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腹部: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
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十穴十起,至岐骨際上中庭十穴十止,折作八寸四分;自□骭上岐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十毛十際曲骨十穴十,折作五寸。
橫寸以兩十乳十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根據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節,長三尺。
(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
脊骨二十四節,今雲二十一節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
尾□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腰圍四尺二寸。
按:
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通折三尺。
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
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盡也。直寸根據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內闊一寸。
凡雲第二行俠脊一寸半,三行俠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凈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側部
自拄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拄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十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十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十陽十環跳十穴十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
(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十十交十十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膕,腿灣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膕在後。
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十十交十十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
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文所論之長短,皆數也。
然骨之大者太過,小不及,此亦但言其則耳。
至於周身手足折量之法,掌用前中指同身寸去為是(見圖二十四、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