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正仲景全書金匱要略註·禽獸魚蟲禁忌並治第二十四

『金匱要略』二十四、二十五兩門,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後人補入,註傢或註、或刪,但傳世已久,難以削去。茲仍附原文,另為一篇,以存參考雲。

凡飲食滋味,以養於身,食之有妨,反能為害。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切見時人不閑調攝,疾?M競起,若不因食而生,茍全其生,須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與病相宜,有與身為害,若得宜。則益體,害則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難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雖雲救急,不可熱飲,諸毒病得熱更甚,宜冷飲之。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腎病禁甘。

【註】

此言五藏有病,而禁之以五味何也?肝木病若與之以辛,辛助肺氣,恐□肝也,故肝病則禁辛。心火病若與之以咸,咸能益水,恐水□火也,故心病則禁咸。脾土病若與之以酸,酸味屬肝,恐木□土也,故脾病則禁酸。肺金病若與之以苦,苦味屬火,恐□金也,故肺病則禁苦。腎水病若與之以甘,甘能補脾,脾主□水,故腎病則禁甘。

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腎,四季不食脾。辯曰:春不食肝者,為肝氣王,脾氣敗,若食肝則又補肝,脾氣敗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時,不可死氣入肝,恐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以肝補之,佳。餘藏準此。

【註】

此言四時,有宜食,有不宜食者。如春為肝王,則脾弱,故宜食脾,而不宜食肝,若食肝,則肝益王,而脾更弱,故曰:不可救。又雲:肝王之時,不可以死氣入肝,即『內經』毋伐天和之意。若伐天和,則傷肝,肝主魂,恐復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虛則以肝補肝,故謂之佳,餘藏準此。

凡肝藏自不可輕啖,自死者彌甚。

【註】

謂諸畜獸臨殺之時,心有所驚,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輕啖,如獸自死者,必中毒而死,更不可食也。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勿食之,使人來生復其對報矣。

【註】

人與物雖別,而貪生畏死之心則一也,惟其心為神識所舍,故曰:勿食之

凡肉及肝落地不□塵土者,不可食之。

豬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諸肉不幹,火炙而動,見水自動者,不可食之。

六畜肉,熱血不斷者,不可食之。

諸五藏及魚,投地塵土不污者,不可食之。

【註】

以上五條,皆怪異非常,必不可食之。

諸肉及魚,若狗不食、鳥不啄者,不可食之。

【註】

凡禽十獸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點者,不可食之。

【註】

朱點惡血所聚,此色惡不食也。

父母及本身所屬之相,不可食,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註】

此為仁人孝子之心也。

食肥肉及熱羹,不可飲冷水。

【註】

食肥肉熱羹後,繼飲冷水,冷熱相搏,膩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變積,慎之慎之。

穢飲餒肉臭魚,食之皆傷人。

【註】

言敗腐之物,皆不宜食也。

自死禽十獸口閉者,不可食之。

【註】

凡自死之物,其肉皆有毒,口閉則毒不得外泄,切不可食。

六畜自死,皆疫死,則有毒,不可食之。

【註】

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殺人。

【註】

凡獸北向自死,及死不僵而伏地者,食之多殺人。

食生肉飽,飲十乳十,變白蟲。

【註】

食生肉飽,即飲十奶十酪,則成濕十熱,必變生白蟲。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堅積,宜利藥下之。

【註】

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瀉,為其毒自下,或致堅積,宜下藥利之。

脯藏米甕中有毒,及經夏食之,發腎病。

【註】

脯肉藏米甕中,受濕十熱鬱蒸之氣,及經夏已腐者,食之腐氣入腎,故發腎疾。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用黃蘗搗屑,取方寸匕服。

【註】

六畜自死,肉中有毒,中其毒者,以此方服之,若能解毒也。

治食鬱肉漏脯中毒方

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十乳十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

【註】

鬱肉,密藏經宿之肉也。漏脯,經漏水之脯也。食之中毒,以燒犬屎、人十乳十汁、生韭汁,量其輕重而解之。

治黍米中藏幹脯食之中毒方

大豆濃煮汁飲之,數升即解,亦治貍肉、漏脯等毒。

【註】

同上鬱肉,大豆汁亦能解毒。

治食生肉中毒方

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註】

地漿能解諸毒,掘得黃土有泉滲出,謂之地漿。三尺,大概言也,未見黃土,皆穢土,得黃土乃可取用。

治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

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註】

食禽肉獸肝,中毒在胃,故用豆豉湧吐其毒。

馬腳無夜眼者,不可食之。(夜眼一名:附蟬十十屍十十)

【註】

凡馬皆有夜眼,若無者其形異,故勿食之。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

【註】

馬肉味酸有毒,故飲酒以解之。

馬肉不可熱食,傷人心。

【註】

馬屬火,肉熱火甚,恐傷心,當冷食之。

馬鞍下肉,食之殺人。

【註】

鞍下肉,久經汗漬有毒,食之殺人。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之。

【註】

『食療』雲:食之令人癲。

白馬青蹄者,不可食之。

【註】

白馬青蹄,騎之不利,人食之必取害,故不可食。

馬肉□肉,共食醉飽臥,大忌。

【註】

馬肉屬火,□肉屬水,共食已屬不和,若醉飽即臥,則傷脾氣,故曰:大忌。

驢馬肉合豬肉食之,成霍亂。

【註】

諸肉雜食,恐難消化,亂於腸胃,故成霍亂。

馬肝及十毛十,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註】

『漢史』,雲:文成食馬肝而死,故曰:不可妄食。恐中其毒也。

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

(馬肝一名懸□)

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

【註】

馬食鼠屎則腹脹,是鼠能制馬也,故中馬肝毒,以此解之。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註】

人垢,即人頭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為佳。

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

香豉二兩杏仁三兩

右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

【方解】

日華子雲:黑豆調中下氣,治牛馬瘟毒,杏仁下氣,氣下則毒亦解矣。

又方:

煮蘆根汁飲之良。

【方解】

蘆根味甘十性十寒,解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黃,食之大忌。

【註】

牛疫死,目或赤或黃,疫毒甚也,大忌食之。

牛肉共豬肉食之,必作寸白蟲。

【註】

牛肉共豬肉食之,脾胃濕十熱者,能生寸白蟲。當戒之。

青牛腸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從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蟲如馬尾,割去勿食,食之損人。

【註】

凡牛腸、肺、值三月至五月,濕十熱十十交十十蒸之時,必生其蟲,戒勿食之。

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註】

古人煉藥多用桑柴火,楮實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燒用,何以蒸炙諸肉食之即生蟲乎?其或物十性十相反也。

啖蛇牛肉有毒,食之殺人,不可食。

【註】

啖蛇牛何以識認?惟十毛十發向後順者是也。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

飲人十乳十汁一升,立愈。以泔水洗頭,飲一升愈。牛肚細切,水一鬥,煮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愈。

【註】

人十乳十,能解馬肝、牛肉之毒,用頭垢吐其毒而愈,用牛肚不甚善。

治食牛肉中毒方

甘草煮汁,飲之即愈。

【方解】

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熱者,不可食之。

【註】

羊肉十性十熱,若其人有素熱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害人。

【註】

羊肉熱,與生魚酪十乳十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懸筋,食之令人癲。

【按】

此義未詳。

白羊黑頭,食其腦作腸癰。

【註】

諸腦有毒,惟此羊腦食之作腸癰。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藏。

【註】

羊肝、生椒皆屬於火,共食恐損傷人五藏也。

豬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悶。

【註】

豬肉滯,羊肝膩,共食則氣滯而心悶矣。

豬肉以生十胡十荽同食,爛人臍。

【註】

十胡十荽與豬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動風疾。雲爛人臍,此義未詳。

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註】

豬脂滑利,梅子酸澀,十性十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豬肉合葵食之少氣。

【按】

此義未詳。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發惡瘡。

【註】

鹿肉十性十十溫十,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則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發惡瘡,此義未詳。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婦食之,令子青盲,男子傷十精十。

【集註】

李□曰:人目以十陰十為體,以十陽十為用。麋,十陰十獸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屬十陰十類,孕婦三物合食,則十陰十氣太盛,十陽十氣絕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十精十氣宜十溫十暖,十陰十盛則十精十寒。『本草』雲:麋脂令十陰十痿。

【按】

麋蹄下有二竅,為夜目。『淮南子』雲:孕婦見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類相感,胎教慎之。

□肉不可合□,及生菜、梅、李果食之,傷人。

【註】

□肉十性十十溫十,八月至十一月食之勝羊肉。餘月食之動氣。□能動風,生菜、梅、李動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註】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內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終身不愈。

【註】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十性十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餘,令人發□瘡。

【註】

狗鼠食物有餘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發□瘡。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堅,或腹脹口幹大渴,心急發十熱,妄語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義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諸證悉除矣。

婦人妊十娠,不可食兔肉及□、雞、鴨,令子無聲音。

【註】

妊十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項;食羊犬,令子多熱;食雞鴨,令子無聲音。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

【註】

兔肉酸寒,多食損元氣,絕血脈,令人萎黃。白雞雖得庚金太白之象,實屬風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兔肉□幹薑,食之成霍亂。

【註】

兔肉酸寒,十陰十性十也,幹薑辛熱,十陽十性十也,十性十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亂。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註】

諸烏自死,必閉口斂翅,若開口張翅,恐有毒不可食。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註】

肝青者,被毒所傷,若食之必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雞腳爪也)

【註】

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烏雞白頭者,不可食之。

【註】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合葫蒜,食之滯氣。

【註】

雞蒜同食,能動風動痰,風痰發動,故氣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註】

山雞食蟲蟻有毒,與鳥獸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註】

雉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十卵十不可合□肉食之。

【註】

二物十性十寒發冷氣,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註】

雀肉十性十暖大十溫十,李子十性十寒味酸,十溫十得寒酸而滯氣,故不可合食。

婦人妊十娠食雀肉飲酒,令子十婬十亂無十恥。

【註】

雀之十性十婬十,酒能亂十性十,妊十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啖。

【註】

蛟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十江十枯,投遊波而立泛,以蛟龍嗜燕故也。凡渡十江十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解毒之方

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方解】

箭傷有毒,凡鳥獸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鹽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食之殺人。

魚頭中無腮者,不可食之,殺人。

魚無腸膽者,不可食之,三年十陰十不起,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不可食之。

【註】

以上皆怪異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

【註】

六甲值日,食鱗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

【註】

魚屬火,善動;雞屬木,生風,風火相煽,故勿合食。

魚不得合鸕鶿肉食之。

【註】

鸕鶿嗜魚,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鯉魚?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魚子不可合豬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葉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魚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縮。

青魚?不可合十胡十荽及生葵並麥醬食。

□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註】

以上六條,皆能助熱動風,合食俱不宜。

龜肉不可合酒□子食之。

【註】

龜多神靈,不可輕食,若酒□合食,更非所宜也。

□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雞鴨食之。

【註】

□無耳,以目為聽,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十性十與雞鴨相反,故不可合食。

龜□肉不可合莧菜食之。

【註】

龜□皆與莧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瘕。

□無須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註】

無須腹黑反白者,怪異之□也,故不可食。

食膾飲十奶十酪,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註】

膾乃牛、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為膾,十奶十酪酸寒,與膾同食則生蟲為瘕,故戒合食。

膾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癥病,治之方

橘皮一兩大黃二兩樸硝二兩

右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即消。

【方解】

橘皮解魚毒,得硝黃使下從大便而出也。

食膾多不消,結為癥病,治之方

馬鞭草

右一味,搗汁飲之。或以薑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

【方解】

馬鞭草主治癥癖血瘕,破血殺蟲,薑葉解毒,皆可用之。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

橘皮濃煎汁,服之即解。

【方解】

橘皮味苦辛十溫十,下氣通神,故能解毒。

食?\?魚中毒方

蘆根煮汁,服之即解。

【方解】

?\□即河豚魚,味美其腹腴,呼為西施十乳十。頭無腮,身無鱗,其肝毒,血殺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惟蘆根汁能解之。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

【註】

蟹目相背,若目相向,足斑目赤者,有毒,故戒勿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煮汁飲之三升。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冬瓜汁飲三升,食冬瓜亦可。

【方解】

紫蘇、冬瓜,俱能解蟹毒,故用之。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

【註】

蟹未經霜有毒,不可生食,經霜則毒無。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註】

蜘蛛有毒,凡落食上不可食,有毒故也。

凡蜂蠅蟲蟻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註】

蟲類有毒,凡蟲集食上者,食之則致□。

《醫宗金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