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2)附表15-2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GB5749-85)

編號項目標準
1感官十性十狀指標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它異色
2混濁度不超過5度
3臭和味不得有異臭、異味
4肉十眼可見物
化學指標
不得含有
5PH值5.5~8.5
6總硬度(以CaO計)不超過250mg/L
7不超過0.3 mg/L
8不超過0.1 mg/L
9不超過1.0mg/L
10不超過1.0 mg/L
11揮發酚類不超過0.002 mg/L
12十陰十離子合成洗滌劑
毒理學指標*
不超過0.3 mg/L
13氟化物不超過1.0mg/L,適宜濃度0.5~1.0mg/L
14氰化物不超過0.05 mg/L
15不超過0.04 mg/L
16不超過0.01 mg/L
17不超過0.001 mg/L
18不超過0.01 mg/L
19鉻(六價)不超過0.05 mg/L
20不超過0.1 mg/L
21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
1ml水中不超過100個
22大腸菌數1L水中不超過3個
23遊離十性十餘氯在接觸30分鐘後應不低於0.3mg/L。集中式給水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網末梢水不低於0.05mg/L

*分散式給水的水質,其毒理學指標符合本條規定,其他指標如暫時達不到水質標準時,有關部門應發動群眾,積極開展十愛十國衛生運動,改善環境衛生,采取行之有效的飲水凈化措施,不斷提高給水水質。

《預防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