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胃腸外營養·38.3 要素膳的禁忌證

在下列情況下,要素膳不宜應用或謹慎使用:

(1)年齡小於3個月的嬰兒不能耐受高滲液體膳的喂養。應采用等滲的或將正常稀釋(25%)的再稀釋至8~10%。使用時宜註意可能發生的電解質紊亂。

(2)小腸廣泛切除的病人,術後宜采用TPN4~6周。以後,采用逐步增量的要素膳,通過腸腔十內營養以加速小腸的適應。

(3)胃部分切除的病人不能耐受胃內高滲液體膳的喂養,因易發生傾倒綜合征。有的病人隻能耐受緩慢的滴註。

(4)空腸瘺的病人無論在瘺的上端或下端喂養均有困難,因缺乏足夠的吸收面積。如貿然采用要素膳,勢必加重病情。

(5)處於嚴重代謝應激、麻痹十性十腸梗阻或腹瀉急十性十期,均不宜過早給予經口或管飼營養。

(6)嚴重吸收不十良綜合征及衰弱的病人,在經腸營養以前,需要一段時期的TPN,以便腸酶及細胞代謝得到改善。

(7)癥狀明顯的糖尿病、接受高劑量類固醇藥物治療及糖代謝異常的病人,都不能耐受要素膳的高糖負荷。

(8)要素膳不宜用於有先天十性十氨基酸代謝缺陷的兒童,可用特殊治療膳(表39-9)。

《臨床營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