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證篇(五)
裡證者,病之在內在臟也。凡病自內生,則或因七情,或因勞倦,或因飲食所傷,或為酒色所困,皆為裡證。以此言之,實屬易見,第於內傷外感之間,疑似之際,若有不明,未免以表作裡,以裡作表,乃致大害。故當詳辯也。
身雖微熱,而 汗出不止,及無身十體酸疼拘急,而脈不緊數者,此熱非在表也。
證似外感,不惡寒,反惡熱,而絕無表證者,此熱盛於內也。
凡病表證,而小十便清利者,知邪未入裡也。
表證已具,而飲食如故,胸腹無礙者,病不及裡也。若見嘔惡口苦,或心胸滿悶不食,乃表邪傳至胸中,漸入於裡也。若煩躁不眠,幹渴譫語,腹痛自利等證,皆邪入於裡也。若腹脹喘滿,大便結硬,潮熱斑黃,脈滑而實者,此正十陽十明胃腑裡實之證,可下之也。
七情內傷,過於喜者,傷心而氣散。心氣散者,收之養之。過於怒者,傷肝而氣逆,肝氣逆者,平之抑之。過於思者,傷脾而氣結,脾氣結者,十十溫十十之豁之。過於憂者,傷肺而氣沉,肺氣沉者,舒之舉之。過於恐者,傷腎而氣怯,腎氣怯者,安之壯之。
飲食內傷,氣滯而積者,脾之實也。宜消之逐之;不能運化者,脾之虛也。宜暖之助之。
酒濕傷十陰十,熱而煩滿者,濕十熱為病也。清之泄之;酒濕傷十陽十,腹痛瀉利嘔惡者,寒濕之病也,十十溫十十之補之。
勞倦傷脾者,脾主四肢也。須補其中氣。
色十欲傷腎而十陽十虛無火者,兼培其氣血;十陰十虛有火者,純補其真十陰十。
痰飲為患者,必有所本,求所從來,方為至治。若但治標,非良法也。詳具本條。
五臟受傷,本不易辯,但有諸中必形諸外,故肝病則目不能視而色青,心病則舌不能言而舌赤,脾病則口不知味而色黃,肺病則鼻不聞香臭而色白,腎病則耳不能聽而色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