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註正誤存疑全篇

仲景『傷寒論』,篇篇可法,但成於漢末,傳寫多訛,錯簡亦復不少。如論中下利、嘔逆,用十棗湯峻劑攻之。十陽十重衄血,以麻黃湯發之。發汗病解反惡寒,病解之中,多一「不」字。心下痞,按之濡,濡字之上少一「不」字之類。諸傢遵經註解,不得不穿鑿附會,致令千古不可多得之書,不能傳信於世,良可惜也。今加正誤一一列明,每條凡小字傍右者,原文也;傍左者,改正之文也;居中者,原文所有或移上,或移下,或他處移入及原文所無而補之者也。字上加〔 〕,刪去者也,尤有整節舛謬者三十五條,證不與脈符,藥不與病合,雖有是方,世無其病,即有其病,難用是藥,承訛襲謬,無濟實用。然其中尚有可采之句,所以各篇不動經文,強加註釋,復錄原文,附於卷末,以志闕疑雲。

┌───────────────────────────────────┐│補註:本文各條置於引號內者為改正正確者,置於中括號內者為應刪錯誤原文。│└───────────────────────────────────┘

太十陽十上篇正誤

桂枝湯方

桂枝三兩〔去皮〕芍藥三兩甘草(炙)二兩生薑(切)三兩大棗(擘)十二枚

【按】

桂枝湯方,原文有「去皮」二字。夫桂枝氣味辛甘,全在於皮,若去皮是枯木矣,如何有解肌發汗之功耶?當刪之,後仿此。

若脈和,其人十大煩,目重「瞼」〔臉〕,內際黃者,此欲解也。

【按】

「臉」字當是「瞼」字,瞼眼弦也。作「臉」字非,當改之。

太十陽十中風「不」〔下〕利嘔逆,表解者,乃可攻之。其人□□汗出,發「熱」〔作〕有時,頭痛,心下痞□滿,引□下痛,幹嘔短氣,汗出不惡寒者,此表解裡未和也,十棗湯主之。

【按】

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嘔下利而用十棗湯峻劑攻之之理乎?惟其大便不利,痞□滿痛,始屬裡病;小十便不利,嘔逆短氣,始屬飲病,乃可峻攻。發作之「作」字,當是「熱」字,始與太十陽十陽十邪熱飲之義相合。若無熱汗出,乃少十陰十陰十邪寒飲,真武湯證也。且「作」字與上下句文義皆不相屬,當改之。

太十陽十病,下之,其脈「浮」[促]不結胸者,此為欲解也。脈「促」[浮]者,必結胸,脈「細數」[緊]者,必咽痛,脈弦者,必兩□拘急,脈「緊」[細數]者,頭痛未止,脈沉緊者,必欲嘔,脈沉滑者,協熱利,脈「數」[浮]滑者,必下血。

【按】

脈促當是「脈浮」,始與不結胸為欲解之文義相屬。脈浮當是「脈促」,始與論中結胸,胸滿同義。脈緊當是「脈細數」,脈細數當是「脈緊」,始同論中二經本脈。脈浮滑當是「脈數滑」,浮滑是論中白虎湯證之脈,數滑是論中下膿血之脈。均當改之。

太十陽十病,二、三日,不能臥,但欲起,心下必結,脈微弱者,此本有寒分也,反下之,若利止,必作結胸,未止者,四日復下「利」[之],此作協熱利也。

【按】

四日復下之之「之」字,當是「利」字,上文利未止,豈有復下之理乎?當改之。

太十陽十病下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芍藥湯主之。若「汗出」微惡寒;去芍藥方中,加附子湯主之。

【按】

微惡寒之上,當有「汗出」二字,若無「汗出」二字,乃表未解也,無加附子之理,當補之。

太十陽十病,脈浮而動數,浮則為風,數則為熱,動則為痛,〔數則為虛〕頭痛發十熱,微盜汗出,而反惡寒者,表未解也。醫反下之,動數變遲,膈內拒痛,胃中空虛,客氣動膈,短氣煩躁,心中懊□十陽十氣內陷,心下因□,則為結胸,大陷胸湯主之。若不結胸,但頭汗出,餘無汗,劑頸而還,小十便不利,身必發黃也。

【按】

「數則為虛」句,衍文也,當刪之。

寒實結胸,無熱證者,與三物〔小陷胸湯〕白散。〔亦可服〕

【按】

與三物小陷胸湯,當是「三物白散」。「小陷胸湯」四字,當是錯簡。桔梗、貝母、巴豆三物,其色皆白,有三物白散之義,十溫十而能攻,與寒實之理相合。小陷胸湯仍栝蔞、黃連,皆十性十寒之品,豈可以治寒實結胸之證耶?「亦可服」三字,亦衍文也,俱當刪之。

太十陽十中篇正誤

發汗病〔不〕解,反惡寒者,虛故也,芍藥甘草附子湯主之。

【按】

發汗病不解之「不」字,衍文也。發汗病不解,則當惡寒,何謂反惡寒,病解惡寒,始可謂虛,當刪之。

病發十熱頭痛,脈反沉,若不差,身十體疼痛,「下利清谷」,當十溫十其裡,宜四逆湯。

【按】

身十體疼痛之下,當有「下利清?b」四字,若無此四字,則當十溫十其裡之文,竟無□落矣,未有表病而十溫十裡之理也。閱後太十陰十篇中雲:傷寒醫下之,續得下利清谷不止,身痛者,急當救裡,四逆湯,其義益明,遵經補之。

傷寒,「若汗」、若吐、若下後,七、八日不解,熱結在裡,表裡俱熱,時「汗」〔時〕惡風,大渴,舌上幹燥而煩,欲飲水數升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

【按】

傷寒之下,當有「若汗」二字,蓋汗較吐下傷津為多也。「時時惡風」,當是「時汗惡風」,若非「汗」字,則時時惡風,是表不解,白虎湯在所禁也。論中謂發十熱無汗,表不解者,不可與白虎湯。渴欲飲水,無表證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細玩經文自知,當補之改之。

發汗已,脈浮數,「小十便不利」煩渴者,五苓散主之。

【按】

脈浮數之下,當有「小十便不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為十陽十明內熱口燥之煩渴,是白虎湯證也。惟其小十便不利而煩渴,斯為太十陽十水熱瘀結之煩渴,始屬五苓散證。若非小十便不利而用五苓散,則犯重竭津十液之禁矣。況太十陽十上篇類此證者數條,惟水入即吐一條,乃水不下行,故無小十便不利之文,餘皆有「小十便不利」四字。今此四字,必是傳寫之遺,當補之。

服桂枝湯,或下之,仍頭項強痛,翕翕發十熱,無汗,心下滿微痛,小十便不利者,桂枝湯去「芍藥」〔桂〕加茯苓白術湯主之。

【按】

去桂當是去芍藥。此方去桂,將何以治仍頭項痛,發十熱無汗之表乎?細玩其服此湯,曰餘根據桂枝湯法煎服,其義自見。服桂枝湯已,十溫十覆令一時許,通身□□微似有汗,此服桂枝湯法也。若去桂則是白芍、甘草、茯苓、白術,並無辛甘走榮衛之品,而曰:餘根據桂枝湯法,無所謂也。且論中脈促胸滿汗出惡寒者,用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主之,去芍藥者,為胸滿也,今證雖稍異,而滿則同,其為去芍藥可知,當改之。

傷寒,醫以丸藥大下之,身熱不去,微煩者,梔子「豉」〔幹薑〕湯主之。

傷寒五、六日,大下之後,身熱不去,心中結痛者,未欲解也,梔子「幹薑」〔豉〕湯主之。

【按】

梔子幹薑湯,當是梔子豉湯;梔子豉湯,當是梔子幹薑湯。斷無煩熱用幹薑,結痛用香豉之理,當移之。

太十陽十病,脈浮緊,無汗,發十熱,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證仍在,此當發其汗,「麻黃湯主之」。服藥已,微除,其人發煩目瞑,劇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十陽十氣重故也。〔麻黃湯主之〕

【按】

張兼善曰:「麻黃湯主之」五字,不應在十陽十氣重之下,豈有衄乃解之後,而用麻黃湯

之理乎?服藥已之上,並無所服何藥之文,將此五字移於其上,文義始合,當移之。

傷寒不大便,六、七日,頭痛有熱者,與承氣湯。其小十便清者,知不在裡,仍在表也,當須發汗。「苦」〔若〕頭痛者,必衄,宜桂枝湯。

【按】

若頭痛之「若」字,當是「苦」字。「苦」頭痛方為必衄證,若是「若」字,則凡頭痛皆能致衄矣。當改之。

心下痞,按之「不」濡,其脈關上浮者,大黃黃連瀉心湯主之。

【按】

按之濡,當是「按之不濡」,若按之濡,乃虛痞也,補之不暇,豈有用大黃瀉之之理乎?當補之。

太十陽十下篇正誤

小青龍湯方加減法內若微利者,去麻黃加「茯苓四兩」〔蕘花如雞子大,熬令赤色〕。

【按】

「加蕘花如雞子大」,此必傳寫之誤。考本草蕘花是芫花類也,每用之攻水其力甚峻,五分可令人下行數十次,豈有治停飲之微利,用雞子大之蕘花者乎?當改加茯苓四兩。

傷寒心下有水氣,??而微喘,發十熱不渴,「小青龍湯主之」。服湯已,渴者,此寒去欲解也。〔小青龍湯主之〕

【按】

「小青龍湯主之」六字,當在發十熱不渴之下,始與服湯已渴者之文義相屬,豈有寒去欲解,而更服小青龍湯之理乎?當移之。

十陽十明篇正誤

十陽十明病,脈浮而緊者,必潮熱,發作有時,但浮者,必「自」〔盜〕汗出。

【按】

自汗是十陽十明證,盜汗乃少十陽十證,盜汗應是自汗,當改之。

十陽十明病,脈遲,汗出多,「發十熱」,微惡寒者,表未解也,可發汗,宜桂枝湯。

【按】

汗出多之下,當有「發十熱」二字,若無此二字,脈遲汗出多,微惡寒乃表十陽十虛,桂枝附子湯證也,豈有用桂枝湯發汗之理乎?當補之。

傷寒脈浮滑,此以表有熱,裡有「熱」〔寒〕,白虎湯主之。

【按】

裡有寒之「寒」字,當是「熱」字,若是「寒」字,非白虎湯證也,當改之。

傷寒若吐下後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餘日,日晡所發潮熱,不惡寒,獨語如見鬼狀。若劇者,發則不識人,循衣模十床十,惕而不安,微喘直視。脈「滑」〔弦〕者生,澀者死。微者,但發十熱譫語者,大承氣湯主之,若一服利,止後服。

【按】

脈弦者生之「弦」字,當是「滑」字,弦為十陰十負之脈,豈有必生之理?惟滑脈為十陽十,始有生理。況滑者通也,澀者塞也,凡物之理,未有不以通為生,而塞為死者,當改之。

太十陽十病,寸緩關浮尺弱,其人發十熱汗出,復惡寒不嘔,但心下痞者,此以醫下之也,如其不下者,病人不惡寒而渴者,此轉屬十陽十明也。小十便數者,大便必□,不更衣十日無所苦也,渴欲飲水,少少與之,「若小十便不利」〔但以法救之〕,渴者宜五苓散。

【按】

「但以法救之」五字,當是「若小十便不利」五字,方與上文小十便數,及下文渴者之義相屬。此條病勢不急救之之文,殊覺無謂。昔王三十陽十亦雲:此處五苓散難用,不然經文渴者之下,當有缺文,當改之。

梔子柏皮湯方

【按】

此方之甘草,當是茵陳蒿,必傳寫之誤也。

太十陽十病,當惡寒發十熱,今自汗出,反不惡寒發十熱,關上脈細數者,以醫吐之過也。一、二日吐之者,腹中饑,口不能食,三、四日吐之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五、六日吐之者」,朝食暮吐,以醫吐之所致也,此為小逆。

【按】

欲食冷食之下,當有「五六日吐之者」六字,若無此一句,則不喜糜粥,欲食冷食,與朝食暮吐之文不相聯屬。且以上文一、二日,三、四日之文細玩之,則可知必有「五六日吐之」一句,由淺及深之義也,當補之。

寸口脈浮大,而醫下之,此為大逆,浮則無血,大則為寒,寒氣相摶,則為腸鳴,醫乃不知,而反飲冷水,〔令汗大出〕水得寒氣,冷必相摶,其人必□。

【按】

「令汗大出」四字,當是衍文,宜刪之。

十陽十明病,□語有潮熱,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宜大承氣湯下之」。若能食者,但□耳。〔宜大承氣湯下之〕

【按】

「宜大承氣湯下之」句,應在必有燥屎五、六枚之下始合。若但便□即用大承氣湯下之,殊失仲景慎重誤下之旨,當移之。

十陽十明中風,脈弦浮大而短氣,腹都滿,□下及心痛,久按之,氣不通,鼻幹,不得汗,嗜臥,一身及面目悉黃,小十便難,有潮熱,時時噦,耳前後腫,刺之小差,外不解,病過十日,脈續「弦」〔浮〕者,與小柴十胡十湯。但浮,無餘證者,與麻黃湯,若不尿,腹滿加噦者,不治。

【按】

續浮之「浮」字,當是「弦」字,始與小柴十胡十湯法之脈相合。若是「浮」字,則上之浮即宜小柴十胡十湯,而下之浮又用麻黃湯,不自相矛盾耶?當改之。

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

【按】

必吐下不止之「下」字,衍文也,當刪之。

少十陽十篇正誤

得病六、七日,脈遲浮弱,惡風寒,手足十溫十,醫二、三下之,不能食,而□下滿痛,面目及身黃,頸項強,小十便難者,與柴十胡十湯,後必下重,本渴飲水而嘔者,柴十胡十湯不中與也。〔食谷者噦〕

【按】

「食谷者噦」四字,衍文也,食谷嘔者有之,從無食谷噦者之證,當刪之。

傷寒五、六日,頭汗出,微惡寒,手足冷,心下滿,口不欲食,大便□,脈「沉」細者,此為十陽十微結,必有表復有裡也,脈沉亦在裡也。汗出為十陽十微,假令純十陰十結,不得復有外證,悉入在裡,此為半在裡,半在外也。脈雖沉「細」〔緊〕,不得為少十陰十病,所以然者,十陰十不得有汗,今頭汗出,故知非少十陰十也,可與小柴十胡十湯,設不瞭瞭者,得屎而解。

【按】

脈細當是「脈沉細」,觀本條下文脈沉亦在裡也之「亦」字自知,當補之。脈雖沉緊之「緊」字,當是「細」字。觀本條上文並無「緊」字,如何說脈雖沉緊,此「雖」字又何所謂耶?當改之。

傷寒發十熱,汗出不解,心下痞□,嘔吐而「不」〔下〕利者,大柴十胡十湯主之

【按】

下利之「下」字,當是「不」字,若是「下」字,豈有上吐下利,而猶以大柴十胡十湯下之者乎?當改之。

太十陽十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十胡十證仍在者,先與小柴十胡十湯,嘔不止,心下急,鬱鬱微煩者,為未解也,與大柴十胡十湯下之則愈。

【按】

許叔微曰:大柴十胡十湯,一方無大黃,一方有大黃。蓋大黃蕩滌蘊熱,傷寒中要藥,王叔和雲:若不用大黃,恐不名大柴十胡十湯。且仲景曰:下之則愈。若無大黃,將何以下心下之急乎?當從叔和為是,宜補之。

太十陽十病,過經十餘日,心中「??臁埂參攣隆秤?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滿,鬱鬱微煩,先此時,自極吐下者,與調胃承氣湯,若不爾者,不可與。但欲嘔,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十胡十證,以嘔故極吐下也。

【按】

王肯堂曰:「十溫十十溫十」當是「??臁埂S衷埔耘幌攏?疑有闕文,當改之。

太十陰十篇正誤

太十陰十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自利益甚」。

【按】

吳人駒曰:「自利益甚」四字,當在必胸下結□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則是已吐食不下而自利益甚矣。仲景復曰:若下之無所謂也,從而移之。

傷寒,本自寒「格」〔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幹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按】

經論中並無寒下之病,亦無寒下之文。玩本條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字,當是「格」字,文義始屬。註傢皆釋胃寒下利,不但文義不屬,且與芩、連之藥不合,當改之。

少十陰十篇正誤

少十陰十病,飲食入口即吐,心中「??臁埂參攣隆秤?吐,復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脈弦遲者,此胸中實,不可下也,當吐之,若膈上有寒飲,幹嘔者,不可吐也,當十溫十之,宜四逆湯。

【按】

「十溫十十溫十」當是「??臁梗???煺十擼十?乃吐飲之狀也,當改之。

厥十陰十篇正誤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以飲水十多」,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

【按】

厥而心下悸者之下,當有「以飲水十多」四字,若無此四字,乃十陰十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當補之。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非」〔此〕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

此為藏寒之「此」字,當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藏厥,與辨蛔厥之義不屬,當改之。

傷寒五、六日,不「大便」〔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按】

「結胸」二字,當是「大便」二字。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皆無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謂也?當改之。

傷寒始發十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若」〔不〕發十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十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十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有餘,必發癰膿也。

【按】

不發十熱者之「不」字,當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之文耶?當改之。

傷寒脈遲,六、七日,「厥而下利」,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

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

傷寒脈遲六、七日之下,當有「厥而下利」四字,若無此四字,則非除中證也。況有此四字,始與下文反與黃芩湯之義相屬,當補之。

合病並病篇正誤

三十陽十合病,脈浮大「弦」〔上〕關上,但欲眠睡,目合則汗。

【按】

浮大上之「上」字,當是「弦」字,始合論中三十陽十合病之脈,若是「上」字,則經論中從無兩寸脈主三十陽十病之理,當改之。

二十陽十並病,太十陽十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十陽十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十陽十證不罷者,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小發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十陽十氣怫鬱在表,當解之「以汗」〔熏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十陽十氣怫鬱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按】

「熏之」二字,當是「以汗」二字,始與上下文義相屬,當改之。

壞病篇正誤

本太十陽十病不解,轉入少十陽十者,□下□滿,幹嘔。不能食,往來寒熱,尚未吐下,脈沉「弦」〔緊〕者,與小柴十胡十湯。若已吐、下、發汗、十溫十針,譫語,柴十胡十證罷,此為壞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按】

脈沉緊當是「脈沉弦」,若是沉緊,是寒實在胸,當吐之診也。惟「脈沉弦」方與上文之義相屬,始可與小柴十胡十湯,當改之。

傷寒吐下後,發汗,虛煩,脈甚微,〔八、九日心下痞□,□下痛,氣上沖咽喉〕眩冒,經脈動惕者,久而成痿。

【按】

「八、九日心下痞□,□下痛,氣上沖咽喉」三句,與上下文義不屬。註傢皆因有此三句,不得不支離蔓衍,牽強解釋。每見此病總因汗出過多,大傷津十液而成,當用補氣補血益筋壯骨之藥,經年始愈。此三句必是錯簡,當刪之。

汗傢重發汗,必恍惚心亂,小十便已,十陰十疼。〔與禹餘糧丸〕

【按】

禹餘糧丸,為澀痢之藥,與此證不合,「與禹餘糧丸」五字,衍文也,當刪之。

形作傷寒,其脈不弦緊而「數」〔弱〕,「數」〔弱〕者必渴,被火者必□語,「數」〔弱〕者發十熱,脈浮,解之當汗出愈。

【按】

三「弱」字,當俱是「數」字,若是「弱」字,熱從何有?不但文義不屬,論中並無此說,當改之。

痙濕?⒉∑?正誤

〔傷寒所致〕太十陽十病,痙濕??,此三種,宜應別論。

【按】

「傷寒所致」四字,甚無所謂,當刪之。

太十陽十病,發十熱無汗,〔反〕惡寒者,名曰剛痙。

【按】

反惡寒之「反」字,衍文也,剛痙證應惡寒,非反也,當刪之。

霍亂篇正誤

惡寒脈微而復利,「利不止亡十陽十」〔利止亡血〕也,四逆加人參湯主之。

【按】

利止亡血,如何用大熱補藥?利止應是「利不止」,亡血應是「亡十陽十」,當改之。

辨可下篇正誤

問曰:人病有宿食,何以別之?師曰:寸口脈浮而大,按之反澀,尺中亦「大」〔微〕而澀,故知有宿食,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按】

尺中「微」字,當是「大」字,若是「微」字,斷無可下之理,當改之。

平脈法正誤

假令脈來微去大,故名反,病在裡也;「脈來大去小」〔脈來頭小本大〕,故名覆,病在表也。「上微小者為十陰十盛」〔上微頭小者〕,則汗出;「下微小者為十陽十盛」〔下微本大者〕,則為關格不通,不得尿;頭無汗者可治,有汗者死。

【按】

脈來頭小本大,當是「脈來大去小」。上微頭小者,當是「上微小者為十陰十盛」。下微本大者,當是「下微小者為十陽十盛」。始與上下之義相屬,當改之,補之。

寸口衛氣盛名曰高,榮氣盛名曰章,高章相摶,名曰綱。衛氣弱名曰?攏?榮氣弱名曰卑,?鹵跋噢遙?名曰損。衛氣和名曰緩,榮氣和名曰遲,遲緩相摶,名曰「強」。〔沉〕

【按】

名曰沉之「沉」字,應是「強」字,玩下文可知,當改之。

寸口脈緩而遲,緩則十陽十氣長,其色鮮,其顏光,其聲商,十毛十發長;遲則十陰十氣盛,骨髓生,血滿,肌肉十緊〔薄鮮□〕,十陰十陽十相抱,榮衛俱行,剛柔相得,名曰強也。

【按】

「薄鮮□」三字,不成句,應是衍文,當刪之。

北方腎脈,其形何似?師曰:腎者水也,名曰少十陰十,其脈沉滑,是腎脈也。腎病自得沉滑而濡者,愈也。

【按】

東南西方,皆有其文,惟缺北方,仿經文補之。

問曰:翕奄沉,名曰滑,何謂也?師曰:沉為純十陰十,翕為正十陽十,十陰十陽十和合,故令脈滑,關尺自平。十陽十明脈微沉,食飲自可;少十陰十脈微滑,〔滑者緊之浮名也,此為十陰十實〕其人必股內汗出,十陰十下濕也。

【按】

「滑者緊之浮名也,此為十陰十實」二句,與上下之義不屬,當是錯簡。

十陽十脈「濡」〔浮〕,十陰十脈弱者,則血虛,血虛則筋急也。其脈「弱」〔沉〕者,榮氣微也;其脈「濡」〔浮〕而汗出如流珠者,衛氣衰也。

【按】

十陽十脈浮,其脈浮之二「浮」字,當是「濡」字,若是「浮」字,則與衛氣衰,汗出如流珠之義不屬。其脈沉之「沉」字,當是「弱」字,若是「沉」字,則與血虛榮氣微之義不屬,當改之。

師曰:病傢人來請,雲,病人發十熱煩極,明日師到,病人向壁臥,此熱已去也,設令脈「自」〔不〕和,處言已愈。

【按】

不和應是「自和」,若不和,如何言愈?當改之。

辨脈法正誤

脈來緩,時一止復來者,名曰結;脈來數,時一止復來者,名曰促。十陽十盛則促,十陰十盛則結,此皆病脈。〔脈按之來緩,時一止復動者,名曰結;又脈來動而中止,更來小數,中有還者反動,名曰結十陰十也。〕

【按】

「脈按之來緩,時一止復動,至名曰結十陰十也」數語,文義不順,且前論促結之脈已明,衍文也,當刪之。

十陰十陽十相搏,名曰動,十陽十動則「發十熱」〔汗出〕,十陰十動則「汗出」〔發十熱〕,形冷惡寒者,此三焦傷也。若數脈見於關上,上下無頭尾,如豆大,厥厥動搖者,名曰動也。

【按】

十陽十動則「汗出」二字,當是「發十熱」二字;十陰十動則「發十熱」二字,當是「汗出」二字。十陽十加於十陽十,豈有汗出之理?『素問』曰:十陽十加於十陰十,謂之汗,遵經移之。

脈十陰十陽十俱緊,至於吐利,其脈獨不解,緊去「人」〔入〕安,此為欲解。若脈遲至六七日不欲食,〔此為晚發,水停故也〕為未解;食自可者,為欲解。

【按】

緊去入安之「入」字,當是「人」字,人安謂不吐利也。「此為晚發,水停故也」二句,與上下文義不屬,應是衍文,當改之,刪之。

脈浮而數,浮為風,數為「熱」〔虛風為熱虛為寒〕,風「熱」〔虛〕相搏,則灑淅惡寒也。

【按】

數為虛之「虛」字,應是「熱」字。「風為熱,虛為寒」二句,應是衍文。風虛相摶之「虛」字,亦應是「熱」字。當改之。

寸口諸微亡十陽十,諸濡「衛虛」〔亡血〕,諸弱「榮虛」〔發十熱〕,諸緊為寒,諸乘寒者則為厥,鬱冒不仁,以胃無谷氣,脾澀不通,口急不能言,戰而栗也。

【按】

諸濡亡血,當是「諸濡衛虛」,諸弱發十熱,當是「諸弱榮虛」。濡、浮而無力,候十陽十虛也,豈有亡血之理?弱、沉而無力,候十陰十虛也,豈止發十熱而已,當改之。

師曰:病人脈微而澀者,此為醫所病也。大發其汗,又數大下之,其人亡血,病當惡寒,後乃發十熱,無休止時。夏月盛熱,欲著復衣,冬月盛寒,欲十裸十其身,所以然者,十陽十微則惡寒,十陰十弱則發十熱,此醫發其汗,使十陽十氣微,又大下之,令十陰十氣弱,五月之時,十陽十氣在表,胃中虛冷,以十陽十氣內微,不能勝冷,故欲著復衣。十一月之時,十陽十氣在裡,胃中煩熱,以十陰十氣內弱,不能勝熱,故欲十裸十其身。〔又十陰十脈遲澀,故知血亡也〕

【按】

「又十陰十遲澀,故知血亡也」二句,與上文義不屬,衍文也,當刪之。

寸口脈弱而遲,弱者「十陽十」〔衛〕氣微,遲者「脾」〔榮〕中寒,「十陽十氣微,脾中寒」〔榮為血血寒則發十熱衛為氣氣微〕者,心內饑,饑而虛滿不能食也。

【按】

條末「心內饑,饑而虛滿不能食」句,此是論脾胃,不關榮衛。故弱者衛氣微,當是「十陽十氣微」;遲者榮中寒,當是「脾中寒」;上下文義始屬。榮為血,豈有血寒發十熱之理?衛為氣,氣微者,皆不成文,今悉易之。當是「十陽十氣微,脾中寒者心內饑」,閱下條言胃氣有餘自知,當改之。

趺十陽十脈浮而澀,少十陰十脈如經者,其病在脾,法當下利,何以知之?〔若脈浮大者,氣實血虛也〕,今趺十陽十脈浮而澀,故知脾氣不足,胃氣虛也;以少十陰十脈「沉而滑」〔弦而浮〕才見,此為調脈,故稱如經也。若反滑而數者,故知當尿膿也。

【按】

「若脈浮大者,氣實血虛也」二句,與上下文義不屬,當刪之。少十陰十脈弦而浮,豈可謂如經乎?當改「沉」、「滑」二字。

趺十陽十脈伏而澀,伏則吐逆,水谷不「入」〔化〕,澀則「不得小十便」〔食不得入〕,名曰關格。

【按】

水谷不化之「化」字,當是「入」字,若是「化」字,是能食也,何名曰格?「食不得入」當是「不得小十便」,若有小十便,是水道通也,何名曰關?悉改之。

趺十陽十脈緊而浮,浮為氣,緊為寒,浮為腹滿,緊為絞痛,浮緊相摶,腸鳴而轉,轉即氣動,膈氣乃下,少十陰十脈不出,其十陰十腫大而「痛」〔虛〕也。

【按】

十陰十腫大而虛之「虛」字,應改「痛」字,細玩自知。

太十陽十上篇存疑

病在十陽十,應以汗解之,反以冷水?e之,若灌之,其熱被卻不得去,彌更益煩,肉上粟起,意欲飲水,反不渴者,服文蛤散;若不差者,與五苓散。身熱皮粟不解,欲引衣自覆者,若水以?e之洗之,益令熱被卻不得出,當汗而不汗則煩。假令汗出已,腹中痛,與芍藥三兩,如上法。

太十陽十下篇存疑

太十陽十病,二日,反躁,反熨其背,而大汗出,大熱入胃,胃中水竭,躁煩,必發譫語,十餘日,振??自下利者,此為欲解也。故其汗從腰以下不得汗,欲小十便不得,反嘔欲失溲,足下惡風,大便□,小盒飯數,而反不數,及多,大便已,頭卓然而痛,其人足心必熱,谷氣下流故也。

下之後,復發汗,晝日煩躁不得眠,夜而安靜,不嘔,不渴,無表證,脈沉微,身無大熱者,幹薑附子湯主之。

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煩躁者,茯苓四逆湯主之。

傷寒,腹滿譫語,寸口脈浮而緊,此肝乘脾也,名曰縱,刺期門。

傷寒,發十熱,嗇嗇惡寒者,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十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

十陽十明篇存疑

病人無表裡證,發十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谷善饑,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當湯。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便膿血也。

脈浮而芤,浮為十陽十,芤為十陰十,浮芤相摶,胃氣生熱,其十陽十則絕。

十陽十明病,反無汗,而小十便利,二、三日,嘔而咳,手足厥者,必苦頭痛,若不咳不嘔,手足不厥者,頭不痛。

十陽十明病,但頭眩,不惡寒,故能食而咳,其人咽必痛,若不咳者,咽不痛。

少十陰十篇存疑

少十陰十病,吐利,手足逆冷,煩躁欲死者,吳茱萸湯主之。

壞病篇存疑

傷寒脈浮,自汗出,小十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急,反與桂枝湯,欲攻其表,此誤也,得之便厥。咽中幹,煩躁,吐逆者,作甘草幹薑湯與之,以復其十陽十;若厥愈足十溫十者,更作芍藥甘草湯與之,其腳即伸;若胃氣不和,譫語者,少與調胃承氣湯;若重發汗,復加燒針者,四逆湯主之。

問曰:證象十陽十旦,按法治之而增劇,厥逆,咽中幹,兩脛拘急而譫語,師言,夜半手足當十溫十,兩腳當伸,後如師言,何以知此?答曰:寸口脈浮而大,浮為風,大為虛,風則生微熱,虛則兩脛攣,病形象桂枝,因加附子參其間,增桂令汗出,附子十溫十經,亡十陽十故也。厥逆,咽中幹,煩躁,十陽十明內結,譫語煩亂,更飲甘草幹薑湯,夜半十陽十氣還,兩足當熱,脛尚微拘急,重與芍藥甘草湯,爾乃脛伸,以承氣湯微溏,則止其譫語,故知病可愈。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傷寒八、九日,下之,胸滿煩驚,小十便不利,譫語,一身盡重,不可轉側者,柴十胡十加龍骨牡蠣湯主之。

微數之脈,慎不可灸,因火為邪,則為煩逆,追虛逐實,血散脈中,火氣雖微,內攻有力,焦骨傷筋,血難復也。

脈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無從出,因火而盛,病從腰以下必重而痹,名火逆也。

傷寒脈浮,醫以火十逼十劫之,亡十陽十,必驚狂,起臥不安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主之。

痙濕?⒉∑?存疑

濕傢下之,額上汗出,微喘,小十便利者死,若下利不止者,亦死。

大十陽十中?⒄十擼十?身熱疼重,而脈微弱,此亦夏月傷冷水,水行皮中所致也。

辨不可汗病篇存疑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微反在上,澀反在下,微則十陽十氣不足,澀則無血,十陽十氣反微,中風汗出,而反躁煩,澀則無血,厥而且寒,十陽十微發汗,躁不得眠。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弦反在上,微反在下,弦為十陽十運,微為十陰十寒,上實下虛,意欲得十溫十,微弦為虛,不可發汗,發汗則寒栗,不能自還。

厥,脈緊,不可發汗,發汗則聲亂咽嘶,舌萎聲不得前。

咳者則劇,數吐涎沫,咽中必幹,小十便不利,心中饑煩,??時而發,其形似瘧,有寒無熱,虛而寒栗,咳而發汗,蜷而苦滿,腹中復堅。

辨不可下病篇存疑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微反在上,澀反在下,微則十陽十氣不足,澀則無血,十陽十氣反微,中風汗出,而反躁煩,澀則無血,厥而且寒,十陽十微不可下,下之則心下痞□。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弦反在上,微反在下,弦為十陽十運,微為十陰十寒,上實下虛,意欲得十溫十,微弦為虛,虛者不可下也。

脈濡而弱,弱反在關,濡反在巔,浮反在上,數反在下,浮為十陽十虛,數為無血,浮為虛,數生熱,浮為虛,自汗出而惡寒,數為痛,振而寒栗,微弱在關,胸下為急,喘汗而不得呼吸,呼吸之中,痛在於□,振寒相摶,形如瘧狀,醫反下之,故令脈數發十熱,狂走見鬼,心下為痞,小十便淋十漓,少腹甚□,小十便則尿血也。

脈濡而緊,濡則衛氣微,緊則榮中寒,十陽十微衛中風,發十熱而惡寒,榮緊胃氣冷,微嘔心內煩。醫為有大熱,解饑而發汗,亡十陽十虛煩躁,心下苦痞堅,表裡俱虛竭,卒起而頭眩,客熱在皮膚,悵怏不得眠,不知胃氣冷,緊寒在關元,技巧無所施,汲水灌其身,客熱因時罷,栗栗而振寒,重被而覆之,汗出而冒巔,體惕而又振,小十便為微難,寒氣因水發,清谷不容間,嘔變反腸出,顛倒不得安,手足為微逆,身冷而內煩,遲欲從後救,安可復追還。

脈浮而大,浮為氣實,大為血虛,血虛為無十陰十,孤十陽十獨下十陰十部者,小盒飯赤而難,胞中當虛,今反小十便利而大汗出,法應衛傢當微,今反更實,津十液四射,榮竭血盡,幹煩而不得眠,血薄肉消,而成暴液,醫復以毒藥攻其胃,此為重虛,客十陽十去有期,必下如污泥而死。

傷寒,脈十陰十陽十俱緊,惡寒發十熱,則脈欲厥,厥者,脈初來大,漸漸小,更來漸大,是其候也。如此者惡寒,甚者翕翕汗出,喉中痛苦;熱多者,目赤脈多,睛不慧;醫復發之,咽中則傷;若復下之,則兩目閉,寒多便清谷,熱多便膿血;若熏之,則身發黃;若熨之,則咽燥;若小十便利者,可救之;若小十便難者,為危殆。

傷寒發十熱,口中勃勃氣出,頭痛目黃,衄不可制,貪水者必嘔,惡水者厥。若下之,咽中生瘡,假令手足十溫十者,必下重便膿血。頭痛目黃者,若下之,則目閉。貪水者,若下之,其脈必厥,其聲嚶,咽喉塞;若發汗,則戰栗,十陰十陽十俱虛。惡水者,若下之,則裡冷不嗜食,大便完谷出;若發汗,則口中傷,舌上白胎,煩躁;脈數實,不大便六、七日,後必便血;若發汗,則小十便自利也。

微則為咳,咳則吐涎,下之則咳止,而利因不休,利不休則胸中如蟲嚙,粥入則出,小十便不利,兩□拘急,喘十息為難,頸背相引,臂則不仁,極寒反汗出,身冷若冰,眼睛不慧,語言不休,而谷氣多入,此為除中,口雖欲言,舌不得前。

脈數者久數不止,止則邪結,正氣不能復,正氣卻結於藏,故邪氣浮之,與皮十毛十相得,脈數者不可下,下之必煩利不止。

傷寒發十熱頭痛,微汗出,發汗則不識人。熏之則喘,不得小十便,心腹滿;下之則短氣,小十便難,頭痛背強;加十溫十針則衄。

下利脈大者,虛也,以強下之故也。設脈浮革,因爾腸鳴者,屬當歸四逆湯。

陶隱居『名醫別錄』合藥分劑法則

凡言銼如麻豆大者,與□咀同意。夫□咀古之制也,古人無鐵刀,以口咬細,令如麻豆,為粗藥煎之,使藥水清,飲於腸中,則易升易散。今人以刀銼如麻豆大,此□咀之易成也。

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每銖今四分一厘七毫),六銖為一分(去聲),四分成一兩,十六兩為一筋。(李杲曰:六銖為一分,即今之二錢半也,二十四銖為一兩。古雲三兩即今之一兩,雲二兩即今之六錢半也)

今方傢雲等分者,非分兩之分,謂諸藥筋兩多少皆同爾,多是丸散用之。

丸散雲刀圭者,十分(平聲)方寸匕之一,準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五匕者,即今五銖錢邊;五字者,抄之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匕即匙也)

藥以升合分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筋兩,則以升平之。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內散藥物,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爾。(李時珍曰:古之一升,即今之二合半也。)

凡方雲巴豆若幹枚者,粒有大小,當去心皮柞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幹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幹枚者,去?y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棗大小三枚準一兩。幹薑一累者,以一兩為正。

凡方雲半夏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蜀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庵□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十床十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稱準者,取平升為正。

凡方雲用桂一尺者,削去皮,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二兩為正。雲某草一束者,三兩為正。雲一把者,二兩為正。

凡煎湯藥,初欲微火令小沸,其水數根據方多少;大略藥二十兩用水一鬥者,煮取四升,以此為準。然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服湯宜小沸,熱則易下,冷則嘔湧。

凡雲分再服三服者,要令勢令相及,並視人之強弱羸瘦,病之輕重,為之進退增減,不必局於方說,則活潑潑地也。

凡丸藥雲如細麻者,即十胡十麻也,不必扁扁,略相稱爾!黍粟亦然。雲如大麻子者,準三細麻也。如十胡十豆者,即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以三大麻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者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四十梧子準之。

凡方雲蜜一筋者,有七合。豬膏一筋者,有一升二合也。

附三十陽十三十陰十經各圖

膀十胱足太十陽十之脈。起於目內眥,上額十十交十十巔;其直者,從巔入絡腦,還出別下項,循肩?m內,俠脊抵腰中,入循膂,絡腎屬膀十胱,其直者,從腰中下俠脊,貫十臀十入?N中;其支者,從?m內左右別,下貫胛,俠脊內,過髀樞,循髀外,從後廉,下合?N中,以下貫□內,出外踝之後,循京骨,至小指外側。

(圖)

胃足十陽十明之脈,起於鼻之十十交十十?O中,旁約太十陽十之脈,下循鼻外,入上齒中,還出俠口,環唇,下十十交十十承漿,卻循頤後下廉,出大迎,循頰車,上耳前,過客主人,循發際至額顱;其支者,從大迎前,下人迎,循喉嚨,入缺盆,下膈,屬胃,絡脾;其直者,從缺盆下十乳十內廉,下挾臍,入氣街中;其支者,起於胃下口,循腹裡,下至氣街中,而合以下髀關,抵伏兔,下膝臏中,下循脛外廉,下足跗,入中指外間;其支者,下廉十穴十三寸,而別下入中指外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指間,出其端。

(圖)

膽足少十陽十之脈,起於目銳眥,上抵頭角,下耳後,循頸,行手少十陽十之前,至肩上,卻十十交十十出手少十陽十之後,入缺盆;其支者,從耳後入耳中,出走耳前,至目銳眥後;其支者,別銳眥,下大迎,合手少十陽十,抵於□,下加頰車,下頸合缺盆,以下胸中,貫膈,絡肝,屬膽,循□裡,出氣街,繞十毛十際,橫入髀厭中;其直者,從缺盆下腋,循胸過季□,下合髀厭中,以下循髀十陽十,出膝外廉,下外輔骨之前,直下抵絕骨之端,下出外踝之前,循足跗上,入小指次指之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指之間,循大指岐骨內出其端,還貫爪甲,出三十毛十。

(圖)

脾足太十陰十之脈,起於大指之端,循指內側白肉際,過核骨後,上內踝前廉,上□內,循脛骨後,十十交十十出厥十陰十之前,上膝股內前廉,入腹,屬脾,絡胃,上膈,挾咽,連舌本,散舌下;其支者,復從胃別上膈,註心中。

(圖)

腎足少十陰十之脈。起於小指之下,斜趨足心之湧十泉十穴十,出於然谷之下,循內踝之後,別入跟中,以上□內,出?N內廉,上股內後廉,貫脊,屬腎,絡膀十胱;其直者,從腎上貫肝膈,入肺中,循喉嚨,挾舌本;其支者,從肺出絡心,註胸中。

(圖)

肝足厥十陰十之脈,起於大指聚十毛十之上,上循足跗上廉,去內踝一寸,上踝八寸,十十交十十出太十陰十之後,上?N內廉,循股十陰十,入十毛十中,過十陰十器,抵小腹,俠胃,屬肝,絡膽,上貫膈,佈□,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連目系,上出額,與督脈會於巔;其支者,從目系,下頰裡,環唇內;其支者,復從肝別貫膈,上註肺。

(圖)

附傷寒刺灸等十穴十圖

太十陽十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則愈。

【按】

風池十穴十在顳□後,顳□腦空十穴十也。後者,謂俠玉枕傍,骨下發際內,大筋外陷中,按之引耳中是也。足少十陽十、十陽十維之會,宜刺三分,肌肉厚者可五分,留七呼,禁灸。風府一十穴十,在項發際上一寸,大筋內宛宛中,疾言其肉立起,言休立下,是其十穴十也。督脈、十陽十維之會,宜刺三分肌肉薄者隻二分,候病人呼氣即出,禁灸。太十陽十之邪,刺足少十陽十督脈者,何也?蓋以風府在頭部中行,風池在第三行,太十陽十在第二行,則風池、風府實俠太十陽十經而行者也,況二十穴十皆為十陽十維之會,十陽十維者,謂諸十陽十之總也。刺之,諸十陽十之氣得泄,何患太十陽十之邪不去哉。

(圖)

太十陽十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作再經者,針足十陽十明,使經不傳則愈。

【按】

仲景雲:針足十陽十明,成註未明指其十穴十。考之龐氏『總病論』雲:補足十陽十明上三裡十穴十。

推其意,得補則經氣實而不傳,殊不知仲景之意,針足十陽十明為迎而奪之,以泄其經之熱,使熱邪得泄,不至再傳他經,故雲愈也。龐氏不明用針之理,以泄為補,恐誤矣。又考張氏纘論雲:刺足十陽十明沖十陽十穴十,沖十陽十者,即仲景所謂趺十陽十脈也,有診法而不言刺,張氏之言,實本史氏『傷寒論註』,不足法也。三裡二十穴十,在膝眼下三寸,?t骨外廉兩筋間宛宛中,坐而豎膝,低跗取之,極重按之,則跗上動脈即止,是其十穴十也,可刺五分,留七呼。

(圖)

傷寒,腹滿□語,寸口脈浮而緊,此肝乘脾也,名曰縱,刺期門。

傷寒發十熱,澀澀惡寒,大渴欲飲水,其腹必滿,自汗出,小十便利,其病欲解,此肝乘肺也,名曰橫,刺期門。

婦人中風,發十熱惡寒,經水適來,得之七、八日,熱除而脈遲身涼,胸□下滿,如結胸狀,□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也,當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

十陽十明病,下血□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但頭汗出者,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縟緩鉤鱸蠐?。太十陽十與少十陽十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語脈弦,五、六日□語不止,當刺期門。

【按】

『圖經』雲:期門二十穴十,在不容傍一寸五分,十乳十直下,第二肋骨端,近腹處,是其十穴十也。第二肋者,從下數至第二肋也。肋骨端者,在軟肋骨末之端也。刺四分,肥人量之。

(圖)

太十陽十與少十陽十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語脈弦,五、六日□語不止,當刺期門。

太十陽十、少十陽十並病,心下□,頸項強而眩者,當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

【按】

『圖經』雲:督脈大椎十穴十,在第一椎上陷中,可刺五分,留三呼,泄五吸。肺俞二十穴十,在第三椎下,兩傍相去各一寸五分,可刺三分,留七呼,得氣即泄,肥人可刺五分。肝俞二十穴十,在第九椎下,兩傍相去各一寸五分,可刺三分,留六呼。仲景太十陽十少十陽十並病,乃合邪也,故刺大椎、肺俞、肝俞,亦合泄之法也。

(圖)

少十陰十病,得之二、三日,口中和,其背惡寒者,當灸之,附子湯主之。

【按】

當灸之,仲景未言灸何十穴十。常器之雲:當是足太十陽十鬲關二十穴十,專灸背惡寒。其十穴十在第七椎下,兩傍相去各三寸陷中,正坐取之,可灸五壯。蓋以太十陽十為少十陰十之表,故外灸鬲關以十溫十其表,內用附子以十溫十其裡也。

(圖)

少十陰十病吐利,手足不厥冷,反發十熱者,不死,脈不至,灸少十陰十七壯。

【按】

灸少十陰十七壯,仲景未言灸何十穴十。常器之雲:當灸少十陰十太溪二十穴十。經曰:腎之原出於太溪,其十穴十在內踝後跟骨,動脈陷中。

(圖)

少十陰十病,下利便膿血者,可刺。

【按】

可刺,仲景未言可刺何十穴十。常器之雲:可刺足少十陰十幽門、十十交十十信。郭壅曰:可灸。考幽門二十穴十,在鳩尾下一寸,巨闕兩傍各五分陷者中,治瀉利膿血,刺五分灸五壯。十十交十十信二十穴十,在內踝上二寸,少十陰十前太十陰十後,廉筋骨間,治瀉利赤白,刺四分留五呼,灸三壯。兩說皆是。

(圖)

少十陰十病,下利脈微澀,嘔而汗出,必數更衣,反少者,當十溫十其上,灸之。

【按】

灸之,仲景未言當灸何十穴十。常器之雲:灸太沖。郭雍雲:灸太溪。此十穴十皆不治嘔而汗出,裡急下利,惟幽門主治幹噦,嘔吐,裡急,下利,亦當灸幽門為是。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十陰十,厥不還者死。

【按】

灸厥十陰十,仲景未言當灸可十穴十。常器之雲:可灸太沖。以太沖二十穴十,為足厥十陰十之所註,凡病診太沖脈,可決人之生死。其十穴十在足大指本節後二寸,跗間陷者中,動脈應手,是其十穴十也,灸三壯。

(圖)

傷寒脈促,手足厥者,可灸之。

【按】

可灸之,仲景未言當灸何十穴十,常器之雲:太沖十穴十。前條手足厥逆,灸太沖;此條亦手足厥逆,亦當灸太沖。

《醫宗金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