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證
經義
《至真要大論》曰∶諸濕腫滿,皆屬於脾。諸痙項強,皆屬於濕,太十陰十司天,其化以濕。濕氣大來,土之勝也,寒水受邪,腎病生焉。風氣大來,木之勝也,土濕受邪,脾病生焉。濕十十婬十十於內,治以苦熱,佐以酸淡,以苦燥之,以淡泄之。
《生氣通天論》曰∶因於濕,首如裹。濕十熱不攘,大筋 短,小筋弛長。 短為拘,弛長為痿。汗出見濕,乃生痤痱。秋傷於濕,上逆而咳,發為痿厥。
《痹論》曰∶風寒濕三氣雜至,合而為痹也。濕氣勝者,為著痹也。不與風寒濕氣合,故不為痹。其多汗而濡者,此其逢濕甚也。十陽十氣少,十陰十氣盛,兩氣相感,故汗出而濡也。
《百病始生篇》曰∶風雨則傷上,清濕則傷下。
《邪氣臟腑病形篇》曰∶身半以上者,邪中之也;身半以下者,濕中之也。
《太十陰十陽十明論》曰∶故十陽十受風氣,十陰十受濕氣。傷於風者,上先受之;傷於濕者,下先受之。
《調十經論》曰∶寒濕之中人也,皮膚不收,肌肉堅緊,營血泣,衛氣去,故曰虛。虛者,聶辟氣不足,按之則氣足以十十溫十十之,故快然而不痛。
《刺志論》曰∶谷入多而氣少者,得之有所脫血,濕居下也。
《臟氣法時論》曰∶脾苦濕,急食苦以燥之,禁濕地濡衣。
《宣明五氣篇》曰∶脾惡濕。
《五癃津十液別篇》曰∶天寒則腠理閉,氣濕不行,水下流於膀十胱,則為溺與氣。
《十陰十陽十應象大論》曰∶濕勝則濡瀉。秋傷於濕,冬生咳嗽。地之濕氣,感則害人皮肉筋脈。
《九宮八風篇》曰∶兩實一虛,犯其兩濕之地,則為痿。
《五常政大論》曰∶敦阜之紀,大雨時行,濕氣乃用。太十陽十司天,濕氣變物。太十陰十司天,濕氣下臨。
《六元正紀大論》曰∶辰戌年,太十陽十司天之政,水土合德。寒濕之氣,持於氣十十十交十十十,民病寒濕,發肌肉萎,足萎不收,濡瀉,血溢。醜未年,太十陰十司天之政,濕寒合德,黃黑埃昏。
民病寒濕,腹滿,身 憤, 腫。太十陰十所至為濕生,終為註雨。
《痿論》曰∶肉痿者,得之濕地也。
《脈要十十精十十微論》曰∶中盛藏滿,氣勝傷恐者,聲如從室中言,是中氣之濕也。
《五營運大論》曰∶濕傷肉,風勝濕。
《通評虛實論》曰∶ 跛,寒風濕之病也。
《五色篇》曰∶厥逆者,寒濕之起也。
《長刺節論》曰∶肌膚盡痛,名曰肌痹,傷於寒濕。
論證
濕之為病,有出於天氣者,雨霧之屬是也。多傷人臟氣。有出於地氣者,泥水之屬是也。多傷人皮肉筋脈。有由於飲食者,酒酪之屬是也。多傷人六腑。有由於汗液者,以大汗沾衣,不皇解換之屬是也。多傷人膚腠;有濕從內生者,以水不化氣,十陰十不從十陽十而然也。悉由乎脾腎之虧敗。其為證也,在肌表則為發十熱,為惡寒,為自汗。在經絡則為痹,為重,為筋骨疼痛,為腰痛不能轉側,為四肢痿弱酸痛。在肌肉則為麻木,為 腫,為黃膽,為按肉如泥不起。在臟腑則為嘔惡,為脹滿,為小水秘澀,為黃赤,為大便泄瀉,為腹痛,為後重、脫十十肛十十、 疝等證。凡肌表經絡之病,濕由外而入者也。飲食血氣之病,濕由內而生者也。此其在外者為輕,在內者為甚,是固然矣。然及其甚也,則未有表濕而不連臟者,裡濕不連經者,此其濕病之變,不為不多。故凡治此者,必當辯表裡,察虛實,而必求其本也。
然濕證雖多,而辯治之法,其要惟二∶則一曰濕十熱,一曰寒濕而盡之矣。蓋濕從土化,而分旺四季,故土近東南,則火土合氣,而濕以化熱。土在西北,則水土合德,而濕以化寒,此土十十性十十之可以熱,可以寒。故病熱者謂之濕十熱,病寒者謂之寒濕。濕十熱之病,宜清宜利,熱去濕亦去也;寒濕之病,宜燥宜十十溫十十,非十十溫十十不能燥也。知斯二者,而濕無餘義矣。何今之醫傢,動輒便言火多成熱,而未聞知有寒多生濕者,其果何也?豈寒熱之偏勝,原當如是耶。
抑十陰十陽十之顯晦,察有易難也。且夫十陰十陽十之理,本無軒輊,猶權衡也,此而不知,烏雲明慧,創一偏之說,以遺患後人。則金元諸公,有不得辭其責者矣。
論治(共七條)
一、濕十熱證,必其證多煩渴,小水赤澀,大便秘結,脈見洪滑、實數者,方是熱證,治宜清利。如熱甚者,宜以清火為主,而佐以分利;熱微者,宜以分利為主,而佐以清火,如四苓散、小厘清飲,或大厘清飲、茵陳飲之類,皆可擇而用之。如果濕十熱之甚,或元氣無損而兼秘結不通者,方可或行推蕩。若無實結等證,則不宜妄行攻擊。
寒濕證,凡諸病濕而全無熱脈熱證者,便多寒濕之屬。蓋水之流濕,本緣同氣,惟濕中有火,則濕十熱熏蒸,而停鬱為熱。濕中無火,則濕氣不化,而流聚為寒。故凡病內濕等證者,多屬氣虛之人。氣屬十陽十,十陽十虛則寒從中生,寒生則濕氣留之。此十陰十陽十之十十性十十,理出自然,有不必外中於濕而後為之濕也。此之變病,惟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等證多有之。病之微者,宜十十溫十十、宜利、宜燥。如五苓散、平胃散、滲濕湯、六味地黃丸之類是也;病之甚者,必用十十溫十十補,俟十陽十氣漸復,則十陰十邪始退。如八味丸、理中湯、聖術煎,或佐關煎、胃關煎、薛氏加減《金匱》腎氣湯之類,皆當隨證加減用之。
寒濕之氣中於外者,此與內生之濕自有不同,宜十十溫十十而兼散。如五積散、平胃散、加味五苓散、不換金正氣散之類主之。
寒濕之證,凡氣令十陰十寒,及十陽十氣不足之人,多有其證。而丹溪謂六氣之中,濕十熱為病者,十居八九,亦言之過矣。
治濕之法,凡濕從外入者,汗散之。濕在上者,亦宜微汗之。濕在中下二焦,宜疏利二便,或單用淡滲以利小十便。
治濕之法,古人雲宜理脾、清熱、利小十便為上。故曰治濕不利小十便,非其治也,此固然矣。然濕十熱之證,多宜清利;寒濕之證,多不宜利也。何也?蓋凡濕而兼寒者,未有不由十陽十氣之虛,而利多傷氣,則十陽十必更虛,能無害乎?但微寒微虛者,即十十溫十十而利之,自無不可。若大寒大虛者,則必不宜利。此寒濕之證,有所當忌者也。再若濕十熱之證,亦有忌利者,以濕十熱傷十陰十者也。十陰十氣既傷,而復利之,則邪濕未清,而十十精十十血已耗。如汗多而渴,熱燥而煩,小水幹赤,中氣不足,溲便如膏之類,切勿利之。以致重損津十液,害必甚矣。故凡治十陽十虛者,隻宜補十陽十,十陽十勝則燥,而十陰十濕自退。十陰十虛者,隻宜壯水,真水既行,則邪濕自無所容矣。此十陰十陽十二證。俱有不宜利者,不可不察。
濕證之見,凡黃膽、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痹痛、淋秘之類,皆有濕證。當於各門詳察治之。
述古(共二條)
《金匱要略》曰∶太十陽十病,關節疼痛而煩,脈沉而細緩者,此名濕痹。濕痹之候,小十便不利,大便反快,但當利其小十便。濕傢之為病,一身盡疼,發十熱,身色如熏黃也。濕傢,但頭汗出,背強,欲得被覆向火。若下之早則噦,或胸滿,小十便不利,舌上如胎者,以丹田有熱,胸上有寒,渴欲得飲而不能飲,則口燥煩也。濕傢下之,額上汗出,微喘,小十便不利者,死。若下痢不止者,亦死。風濕相搏,一身盡疼痛,法當汗出而解,值天十陰十雨不止。醫雲∶此可發汗,汗之病不愈者,何也?蓋發其汗,汗大出者,但風氣去,濕氣在,是故不愈也。若治風濕者,發其汗,但微微似欲出汗者,風濕俱去也。
治法曰∶濕傢身煩疼,可與麻黃加術湯發其汗為宜,慎不可以火攻之。病者一身盡疼,發十熱,日晡所劇者,名風濕。此病傷於汗出當風,或久傷取冷所致也,可與麻黃杏仁薏苡甘草湯。風濕脈浮身重,汗出惡風者,防己黃 湯主之。傷寒八九日,風濕相搏,身十體疼痛,不能自轉側,不嘔不渴,脈浮虛而澀者,桂枝附子湯主之;若大便堅,小十便自利者,白術附子湯主之。風濕相搏,骨節疼煩,掣痛不得屈伸,近之則痛劇,汗出短氣,小十便不利,惡風不欲去衣,或身微腫者,甘草附子湯主之。
陳無擇曰∶脾虛多病濕,內因酒面積多,過飲湯液,停滯膩物,燒炙膏粱過度,氣熱熏蒸,濁液不行,湧溢於中,此濕從內作。外因坐臥濕地,霧露十陰十雨所客,澡浴為風所閉,涉水為濕所鬱,鬱於表腠則發黃。故經雲∶地之濕氣,感則害人皮膚筋脈,此濕從外生。可見內外所感,皆由脾氣虛弱,而濕邪乘而襲之。故曰∶壯者氣行則愈,怯者著而為病。
濕證論列方
五苓散(和一八二) 四苓散(和一八七) 麻黃加術湯(散二) 平胃散(和十七) 茵陳飲(新寒八) 桂枝附子湯(熱三十) 五積散(散三九) 六味丸(補百二十) 防己黃 湯(和一七六) 胃關煎(新熱九) 佐關煎(新熱十) 白術附子湯(熱二九) 聖術煎(新熱二五) 滲濕湯(和一七四) 大厘清飲(新寒五) 金匱腎氣丸(補一二四) 理中湯(熱一) 小厘清飲(新和十) 甘草附子湯(熱三十) 八味丸(補一二一) 加味五苓散(和一八四) 不換金正氣散(和二一) 麻黃杏仁薏苡甘草湯(散四)
論外備用方
除濕湯(和一七七 身重痛) 神術湯(和三九 風濕脈緊) 調中益氣湯(補三一 濕陷)濕鬱湯(和二六六 風濕) 敗毒散(散三六 風濕) 參附滲濕湯(熱一二二 寒濕痹) 胃苓湯(和百九十) 活絡飲(和二七七 風濕痛) 羌活勝濕湯(和一七八 身盡痛) 白術湯(和二六 風濕脈緩) 腎著湯(熱一二九 寒濕腰重) 清熱滲濕湯(寒百十一 濕十熱) 聖散子(散四三 風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