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卷下·正骨心法·器具釋義

器十具總論

●跌撲損傷,雖用手法調治,恐未盡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之苦,則未可雲醫理之周詳也。

●爰因身十體上下、正側之象,制器以正之,用輔手法之所不逮,以冀分者復合,欹者復正,高者就其平,陷者升其位。

●則危證可轉於安,重傷可就於輕,再施以藥餌之功,更示以調養之善,則正骨之道全矣。

杉籬

●杉籬者,復十逼十之器也。量患處之長短闊狹、曲直凸凹之形,以杉木為之,酌其根數,記清次序,不得紊亂,然後於每根兩頭各鉆一孔,以繩聯貫之,有似於籬,故名焉。但排列稀疏,不似竹廉之密耳。

●用法釋義:

·凡用以圍裹於竹簾之外,將所穿之繩結住,再於籬上加繩以纏之,取其堅勁挺十直,使骨縫無離綻脫走之患也。

·蓋骨節轉動之處,與骨節甚長之所,易於搖動,若僅用竹廉,恐挺勁之力不足,故必加此以環抱之,則骨縫吻合堅牢矣。

竹簾

●竹簾者,即夏月涼簾也,量患處之大小長短裁取之。

●用法釋義:

·凡肢十體有斷處,先用手法安置訖,然後用佈纏之,復以竹廉圍於佈外,緊紮之,使骨縫無參差走作之患,乃通用之物也。

披肩

●披肩者,用熟牛皮一塊,長五寸,寬三寸,兩頭各開二孔,夾於傷處,以棉繩穿之,緊緊縛定,較之木板稍覺柔活。

●用法釋義:

·凡兩肩撲墜閃傷,其骨或斷碎,或旁哭,或斜努,或骨縫開錯筋翻

·法當令病人仰臥凳上,安合骨縫,十揉十按筋結。

·先以棉花貼身墊好,復以披肩夾十住肩之前後,縛緊。

·再用白佈在外纏裹畢,更用扶手板,長二尺餘,寬三、四寸,兩頭穿繩,懸空掛起,令病人俯伏於上,不使其肩骨下垂。

·過七日後,開視之,如俱痊,可撤板不用,如尚未愈,則仍用之。

·若不根據此治法,後必遺殘患蘆節。

抱膝

●抱膝者,有四足之竹圈也。以竹片作圈,較膝蓋稍大些,須再用竹片四根,以麻線緊縛圈上,作四足之形,將白佈條通纏於竹圈及四足之上,用於膝蓋,雖拘制而不致痛苦矣。

●用法釋義:

·膝蓋骨復於楗、□二骨之端,本活動物也。若有所傷,非骨體破碎,即離位而突出於左右,雖用手法推入原位,但步履行止,必牽動於彼,故用抱膝之器以固之,庶免復離原位,而遺跛足之患也。

·其法將抱膝四足,插於膝蓋兩旁,以竹圈轄住膝蓋,令其穩妥,不得移動,再用白佈寬帶緊緊縛之。

振梃

●振梃,即木棒也,長尺半,圓如錢大,或面杖亦可。

●蓋受傷之處,氣血凝結,疼痛腫硬,用此梃微微振擊其上下四旁,使氣血流通,得以四散,則疼痛漸減,腫硬漸消也。

●用法釋義:

·凡頭被傷,而骨未碎,筋未斷,雖瘀聚腫痛者,皆為可治。

·先以手法端提頸、項、筋骨,再用佈纏頭二三層令緊,再以振梃輕輕拍擊足心,令五臟之氣上下宣通,瘀血開散,則不奔心,亦不嘔呃,而心神安矣。

·若已纏頭拍擊足心,竟不覺疼,昏不知人,痰響如拽鋸,身十體僵硬,口溢涎沫,乃氣血垂絕也,不治。

裹廉

裹廉,以白佈為之,因患處不宜他器,隻宜佈纏,始為得法,故名裹簾。

其長短闊狹,量病勢用之。

攀索

攀索者,以繩掛於高處,用兩手攀之也。

疊磚

●疊磚者,以磚六塊,分左右各疊置三塊,兩足踏於其上也。

●用法釋義:

·凡胸腹腋脅,跌打碰撞墊努,以致胸陷而不直者。

·先令病人以兩手攀繩,足踏磚上,將後腰拿住,各十抽十去磚一個,令病人直身挺胸,少傾又各去磚一個,仍令直身挺胸,如此者三,其足著地,使氣舒瘀散,則陷者能起,曲者可直也。

·再將其胸以竹簾圍裹,用寬帶八條緊緊縛之,勿令窒礙。

·但宜仰睡,不可俯臥側眠,腰下以枕墊之,勿令左右移動。

腰柱

●腰柱者,以杉木四根,制如肩擔形,寬一寸,厚五分,長短以患處為度,俱自側面鉆孔,以繩聯貫之。

●用法釋義:

·凡腰間閃挫岔氣者,以常法治之。

·若腰節骨被傷錯□,膂肉破裂,筋斜傴僂者,用醋調定痛散,敷於腰柱上,視患處將柱排列於脊骨兩旁,務令端正;再用蘄艾,做薄褥覆於柱上,以禦風寒,用寬長佈帶,繞向腹前,緊緊紮裹,內服藥餌,調治自愈。

通木

用杉木寬三寸,厚二寸,其長自腰起,上過肩一寸許,外面平整,向脊背之內面刻凹形,務與脊骨膂肉吻合,約以五分(分去聲)度之。

●第一分自左側面斜鉆二孔,右側面斜鉆二孔,越第二分至第三分、四分、五分,俱自左右側面各斜鉆一孔,用寬帶一條,自第一分上左孔穿入,上越右肩,下胸前,斜向左腋下繞背後,穿於第一分右次孔內;再用一帶自第一分上右孔穿入,上越左肩,下胸前,斜向右腋下繞背後,穿入第一分左次孔入,兩帶頭俱折轉緊紮木上。

●第三分、四分亦以帶穿之,自軟肋橫繞腹前,復向後穿入原孔內,緊紮木上。

●第五分以帶穿入孔內,平繞前腹,復向後緊紮木上,切勿遊十移活動,始於患處有益。

●凡用此木,先以綿絮、軟帛貼身墊之,免致疼痛。

●用法釋義:

·凡脊背跌打損傷,膂骨開裂高起者,其人必傴僂難仰,法當令病者俯臥,再著一人以兩足踏其兩肩,醫者相彼開裂高起之處,宜輕宜重,或按或十揉十,令其縫合,然後用木根據前法十逼十之,或端或拿。

《醫宗金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