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卷下·正骨心法·手法總論

正骨心法 \ 手法總論

夫手法者,謂以兩手安置所傷之筋骨,使仍復於舊也。

●但傷有重輕,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遲速,及遺留殘疾與否,皆觀乎手法之所施得宜,或失其宜,或未盡其法也。

●蓋一身之骨體,既非一致,而十二經筋之羅列序屬,又各不同,故必素知其體相,識其部位,一旦臨證,機觸於外,巧生於內,手隨心轉,法從手出,或拽之離而復合,或推之就而復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闕,則骨之截斷、碎斷、斜斷,筋之弛縱、卷攣、翻轉、離合,雖在肉裡,以手捫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稱為手法也。

●況所傷之處,多有關於十性十命者,如七竅上通腦髓,膈近心君,四末受傷,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氣素壯,敗血易於流散,可以克期而愈,手法亦不可亂施;若元氣素弱,一旦被傷,勢已難支,設手法再誤,則萬難挽回矣,此所以尤當審慎者也。

●蓋正骨者,須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復善用夫手法,然後治自多效。誠以手本血肉之體,其宛轉運用之妙,可以一己之卷舒,高下疾徐,輕重開合,能達病者之血氣凝滯,皮肉腫痛,筋骨攣折,與情志之苦欲也。較之以器十具從事於拘制者,相去甚遠矣。是則手法者,誠正骨之首務哉。

按摩法

●按者,謂以手往下抑之也。摩者,謂徐徐十揉十摩之也。

●此法蓋為皮膚筋十肉受傷,但腫硬麻木,而骨未斷折者設也。

·或因跌撲閃失,以致骨縫開錯,氣血鬱滯,為腫為痛。

·宜用按摩法,按其經絡,以通鬱閉之氣;摩其壅聚,以散瘀結之腫,其患可愈。

接法

接者,謂使已斷之骨,合十攏一處,復歸於舊也。

●凡骨之跌傷錯落,或斷而兩分,或折而陷下,或碎而散亂,或岐而傍突。

●相其形勢,徐徐接之,使斷者復續,陷者復起,碎者復完,突者復平。

●或用手法,或用器十具,或手法、器十具分先後而兼用之,是在醫者之通達也。

推拿法

●推者,謂以手推之,使還舊處也。拿者,或兩手一手捏定患處,酌其宜輕宜重,緩緩焉以復其位也。

●若腫痛已除,傷痕已愈,其中

·或有筋急而轉搖不甚便利。

·或有筋縱而運動不甚自如。

·又或有骨節間微有錯落不合縫者。

是傷雖平,而氣血之流行未暢,不宜接、整、端、提等法,惟宜推拿,以通經絡氣血也。

●蓋人身之經十穴十,有大經細絡之分,一推一拿,視其虛實,酌而用之,則有宣通補瀉之法,所以患者無不愈也。

●已上諸條,乃八法之大略如此。至於臨證之權衡,一時之巧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矣。

摸法

●摸者,用手細細摸其所傷之處:

·或骨斷、骨碎、骨歪、骨整、骨軟、骨硬。

·筋強、筋柔、筋歪、筋正、筋斷、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熱。

·以及表裡虛實,並所患之新舊也。

●先十摸其或為跌撲,或為錯閃,或為打撞,然後根據法治之。

端法

●端者,兩手或一手擒定應端之處,酌其重輕,或從下往上端,或從外向內托,或直端、斜端也。

●蓋骨離其位,必以手法端之,則不待曠日遲久,而骨縫即合,仍須不偏不倚,庶愈後無長短不齊之患。

提法

●提者,謂陷下之骨,提出如舊也。其法非一:

·有用兩手提者。

·有用繩帛系高處提者。

·有提後用器十具輔之不致仍陷者。

●必量所傷之輕重淺深,然後施治。倘重者輕提,則病莫能愈;輕者重提,則舊患雖去,而又增新患矣。

《醫宗金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