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地買賣出現於何時?

中國古代自階級社會形成以來,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土地國有制,也叫王有制,這就是說,全國土地都歸國王一人所有。《詩經》上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國土地隻能由國王來分封、賞賜、授予或收回。當

然,在這樣的制度下,私人是沒有土地的所有權的,更不能把土地當作商品來買賣。《禮記。王制》所謂“田裡不鬻”,就是這種古老的規定。查商代甲骨文中,絕無土地買賣的記載,那麼到什麼時候國傢取消這種禁令而土地可以買賣瞭呢?這件事,有人認為發生在西周,有人說是在春秋,有人提出在戰國,還有人說是在秦代。

主張西周中葉已經出現土地買賣的學者,主要根據是1957年在陜西歧山縣出土的一批西周銅器的銘文。其中《衛釐》的銘文說:(周懿王)三年三月,矩伯向裘衛取瞭價值貝80朋的瑾璋,答應給裘衛土地10田;矩伯後又取瞭赤琥兩件以及其他物品,共計價貝20朋,於是矩伯答應再給裘衛土地3田。裘衛把這事報告給幾個執政大臣,這些大臣就命令主管官把矩伯的田授給裘衛。《五年衛鼎》記述瞭周懿王五年,裘衛和邦君厲交易土地的事;《九年衛鼎》載周懿王九年,裘衛又以車馬用器和矩伯的一塊林地相交易。此外,西周恭王時的銅器《格伯簋》,也記格伯以良馬四匹,換取瞭倗生的土地30田。這裡的關鍵是,上列銅器銘文中的“貯”字的意義。主張西周已有土地買賣的學者認為,這個“貯”當讀作“賈”,引申為買賣、價錢。這樣,《五年衛鼎》中的“汝貯田不?”“貯田五田”,《格伯簋》中的“貯三十田”,自然都是買賣田地瞭。但不少學者不同意這種解法,他們有的認為應讀作“予”,意即給予;有的認為應讀作“償”,意即償還,有的認為應讀作“租”,意即租借。這樣,上列銅器銘文所記的事,都成瞭土地與物品的互相兌換。

而且,在互相交換時,必須經過執政大臣的批準,主管部門的監督執行,這當然不能說是買賣行為。

到瞭春秋時期,有沒有土地買賣的跡象呢?晉國的魏絳曾經向晉悼公建議:邊疆的戎狄少數民族“貴貨易土”,即重視財貨,輕視土地,因而“土可賈焉”(《左傳。襄公四年》)。朱紹侯主編的《中國古代史》據此認為,這“一語已露出瞭土地買賣的端倪,西周以來,‘田裡不鬻”的格局被沖破瞭決口“。但不少學者仍然認為,這是中原國傢用財貨去向邊疆戎狄部落換取土地,並非民間的土地買賣。直到戰國初年,晉國的趙襄子在中牟縣選拔瞭兩個平民出任中大夫之官,於是當地農民都想攀登仕途,紛紛”棄其田耘,賣宅圃“(《韓非子。外儲說左上》)。由此可知,當時的住宅及周圍的菜圃可”賣“,但耕種的大田還隻能”棄“而不能賣的。

長期以來許多學者認為,戰國中期秦國的商鞅變法,從政策法令上規定瞭民間土地可以買賣。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尚鉞主編的《中國歷史綱要》、王玉哲編著的《中國上古史綱》都持此說。他們的主要論據,就是漢代董仲舒說的:“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賣買”(見《漢書。食貨志》)。但是近來又有一些學者提出,董仲舒的這個說法和《戰國策》、《史記》中論述的商鞅“勸民耕農”的改革措施不合,它與商鞅抑制商業的主張是相矛盾的。1975年底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大部分是戰國晚年秦國的法律文書,而且數量相當多。如果商鞅有允許土地買賣的法令,這批《秦簡》中一定會有所反映,但現在卻根本找不到這一方面的規定或事例。再則,從現存的戰國後期的歷史資料來看,土地買賣的現象仍然是鳳毛麟角,十分罕見。戰國晚年的荀卿在論述當時農田情況時還指出:“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荀子。王霸篇》)。由此推定,商鞅“除井田、民得買賣”的說法,乃是一種誤傳。有的學者提出,真正允許土地在民間買賣,應該是在秦始皇時期。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史記。秦始皇本紀。集解》引徐廣語)。“黔首”是秦代對廣大人民的稱呼。所謂“自實田”,即廢除歷來由國傢給人民“授田”的制度。秦始皇又表彰烏氏倮、寡婦清等大財主,漢代崔實作《政論》,並說他“尊獎並兼之人”(《通典。食貨典》引)。這樣,土地的買賣兼並自然就盛行起來。據說戰國晚期,趙國的趙括曾用趙王所賜的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這是趙國貴族買進土地的個別情況。到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人民便可以自由買賣土地瞭。

(楊善群)

《千古之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