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世子判例——誰是理十性十人——腹誹判例——約法三章
“原心定罪”好不好呢?聽上去倒也是相當可取的,但實行起來尺度如何把握,這就是個難題瞭。先看一個小案子:
【甲、乙與丙爭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
或曰:毆父也,當梟首。
論曰:臣愚以為,父子至親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罪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註釋1)
某甲和某乙是父子倆,某乙(父親)和某丙起瞭爭執,動上手瞭。某丙是個狠角色,一言不合即拔刀相向,某甲(兒子)一看爸爸危險,趕緊抄起棍子以雷霆萬鈞之勢直擊某丙,真氣鼓蕩之處棍風颯然。說時遲,那時快,棍落處隻聽得一聲悶十哼,偌大身軀栽倒塵埃。
問你瞭:某甲應該怎麼判?
——這不是跟康買得殺人案的情況差不多麼?本著“親十親之道”來判不就結瞭?
不是的,某甲那一棍子,力氣著實不小,可準頭實在太差,敵人沒打著,砸的是自己的爸爸。某丙拿著刀還納悶呢:好快的身手,我這一刀還沒刺下去呢,他這棍反倒後發先至,這不會就是傳說中的五郎八卦棍吧?
就算十成功力的五郎八卦棍也敵不過國法,某甲這下可慘瞭,不但誤傷瞭爸爸,自己恐怕也保不住項上人頭。聖朝以孝道治天下,父子之親乃天下第一人倫,於是,法官的判決:某甲以毆父罪論,當處梟首。
“梟首”這個詞也是大傢比較常見的,但很多人並不知道它的真正意思。“梟”字不是一個動詞,而是指貓頭鷹。貓頭鷹在古代被認為是一種猛禽,所以還衍生出瞭“梟雄”這個詞,那麼,“梟首”顧名思義就是貓頭鷹的腦袋。據說貓頭鷹十媽十媽十給貓頭鷹娃娃覓食,非常辛苦,等到筋疲力盡、再也動彈不得的時候,娃娃們就一起來啄十媽十媽十身上的肉——這真是個殘忍的傳說,我都不忍心說下去瞭——貓頭鷹十媽十媽十無法躲避,隻能悲哀地用嘴銜十住樹枝,等到身上的肉被娃娃們啄盡瞭,便隻剩下一顆頭顱高懸在樹枝之上,這就是“梟首”。
人類社會的梟首就是仿照貓頭鷹社會來的,把犯人的頭砍下來,高懸在木桿上,起到示眾的作用。這種刑罰至少從秦朝就有,直到遼代以後才不再載於法律正典。
現在,某甲忤逆人倫,毆傷親爹,即將被處以梟首。——在秦、漢兩代,對謀反和大逆才用梟首,可見某甲被定罪之重。
但這案子並未就這麼輕易瞭結,而是被很審慎地十十交十十到瞭董仲舒那裡。董仲舒看罷卷宗,提起筆來,寫道:“《春秋》說……”
人命關天的時候董老還要講古?!不錯,但他的講古是很有現實意義的。董仲舒的意見是:本案可參照《春秋》“許止父病,進藥於其父而卒”辦理。
看來我們要是在漢朝當法官,一定要把經書讀熟啊,至少得能看懂董老的批示是什麼意思。
董仲舒講的這個“古”,出自《春秋?昭公十九年》,在《春秋經》裡照例又隻是短短的一句話:
【許世子止弒其君買。】
翻譯過來就是:許國太子止殺瞭他的國君爸爸。
這是許國的事。許國大傢可能不太熟悉,這是個小國,薑姓,受封於周武王,原本的地盤在現在的河南許昌附近(看來許昌這個地名來源很古哦),後來到許悼公的時候遷到瞭現在安徽亳縣附近的城父集。這位許悼公也就是《春秋經》這裡提到被太子止殺瞭“其君買”。
嗯,殺瞭又如何呀?怎麼殺的呀?為什麼要殺呀?前因呢?後果呢?你倒是說清楚瞭啊!——沒辦法,《春秋經》就是這麼寫的。這種敘述風格是《春秋經》的一貫做派,古人就曾經感慨過,說孔夫子這麼寫歷史,誰能看得懂啊!還好世上有“三傳”(註釋2) ,可是,我們想想,一部脫離瞭教輔就無法讓人看懂的教科書究竟能有多大意義呢,更何況三本教輔之間還常鬧矛盾,更更何況教輔的解釋還常有牽強附會的嫌疑?
無論如何,我們必然還是要看看教輔的。《公羊傳》是從《春秋經》裡“許國太子止殺瞭他的國君爸爸”的下一句話“葬許悼公”開始分析的:
【冬,葬許悼公。
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於弒也。曷為不成於弒?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弒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其譏子道之不盡奈何?曰:“樂正子春之視疾也,復加一飯則脫然愈,復損一飯則脫然愈,復加一衣則脫然愈,復損一衣則脫然愈。”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弒焉爾,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註釋3)
《公羊傳》說的是:照《春秋經》的記事規矩,既然許悼公是被弒的,在兇手沒有伏法之前是不能寫“葬”的,可為什麼這裡卻壞瞭規矩呢?原因是:太子止所謂的“弒君”並不是故意的,他爸爸病重,他端瞭碗藥給爸爸喝,誰想到爸爸喝瞭以後就死翹翹瞭。所以,君子才會先用“弒”字給太子止定罪,然後又用“葬”字寬恕瞭太子止。
作為現代人,我們恐怕很難理解這所謂的“弒”字之貶和“葬”字之褒。就說那個“弒”吧,如果太子止不是存心給爸爸下毒,隻是不小心端錯瞭藥,人傢本來鬧肚子呢卻給端瞭碗巴豆湯,這確實逃不瞭輕忽之嫌;如果許悼公已經是“閻王命令五更死”,太子止恰巧在四更半的時候給爸爸喂藥,這可一點兒罪過都沒有啊。《公羊傳》看來是把太子止定十性十為後一種情況的,那為什麼還要苛責他呢?因為《公羊傳》搬出瞭孝順的楷模——曾子的高足樂正子春——來作為兒子為爸爸進孝的標竿。樂正子春是個超級大孝子,好像普天之下沒人比他更孝順瞭,所以,如果拿他來豎標竿,恐怕連神仙都達不瞭標 (註釋4),太子止就更加相形見絀瞭。《公羊傳》對太子止的批評是:做孝子就得做到人傢樂正子春那樣,你比人傢差得可不是一點半點,所以得用個“弒”字把你釘在歷史的恥辱架上。(我們想想《孟子他說》裡方孝孺是怎麼批評豫讓的。)
“春秋大義”,把太子止批評瞭,隨即又原諒瞭(註釋5) ,董仲舒所講的就是這個故事。所以,董仲舒認為,對某甲誤殺親爹案,應該參照《春秋經》和《公羊傳》對太子止的評議,不該治他毆父之罪,不該處以梟首之刑,“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無罪釋放好瞭。
從這個案例來看,“原心”也算原得恰如其分,但這種方法並非沒有風險的,比如,我們可以向董仲舒追問一下:您董老德高望重,深明“春秋大義”,判案公正無私,這都不假,可是,如果不是您來親自判案,那麼,“誰來原心”和“如何原心”可就都成問題瞭。
誰來原心?——我們隻要在論壇上多轉轉就足以對這個問題形成比較清晰的感覺瞭。比如有人發帖論證:中國人不是龍的傳人,你就看回帖好瞭,沒幾個人在意這位仁兄的論證是否證據確鑿、邏輯嚴密,多數人都在“原心”,所以這樣的話是非常多的:“樓主是漢十奸十!”“拿瞭日本人的錢瞭吧?”“你這個×××!”“嘩眾取十寵十,想出名想瘋瞭吧!”“拖出去殺瞭!”等等等等,大多還都是隻看標題就回帖的。——如果我們哪天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全是這副腔調,那可真是要瞭命瞭!
要談原心,先得談談理十性十。現代經濟學上經常把“人”定義為“經濟人”,或者說是“理十性十人”,然後以此為出發點來分析人類社會的經濟運作。但“理十性十人”這個概念一定先要厘清一下才行,或者如達倫道夫所謂,“理十性十人”隻是經濟學為瞭研究“人”作為消費者、並且隻作為消費者的時候而十抽十象出來的一個概念,正如心理學設定瞭“心理學人”,社會學設定瞭“社會學人”一樣,都是為瞭特定領域的研究需要而設定出來的不完全的概念——如果我們把“理十性十人”的適用范圍稍稍擴大一些的話,那麼,所謂“理十性十”,應該僅僅是指人的行為基本上是基於趨利避害的天十性十的,用俗話來說,就是在一個人面臨選擇的時候,他會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用術語來說,他會自主或不自主地衡量每一個選擇的機會成本。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這樣的權衡,比如,“自十由”本身就是個說不清、道不明的東西,它的弊病多如牛十毛十,可不知怎麼,依然有那麼多人追求自十由,托克維爾便解釋說:“人們似乎熱十愛十自十由,其實隻是痛恨主子”——看,人們並不是在追求“自十由”的理想,而隻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而已;同樣,墨索裡尼擁有眾多的支持者,這在我們看來簡直不可理喻,可伯林評論說:“人們之所以擁護墨索裡尼,是因為他們害怕無政十府狀態”。
理十性十問題往往又和善惡問題糾纏在一起。我們回憶一下:《孟子他說》講到十性十善還是十性十惡問題的時候,說過善惡在這裡其實是個假問題,因為善惡是人的社會屬十性十,是後天的,而趨利避害才是人的自然屬十性十,是先天的。用洛克的話說就是:“善惡僅僅相對於快樂和痛苦而言”,而洛克的同道人邊沁也有過類似的說法:“自然把人類置於‘苦’與‘樂’這兩位至高無上的主人的統治之下,他們兩個決定著我們做什麼和怎樣做。”申不害和韓非子他們正是為虎作倀地鼓吹君主用“苦”與“樂”這兩大法寶來十操十縱臣僚,用我們現代上班族容易理解的話來說,就是“獎金”和“罰款”。
所以,有一點似乎應該稍微強調一下:這裡所謂的“理十性十”絕對不等同於“理智”(如果硬要在字面上作一個區別的話),我們在“理十性十人”這個范疇裡所謂的“理十性十”僅僅是說人的趨利避害的天十性十,而並不是說人的行為基本上是“理智”的——恰恰相反,如果我們仔細分析歷史的話,會發現人雖然常常表現為“理十性十人”,但常常也是不“理智”的。我們再好好到歷史裡看看那些政治高手,他們之所以在政治上能夠成功,很大的原因就是他們掌握瞭這個道理,懂得瞭對人(尤其是對大眾)既要許之以利,又要動之以情,但絕對不可訴之以理智。這一點很值得我們在讀史的時候、乃至在現實生活中去細心體會。
太十陽十底下沒有新鮮事,上面這個我自己好不容易才想通的問題後來發現其實早就有不少專傢作過細致的研究瞭,比如英國的格雷厄姆?沃拉斯在上個世紀初就質疑過傳統政治理論中的“理十性十人”這個概念。沃拉斯是是一位冷靜的觀察者,他是從實際的倫敦民十主競選過程來作研究的,我這裡隻舉他書裡一個關於“非理十性十的移情作用”的小例子:
【1907年2月郡議會選舉期間,倫敦廣告牌上出現瞭無數張招貼畫,目的在於制造一種信念,即郡議會的進步十十黨十十議員是靠詐騙納稅人過活的。如果如實發表這樣一個聲明,就是訴諸批判十性十理智,可能會引起爭端,甚至打官司。但這張招貼是訴諸下意識的推理過程。招貼上畫著一個顯然代表進步十十黨十十的人,用一個短十粗的手指指點著說:“我們要的是你們的錢!”(為瞭避免誹謗罪,所以畫面的意思非常含糊。)這張畫妙就妙在充分利用瞭這樣一個事實:大多數人是按照對於一個被控犯詐騙罪的人的外貌的一連串迅速而無意識的推理來判斷控告的真偽的。如果從畫中人所戴帽子的形狀、他的表鏈和戒指的式樣、不整齊的牙齒以及紅鼻子來看,分明是個職業十性十的騙子。……這張招貼畫是極其成功的,它……將繼續發揮一種非理十性十的移情作用。】(註釋6)
沃拉斯所謂的“理十性十”也就是我在上文所謂的“理智”,如果沒有一種完善的程序來作制約,那麼,人類在天十性十上的弱點是很容易造成事情的失控的,或者說,是很容易被政治高手利用的。
我們還會發現,理智的敘述往往是政治語言中最為忌諱的東西。我們來拿日常生活的語言舉例子好瞭:一個女人聲淚俱下地說:“男人都不是好東西!”——這話顯然是不理智的、不正確的,卻有著足夠的情感震撼力,立刻便能夠得到其他女十性十的呼應。可如果這女人說的是:“有一些男人不是好東西。”——這話千真萬確、放之四海而皆準,但顯然不會得到任何共鳴。如果更進一步,這女人說的是:“要解答‘男人到底是不是好東西’這個問題,我們先要確定一下討論的范疇,然後,還需要給‘好東西’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它到底屬於‘實證表述’(positive statements),還是屬於‘規范表述’(normative statements),然後……”我就不說“然後”瞭,聽眾早都跑光瞭。
勒龐研究大眾心理,作過一句相當悲觀的結論:“說理與論證戰勝不瞭一些詞語和套話。”這種現象尤其在群體的背景之下更顯得異乎尋常——這些詞語和套話“是和群體一起隆重上市的。隻要一聽到它們,人人都會肅然起敬,俯首而立。許多人把它們當做自然的力量,甚至是超自然的力量。它們在人們心中喚十起宏偉壯麗的幻象,也正是它們的含糊不清,使它們有瞭神秘的力量。它們是藏在聖壇背後的神靈,信眾隻能誠惶誠恐地來到它們面前。” (註釋7) 我們真應該萬分小心:分析一個獨立的個人和分析處於群體背景下的這同一個人需要分別戴上不同的眼鏡才好——前輩社會學傢們常有犯這個錯誤的,他們認為隻要把個人行為解釋清楚瞭就可以把這些解釋推廣到群體當中去,當然,麻煩還不止這些。
心理學傢米爾格萊姆以若幹經典實驗告訴我們:權威的影響和群眾的影響是如何使一個當之無愧的理十性十人喪失瞭他原本的理十性十的——米爾格萊姆的實驗試圖探討的問題是:為什麼文明程度如此之高的德國會舉國瘋狂地在納粹的旗幟下展開暴行,而那些暴行的實施者們並不比我們一般人更缺乏理智,甚至比我們多數人的文化素養還要高上不少。
理十性十人的理十性十並不總是那麼可靠的,其實我們身邊就有很多這樣的例子——我一直覺得傳銷組織是非常值得社會學傢和心理學傢們去深入研究的,因為這樣的組織簡直就是極十權政治的縮影,把一個傳銷組織作為個案來剖析清楚,或許有助於我們瞭解很多很多其他的事情。
好啦,我們再接著往下來想:如此針對人十性十特點的政治技巧(傳銷技巧)在一個比較成熟的民十主體制裡一般並不會產生太過強烈的危害,因為不同的聲音總會互相抵消一些,正所謂十個魔鬼的互相制衡勝過一個聖人的乾綱獨斷,可如果換到古代的專制社會,普天之下隻有一種聲音,並且這種聲音還非常富於這類“既要許之以利,又要動之以情,但絕對不可訴之以理智”的政治技巧的時候,還能夠保持清醒的人恐怕就真是鳳十毛十麟角瞭。
瞭解瞭這些之後,再來考慮那個“誰來原心”的問題,就有點兒不寒而栗的感覺瞭。人的理智和判斷在多大程度上是可靠的,這是一個大可懷疑的問題,那麼,如果這是人十性十的天生缺陷(或者說是特點)的話,那麼,能否克服呢,又該怎樣克服呢?是依靠個人修養的提高呢,還是依靠某種制度來作彌補,又或者這兩者需要結合起來?
“誰來原心”,“如何原心”,這在近現代社會尚且是個令人頭痛的問題,更何況在權大於法的時代呢。那些時代裡,任何原則十性十的觀點都可以被隨意解釋,並且解釋得合情合理。——在董仲舒那個許世子判例的一千多年以後,明孝宗突然死瞭,大臣彈劾禦醫誤用禦藥,把禦醫一幹人等抓瞭下獄。當時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對這件案子所參照的就是許世子判例:“侍奉君父如果有瞭閃失,誤傷等同於故意,對這些禦醫適用《春秋》許世子判例,絕對不能輕饒!”——咦,很奇怪呀,怎麼和董仲舒的判法截然相反呢?(註釋8)
看來“《春秋》決獄”也不是個很有譜的事情。我們再來看看清朝發生在旗人傢庭中的一起眼熟的謀殺案:這是一個三口之傢——爸爸、後十媽十和兒子,後十媽十和鄰居某男私通,爸爸氣憤難平,對兒子說:“好孩子,去,把你十媽十和那誰誰給殺瞭!”兒子還真聽話,夜入鄰宅,殺瞭後十媽十和鄰居某男,隨後從從容容投案自首。
這案子該怎麼判?
從前文的《春秋》判例來看,兒子應該是情有可原的,可當時這位法官看來沒受過什麼“《春秋》決獄”的訓練,居然把兒子判瞭極刑,估計出發點是從兒子殺十媽十大逆不道這兒來的。就在這個緊要關頭,還好有個明白人出來說話,引的是《春秋?莊公元年》之事,論證出十媽十媽十如果做瞭對不起爸爸的事,兒子是可以不認這個十媽十的,這是符合“禮”的,所以,就當下這個案子來講,兒子隻不過是遵從父親之命而殺死瞭父親的仇人而已,判這樣一個好孩子以極刑豈不有違“春秋大義”?
兩種意見爭議不下,奏請皇上裁決,結果“詔特從末減”,也算是個不錯的結局吧。(註釋9)
同一類的案情可以用不同的《春秋》大義來判,同一則《春秋》故事也可以解釋出不同的微言大義,這可不是個別現象,而是經常發生的。單說許世子這個判例,歷代的經學傢們就有不少爭論呢(註釋10) 。所以,很多時候,雖說有一套《春秋》作為憲法在那兒擺著,可最要命的倒不是憲法的條文本身,而是憲法的解釋權落在誰的手裡,這是否也算一種有憲法而無憲政的情形呢?
我們這時候再來想想那個中國人是不是龍的傳人的問題,我們不妨把它作為一個假想的案件來審判一下。
張三說:“這是一個學術問題,學術問題應該學術解決。即便樓主說錯瞭,這也隻是一個學術錯誤。”
李四說:“樓主居心叵測,提出這種荒謬言論是對全體中國人的侮辱!”
王五說:“樓主純屬誹謗,純屬造謠中傷!”
——現在可以排除張三瞭,因為李四和王五的判決才屬於我們要討論的“原心定罪”。
如果真是在漢朝,李四和王五的意見占瞭上風,皇帝一點頭,樓主就得等死瞭。但皇帝這時候也許未必會輕易點頭,他應該還會允許反方申辯一下。反方很可能會對李四和王五提出這樣的問題:“你們怎麼證明樓主是‘居心叵測’,怎麼證明‘誹謗’?達爾文還說人是猴子變的呢,樓主如果被你們判瞭梟首,達爾文還不得被五馬分十十屍十十?李四說樓主‘提出這種荒謬言論是對全體中國人的侮辱’,那麼請問,你是怎麼得出這個結論的,你把論證過程講給我聽,還有,你是否是在問過瞭‘全體中國人’之後才下結論說這‘是對全體中國人的侮辱’,還是你有權代表‘全體中國人’——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你的‘代表’是不是經過合法程序的?”
——李四和王五該怎麼應對這種質疑呢?
好好想想……,好像很難作出有力的反駁吧?別急,再好好想想……
呵呵,最好的辦法還是“原心”——他們可以對質疑者說:“你一定拿瞭樓主的錢瞭!你們一定是一夥的!”
看到這裡,有人可能發現疑點瞭:“不對呀,要照這麼辯論下去還有個頭兒呀!再說瞭,前文明明是講‘《春秋》原心定罪’,可現在怎麼隻有‘原心定罪’,沒有《春秋》瞭?咱們得根據‘春秋大義’來‘原心定罪’呀,不能法官想怎麼‘原心’就怎麼‘原心’呀!”
——不錯,是這個理,作為“原心定罪”依據的那個《春秋》怎麼說著說著就不見瞭呢?
不見瞭就對瞭!
全國能有幾個董仲舒?官十場上又有幾個秉公執法的傢夥?法官判案,秉承瞭“原心定罪”的辦法,至於《春秋》不《春秋》的,既懶得看,也無所謂。於是,“《春秋》原心定罪”就變成瞭“法官原心定罪”,法官想怎麼判你,就能怎麼判你,“原心定罪”是個很虛的標準,有著無限的發揮餘地。
要知道,一種思想,乃至一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不是看它聲稱自己“是什麼”,而是看它聲稱自己“不是什麼”。——因為一種思想,乃至一句話,常常可以有無限多的解釋,拿大傢最熟悉的佛教來說,我們看歷史上的佛教,一開始說自己四大皆空,但在面對皇權的時候,他們也會從佛經裡找出忠君思想,需要他們講十愛十國的時候,他們又會從佛經裡找出十愛十國主義,所謂儒傢思想在歷史上也是一樣,需要什麼思想,就可以從經典中找出什麼思想,或者把經典中的某些段落解釋成這個思想。但真理是越辯越明的,隻有在攻擊論敵的時候,正是和論敵在某個問題上的針鋒相對才會讓觀眾把雙方的意思看得清楚明白。比如《孟子》是百傢爭鳴時代的產物,所以充滿瞭辯論內容,而且,他的論敵也有書流傳,互相參照之下就更容易看懂他們的意思。
所以,單純來講“《春秋》原心定罪”,即便真的是從《春秋》文本出發,還不是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那麼,結論又是怎麼來的呢?
還拿那個“龍的傳人案件”來說吧,同樣是“原心定罪”,咱們看看回帖,有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因為他是漢十奸十”,有人認為他“拿瞭日本人的錢”,有人認為他“是個×××”,也有人認為他是“嘩眾取十寵十,想出名想瘋瞭”……同樣是“原心”,但不同的人就能原出不同的花樣來。那,到底誰原的對呢?
——誰也不是別人肚子裡的蛔蟲,這個問題根本沒法回答。但是,如果這真是古代的一樁真實案件的話,答案就非常確定瞭:誰的官大誰“原”的就對。如果最高長官接受瞭犯罪嫌疑人的賄賂,他也可以“原心”說:“雖然該犯傷害瞭民族感情,但他的動機是要弘揚歷史文化,所以不但無罪,而且有功!”
在人治的社會裡,這種荒誕的事情是從來不缺的。有一個廣為人知的笑話是:私塾先生喜歡學生張好好,討厭學生李壞壞,有一天上課,先生發現李壞壞居然趴在桌子上睡覺,手裡還舉著本書擋著臉,於是痛罵他說:“你這臭小子,讀書的時候居然睡覺!”罵完之後一轉頭,看見張好好也在睡覺,一樣是舉著本書擋著臉,先生的臉色馬上和緩起來:“看看人傢張好好,睡覺的時候還在讀書!”——拿這個笑話對照一下歷史:雍正朝有一次黃河水清,這可是天大的祥瑞,於是各地官員們紛紛寫表章歌功頌德,可是,歌功頌德也有出十毛十病的時候,這些馬屁表章當中有兩份在格式上不合規矩,被有關部門反映給瞭雍正皇帝。雍正一看,一份是鄂爾泰的,一份是楊名時的,於是發話:鄂爾泰是難得的大忠臣,不能因為小節有失就處分他,至於楊名時,這小子毫無親君十愛十國之心,比鄂爾泰差遠瞭,如今犯瞭這麼大的錯,可得好好罰罰他!(註釋11)
“原心定罪”本來像是沒什麼問題,可“誰來原心”和“如何原心”卻都是不小的問題。而“《春秋》原心定罪”在沒有公正的執法程序保障的情況下,先是把《春秋》剝離瞭出去,然後就變形為“誅心之論”瞭。
不用等多久,流弊馬上就能出現。還是漢武帝的那位大法官張湯,和大司農顏異一直不大對付,終於找到機會下瞭黑手:顏異有一次和門客聊天,門客說起當時的一項新政策存在弊端,這可是個敏十感話題哦。顏大人政治覺悟高,聽完之後什麼都沒說。——的確什麼都沒說,隻是嘴角微微動瞭一下。
不知道是不是有人故意使壞,這件事居然被舉報上去瞭。張湯秉承著一項優異的政治傳統——想整政治對手,必須一招致命——上奏說:“顏異身為朝廷高官,對政策有意見就應該直接提出來,可他倒好,嘴上不說,心裡卻暗中不滿,實在該判死罪。”
此事出於《漢書?食貨志》,原文說:“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皆諂諛取容。”這裡的“腹非”就是我們熟悉的“腹誹”,以腹誹為由攻擊政治對手早已有之,但顏異因腹誹罪被判處死刑這可給歷史開瞭先河。原文所謂的“比”,全名叫“決事比”,就是當某個案件的審理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文來作依據的時候,就以先前判過的類似案件來作依據。從這點上看,漢朝的法律思想倒是很先進的,這似乎就避免瞭“走在法律條文前邊的犯罪”隻能以無罪結案的尷尬。不過,“決事比”其實也像“《春秋》原心定罪”一樣,在權大於法的時代裡,在沒有公正程序的司法環境裡,再好的法律思想也隻能被人往壞瞭用。這個“腹誹罪”就以顏異案作瞭“決事比”,以後誰要敢動動嘴角什麼的,那可是要判死刑的!
還有一點是值得註意的:對顏異之死,老百姓會怎麼看呢?
這一點史書無載,但在古代的專制社會裡,老百姓一般看到的事情總是這樣的:又一個大貪十官被查處瞭,好啊,大快人心啊,皇帝聖明,清官努力!——但真實情況往往是:很少有官員真正是因為貪十污腐敗而下馬的,不貪不媚的人是很容易被官十場的競爭法則所淘汰的,所以,下馬的所謂貪十官往往隻是權力鬥爭的失敗者、犧牲者,把他們整下來的人未必就比他們清廉。我們讀讀歷史,朝廷可真是一個豐富多彩的世界,可歸根結底,大多數的政治鬥爭基本上都隻是圍繞著同一個問題:站隊。
顏異腹誹案真是個恐怖的案例,可是,讓我們反過來設想一下,如果顏異是張湯的一十十黨十十,而有人向張湯這樣舉報顏異的話,張湯會怎麼判呢?
很簡單,照舊是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則,認為顏異那嘴角的微微一動表達的是對那位議論朝政的門客的不滿,這正顯示瞭顏異的一顆赤膽忠心。——是生是死全在長官的一句話,全看你跟長官的關系如何。在這樣一個環境裡,人如果不虛偽阿諛便無法自保。
有人可能感嘆瞭:“繁文苛法陷害人啊,要是都像劉邦當年隻有一個‘約法三章’那就好瞭!如果顏異不是生活在漢武帝時代,而是生在漢高帝劉邦時代,恐怕就死不瞭瞭。”
——這個想法看似有理,實則未必。
“約法三章”是盡人皆知的,前文也提到過漢朝初年法律並不完善。可是,大傢別以為所謂“約法三章”就真的隻是什麼“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那麼簡單。《漢書?刑法志》說:漢朝初年,雖然隻有“約法三章”,法網非常疏闊,網眼之大連長須鯨都能鉆出去,可即便這樣,在大辟刑中還存有“夷三族”的法令,執行的時候不是直接砍頭,而是先用黥(qing-2)刑,就是在臉上刺字;然後再上劓(yi-4)刑,就是割掉鼻子;然後再把兩隻腳給砍下來;然後再用竹板十抽十,直到把犯人十抽十死;死瞭還不算完,這時候才把犯人的頭砍下來,梟首示眾;這還不算完呢,最後一步是當著市集上的群眾,把犯人的十十屍十十身剁成肉醬。
數一數:第一步,刺字;第二步,割鼻子;第三步,砍腳;第四步,梟首;第五步,剁肉醬。一共五步走,完成瞭這一套殺人程序就叫“具五刑”,這類刑罰則被稱為“肉刑”,韓信和彭越他們當年被“夷三族”,全傢老少就都是這麼死的。(註釋12)
如果是那個時候要整顏異,顏大人比那些遭受五刑大難兄難弟們還得多受一份罪——割舌頭。腹誹也是誹謗,對誹謗的人除瞭正常處罰之外,還要割舌頭的。
——這讓人在十毛十骨悚然中多少有些好奇:為什麼誹謗罪就還有特殊待遇呀?難道誹謗就比殺人放火更可恨嗎?
(註釋1)[清]王謨輯《漢魏遺書》輯董仲舒《春秋決事》
(註釋2)[漢]桓譚《新論》(《全後漢文》輯本):“《左氏傳》於《經》,猶衣之表裡相待而成。《經》而無《傳》,使聖人閉門思之十年,不能知也。”——這可能是所有研究《春秋》的著作中被引用最多的一句話瞭。
(註釋3)《公羊傳·昭公十九年》
(註釋4)樂正子春之孝確實到瞭一個極至瞭,《禮記·祭義》:樂正子春下堂而傷其足,數月不出,猶有憂色。門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數月不出,猶有憂色,何也?”樂正子春曰:“善如爾之問也,善如爾之問也。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不虧其體,不辱其身,可謂全矣,故君子頃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憂色也。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徑,舟而不遊,不敢以先父母十之遺體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惡言不出於口,忿言不反於身,不辱其身,不羞其親,可謂孝矣。
(註釋5)可參考龔自珍對這個案例的答疑:“乙問:《春秋》假立吏,許世子獄如何?答乙:書許世子弒其君買,是擬死;書葬許悼公,是恩原之。《春秋》之吏,聞有父飲子藥而死者,急欲成子之意擬之死。俄而《春秋》聞之,聞其愚孝,無有弒志,乃原之。”(見[清]龔自珍《春秋決事比》“不定律篇答問”)
(註釋6)[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十性十》(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1版,第70頁)
(註釋7)[法]勒龐:《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馮克利/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卷)
(註釋8)[清]王士禛《池北偶談》“邊尚書”條:弘治末,孝宗上賓。予郡邊尚書華泉(貢)為兵科給事中,疏劾太監張瑜、太醫劉泰、高廷誤用禦藥,逮瑜等下獄。大理卿楊守隨謂同讞諸臣曰:“君父之事,誤與故同;例以《春秋》許世子之律,不宜輕宥。”此事與泰昌時孫文介(慎行)論紅丸事相類。尚書工詩博雅,為弘正間四傑之一,世但知其文章,而不知其豐裁如此。又先生仲子十習十,字仲學,頗能詩。其佳句雲:“野風欲落帽,林雨忽沾衣。”又“薄暑不成雨,夕十陽十開晚晴。”而老鰥貧窶,至不能給朝夕以死,則先生清節可知也。
(註釋9)[清]陸以湉《冷廬雜識》“丘大理”條:旗人有與父異居而後母與鄰人私者,父憤不能制,語子曰:“兒為我殺之!”子夜殺後母及鄰人於室,自歸有司,有司論極刑,部院核擬如所論。丘持不可,曰:“《春秋》書‘夫人孫於齊,不稱薑氏,絕不為親,禮也’。夫絕不為親,即凡人耳。彼承父治命,手刃父仇,而以大逆論,無乃非《春秋》之義乎?”乃以兩議上,詔特從末減。其平反大獄類如此。
(註釋10)比如清代魏源辯錢大昕:“錢氏又曰:‘楚商臣、蔡般之弒,子不子,父不父也。許止以不嘗藥書弒,非由君有失德,故楚、蔡不書葬而許悼公書葬,以則楚、蔡二君之不能正傢也。……’(《潛研堂答問》)正之曰:《春秋》之義,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未聞有責君不正傢者。許止本未嘗弒,故書葬以赦之。吳、楚狄夷之君,從無書葬之例。……”(魏源《公羊春秋論》)
(註釋11)白壽彝主編:《中國通史》第10卷下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原始出處不詳。
(註釋12)《漢書·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後元年,乃除三族罪、襖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