於楊墨的評論不予深說,而是側重於他對子莫的看法。
子莫執中。
照理說符合儒學的中庸之道,應該受到大加贊揚。事實上,孟子也的確說瞭“執中為近之”,應該是很不錯的。但“執中無權,獨執一也。”這就出瞭問題。這裡的“權”是指“權變”,通權達變。也就是說,如果隻知道死板地堅持“執中”,沒有變通,那就不是執中,而是“執一”瞭。而我們知道,中庸之道本來是“執兩用中”(《中庸》)的,既然隻是“執一”,當然也就不是中庸之道瞭。因此,並不符合儒學的主張。
為什麼“執一”就有問題呢?因為它“舉一而廢百”,堅持一點反而廢棄瞭其餘很多方面,具有片面性,其結果是“賊道”。“賊”在這裡作動詞,指對真正的中庸之道有所損害。
回過頭來說到楊子的為我,墨子的兼愛,在孟子看來,都是“執一”之道,因此,“為其賊道也”,是孟子所反對的。
可見,這一章從對楊、墨的評論出發,表達瞭孟子主張“執中”而變通的思想主張。對我們來說,既有學術史的價值,又有思想方法上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