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1)。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2)。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註釋】(1)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2)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1)。 【註釋】(1)麗,猶連也。施說之盛,莫盛於此。 初九:和兌,吉(1)。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註釋】(1)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系,和兌之謂也。說不在諂,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九二:孚兌,吉,悔亡(1)。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2)。 【註釋】(1)說不失中,有孚者也。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2)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兇(1)。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註釋】(1)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1)。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註釋】(1)商,商量裁制之謂也。介,隔也。三為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內制外,是以未寧也。處於幾近,閑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1)。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2)。 【註釋】(1)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2)以正當之位,信於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上六:引兌(1)。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註釋】(1)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 上一篇←《周易註》→下一篇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1)。
初九:和兌,吉(1)。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1)。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2)。
六三:來兌,兇(1)。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1)。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1)。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2)。
上六:引兌(1)。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