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析與傳統精神資源

鄧析之死是一個信號。它預示著傳統面臨進步時的殺伐之氣不可避免。逮後,經由商鞅,閉死瞭法治(而非法制)的大門;經由李斯,閉死瞭自由思考的大門;經由董仲舒,閉死瞭精神多元發展的大門。這樣,傳統剩下的有價值的東西也就很有限瞭。

面對這樣的傳統資源及其自閉命運,新儒傢們能有何作為呢?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主持制定瞭國傢刑法,並將其公之於眾。他公佈刑書的形式是把所有的法律條文一一鑄在鼎上,史稱“鑄刑鼎”。這是中國比較早的“成文法”,更是比較早公開公佈的“成文法” (《尚書·舜典》中有“象以典刑”的說法。據考,“象以典刑”的意思就是:在器物上刻寫法律規定以及刑罰手段。似乎中國很早就有瞭公佈成文法的事例。但《尚書·舜典》的記載似乎不足憑信。)。在中國的法學發展史上,此事意義重大。

“刑鼎”頒佈後,國人“爭之以刑書”,形成瞭法律自動普及的樂觀局面。法律公開,普通百姓就可以援引法律條文維護自己利益,一般來說,一向口含天憲的統治者對此是絕難接受的。法律、法令、法規,就是規則,而習慣於極權統治的領袖們是不喜歡按規則辦事的。就這個意義而言,鄭國的法制改革值得尊敬。據史料記載,子產公佈成文法,曾經得到瞭來自多方面的反對,甚至國際間也出現瞭反對的聲音,遠在晉國的大夫叔向就專門寫信給子產,表示譴責(有意味的是,就是這個晉國,23年後,也開始效法鄭國,把刑書鑄在鼎上,公佈出來)。子產這一舉措,由於它的珍稀性,在中國,可以用偉大來評價。

公開公佈的成文法,官方與民間都要根據它來打官司,這就有瞭討論的餘地。於是,解釋,開始瞭泛濫。各色人等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刑法條文,國人對此有瞭熱烈的辯論。辯論中,鄧析的《竹刑》應運而生。

鄧析,又稱鄧析子,是名學的創始人,此人精通邏輯,鄭國“刑書”頒佈後,鄧析子開始研究“刑書”,並以自己的博學和雄辯,鉆鄭國法律的空子,幫鄭國的百姓打官司,鄧析成為中國最早的大律師。不僅如此,鄧析還開始招收生徒講學,自由地傳授他所理解的法律知識,鄧析的策略就是利用鄭國的刑書合法鬥爭。估計他可能總是遊走於鄭國刑法的邊緣,所以總能從利益對峙中傾向於平民一邊。按照《呂氏春秋·離謂》的說法,鄧析總是代表民間成為官司的獲勝者,每場官司下來,“鄭國大亂,民口歡譁”。我傾向於認為,鄭國此時出現的法典公開與公眾參與事件,與後來的周共和行政事件,是兩千年中國文明史上具有民主性質的最重要的經典性事件(種種跡象表明,周王朝中期的“國人”對於爭取民權具有可喜可賀的自覺性,推翻周厲王的暴虐統治,實行“共和行政”,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光榮革命”——清世遜位或可當之——或者與法蘭西民眾的多次革命有相似之處。章太炎在晚清,曾經保有激進民主傾向,他是最早剪發的革命黨人之一,剪發後,並作《解辮發》一文,文中不屑使用清廷紀年,就使用公元前八四一年“共和行政”為中國紀年,徑曰著文當年為“共和二千七百四十一年” 。)

《竹刑》可能是在子產的成文法基礎上作出的更為詳盡的司法解釋(?),且便於操作,也許還更為公平。根據《左傳·定公七年》的記錄:“(子然)殺鄧析,而用其《竹刑》”這一段記錄看,《竹刑》很可能是比鄭國刑法更為完善的法律文本。

但是鄭國官方像中國歷代官方一樣,沒有能力因勢利導,從此打造出一片法制天地來,而是對來自民間的“異己”力量心懷恐懼。歷史經驗證明:當官方開始恐懼的的時候,殺戮也便開始瞭。公元前501年,鄧析,終於被鄭國殺害。(出於我對子產先生的尊重,有必要指出,殺害鄧析的不是子產,而是子然——子產此時已經死瞭。)

後來的日子,成文法是不是還可以公佈,讓民間也讓官方“依法辦事”呢?從此似乎沒有。官方,特別是執政的官方首領,最喜歡的是“臨事議制”、“法自朕出”;子產、鄧析雲雲,於是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的絕唱。

說鄧析“私造刑書”,殺瞭;又用人傢鄧析的“刑書”,這事兒構成瞭中國歷史獨特的政治風景。 與後來的“商秧死而商君之法行”是一脈相承的醜陋事件。這個,且不去說瞭。想說的是,假如鄭國或軸心時代的中國其他統治者們,能夠具備梭倫、伯裡克利那樣的胸懷,能夠將民權看得重於君權,能夠天才地把握進步文明的趨勢,因勢利導;假如那個時代的人民能夠珍惜來之不易的民主權利,能夠團結為一支成熟的政治力量,並產生富有政治智慧的民運領袖;假如共同體之間的交互性能夠生成最初的理性,就象古希臘的伯裡克利時代那樣,中國的歷史面貌和政治命運必將改觀。但是這一切都沒有發生。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非理性(或曰:實踐理性)合力,斷送瞭軸心時代路徑延展的另外一種可能性(鄭國的被統治者也有責任,“鄭國大亂,民口歡譁”,這段話透露出的信息就是證據。盡管鄧析的鬥爭策略有公開性、合法性、非暴力的演進性質,但“大亂”雲雲,也應有民眾情緒失控,導致非理性泛濫,危及威權統治的因素)。畢竟,民主,需要理性的燭照。

當代新儒傢,比較溫和的一個流派,在其試圖從傳統中尋找自由主義或民主運動的精神資源時,鄧析,以及與他同時代的若幹精英,或者不能忽視。傳統資源不僅僅在儒傢一傢,在法傢,在名傢,也並不少見。但是這些資源,是否有其歷史的承續性,是否可以經由創造性的解釋轉化為新的精神資源,在現成的“異邦”資源可以“拿來”的時侯,有無必要“舊瓶裝新酒”,等等,盡管我有樂觀其成的傾向,但還是願意保留一點兒謹慎的懷疑。

鑄瞭“刑書”、“刑鼎”向國人明白展示,確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值得圈點的動人事例。大約與子產、鄧析同時,這期間,也出現瞭一些躍動著現代司法精神的法治管理理論思想,比如《法經》、《管子》所論及的“事斷於法”,“刑無等級”,“君臣、上下、貴賤皆以法”,“罰必當”,等等。應當說,這類思想確實體現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則,是中國法制思想彌足珍貴的精神資源。或者也可以說,它們與“刑書”“刑鼎”一起,具有瞭類似《漢穆拉比法典》成文法的性質。但也必須看到,這類法制思想的進步性是有限的。譬如前述傳為李悝所著的《法經》就有一項嚴重的反人道規定:議論國傢法令罪。所定刑法極重,處死刑,抄沒傢產,妻子為奴。國傢的法令是不準議論的!這正是鉗制民口的高壓兼愚民政策。

現在已經無從知曉,子產公佈的鄭國刑法和鄧析的《竹刑》包含著什麼樣的內容。但是根據中國現存的法律文獻推斷,很可能是“刑法”與“民法”的雜糅。中國古代,一向是“禮”與“法”不分,“刑法”與“民法”不分的,封建社會的法典,以刑為主,諸法合體,有關田土、錢債、戶籍、婚姻等法律規定或規范,統收在各朝律、例之中。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起草於1911年即宣統三年,稱為《大清民律(草案)》,但還遠不完善。抵1929-1930年間,中國陸續公佈瞭《民法總則》各編,才算正式有瞭民法。

但中國的法律著作卻並不罕見。自漢代以後,史書中多有“刑法志”(或“刑罰志”)又有“十通”、“會典”、“會要”之類,再加上歷代文人筆記、各類野史雜著,以及近代以來出土的文物,如《雲夢秦簡》、《敦煌文書》、《吐魯番文書》等,後人據此鉤稽,編為法制史資料匯編,往往頗具規模,如1934年孫紹祖撰成的《中國歷代法傢著述考》,收集歷來法學著作572種,1957年大陸編成《中國法制史參考書目簡介》,收集歷來法學著作932部,1976年臺灣纂成的《中國法制史書目》,收集歷來法學著作2473部。這麼多的“法學著作”,其中的法典類不在少數,成文法也不在少數,但由於中華法系“臨事議制”的特點,歷來為中國百姓所瞭解、通曉的法典,寥寥無幾。法典,從來就不是中國人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對於中國百姓而言,成文法也往往行同虛設。這些東西,與現代法治其實是沒有多少有意味的關聯性質的。

“刑書”、“刑鼎”的頒佈肯定不是統治者的恩賜,但也更不是“人民流血鬥爭的結果”,事實上,那是老牌貴族在動蕩時代漸被新興的“佈衣卿相” 打破法權法統壟斷的結果。畢竟已經開始“禮崩樂壞”瞭。或者也可以解釋為,這是軸心時代先民為瞭更合理地生存,經由國傢機器表現出來的利益均衡運動的結果。當然,現在已經看得很清楚,這一場利益均衡運動沒有持續多久,到瞭商鞅的時代劃上瞭句號。商鞅沒有繼承中國法權體系中彌足珍貴的精神資源,卻將極權專制的法權體系推向瞭時代的巔峰,影響瞭中國兩千年。從此,中國再也沒有國民“爭之以刑書”的大好局面。從此,中國與法治絕緣——這是中國兩千年無可規避的歷史宿命。

《鄧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