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氏春秋
覽部第十六卷第六篇察微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①。子貢②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③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④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
【註釋】①府:指國庫。②子貢:孔子的學生。③賜:子貢的名。④子路:孔子的學生。
大意就是:(春秋時期,)魯國法律規定:如果魯國人在外國看見同胞被賣為奴婢,隻要他們肯出錢把人贖回來,那麼回到魯國後,就可以從國庫領取報酬和獎金。這道法律執行瞭很多年,很多流落他鄉的魯國人因此得救,得以重返故國。(此法律算是善法吧?)後來,孔子的一個學生,叫子貢,很有錢。他從國外贖回來瞭魯國人,但卻拒絕瞭國傢的報酬和獎金,因為他自認為不需要這筆錢,情願為國分擔贖人地負累。(子貢算不算是一個善人?)孔子卻批評他,說:“子貢做錯瞭。從今以後,魯國人將不會從別國贖回奴仆瞭。”
孔子的另一個學生,叫子路,救瞭一個落水者。(子路算不算做善事?)落水者送瞭一頭牛給子路作為報答,子路接受瞭。(子路算不算貪財?)孔子卻稱贊說:“從此以後,魯國人必定會去就落水者。”
評曰:孔子認為,世上萬事,不過義、利二字而已。魯國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過是人們心中的一個‘義’字,隻要大傢看見落難的同胞時能生出惻隱之心、隻要他肯不怕麻煩去贖這個人、去把同胞帶回國,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舉。事後國傢會給他補償,讓這個行善舉的人不會受到損失,而且能夠因為他心中的‘義’而得到大傢的贊揚。長此以往,願意做善事的人就會越來越多。所以這條法律是善法。而子貢的做法,固然為自己贏得瞭更高的贊揚,但是同時也拔高瞭大傢對‘義’的要求。往後那些贖瞭人之後去向國傢要錢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傢的稱贊,甚至可能會被國人嘲笑,責問他們為什麼不能像子貢一樣為國分憂。子貢此舉把‘義’和‘利’對立起來瞭,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惡行。因為這樣,自子貢之後,很多人就會對落難的同胞裝做看不見瞭,因為他們不像子貢那麼有錢,或者他們不像子貢那麼喜歡出風頭。於是,很多魯國人會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所以孔子才批評子貢。
子路救瞭落水者,會因為這一善舉獲得大傢的稱贊。而之後接收瞭落水者送的牛,這讓冒風險做善事的人獲得瞭‘利’的補償。子路因為救落水者而名利雙收,這樣自子路以後,大傢遇到落水者,就會去救瞭。這個影響是多麼好啊。所以說孔子看事情看得深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