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是古代死刑的一種,它是隨著法律的建立而出現。但它作為軍隊中的一種刑罰始於何時?至今仍是個謎。
有人說斬首是春秋時期開始的。那時曾流傳過孫武斬吳王寵姬的故事。據《史記。孫武吳起列傳》載,孫武獻《兵法》於吳王闔廬,吳王為考驗孫武的用兵才能,當即命他訓練宮女。孫武受命後,將180名宮女編成兩隊,並以吳王的兩個寵姬任隊長。講解要領,宣佈紀律,待宮女們回答明白之後,才開始操練。先發令向右轉,誰知宮女們卻大笑不聽命令。孫武又將要領講瞭一遍,再次宣佈紀律,又發令向左轉,宮女們仍然大笑。孫武宣佈:“約束不明,中令不熟,將之罪也;約束已明而不知法者,吏士之罪也”。立即按軍法從事,“遂斬隊長二人以徇,用其次為隊長,於是復鼓之,婦人左右前後跪起皆中規矩繩墨,無敢出聲”。這一故事,是否能說明當時軍中就有斬首這一刑罰呢?其實春秋時期已公佈瞭成文法,並把刑書鑄在鼎上,從以往的不公佈狀態走向公佈狀態。法律以對付逃亡和鎮壓盜賊為重要內容。那時軍隊規模擴大,增加瞭新兵種,為瞭鞏固部隊,軍事法己初步建立。不但對逃亡者使用酷刑,對練兵中違紀者也施以重刑。《左傳》載,楚將子玉治兵,一天時間,就處死3人。類似孫武斬吳王寵姬的事,在軍隊中已出現。
另一種觀點認為:斬首始見於西周。西周的刑罰共有墨、劓、剕、宮和大辟五種,稱“五刑”。大辟是當時死刑的通稱。據《尚書。呂刑》記載,西周有五刑之屬3000條。根據犯罪人等級及罪行大小,各種刑罰都有不同的執行形式,規定著不同的條文。如死刑就有殺、斬、磬、膊、焚等多種。據《周禮。秋官。掌戮》對死刑的解釋,殺,“殺以刀刃”;斬,“斬以斧鉞”。
說明西周就有用斧鉞斬首的刑罰。那時的軍隊實行“國人”(自由民)當兵的等級制度,隨著戰爭規模擴大,“軍旅皆出於鄉”,軍隊由6個師擴展為22個師,頻繁地征伐爭戰。為懲治軍中的犯罪者,習慣法和不成文法中均有“殺”、“斬”之刑。國王的軍令、訓詞及權臣的命令是法律形式之一,《周禮。秋官。士師》載:“誓,用之於軍旅”。周武王率兵伐紂,在商郊牧野誓師(史稱“牧誓”)時,就宣佈過嚴明的軍紀。如無命不許輕退,敵退不許追殺,務須嚴守約束,若有不遵者殺無赦。在這次作戰中,當周軍攻人商都朝歌時,周武王對已死的商紂王,“乃射三發而後下車,擊之以輕呂(劍名),斬之黃鉞(銅斧)”,交將紂的頭懸掛在大白旗上(見《史紀。周本紀》)。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斬首始於秦。秦的死刑,種類多,執行手段極其殘酷。僅秦律中規定的死刑就有:棄市、斬、梟首、磔、戮、具五刑、戮屍、車裂、阬、定殺、絞和族等12種。其中“斬”和“梟首”,都屬於“斬首”
類。一說“梟首”是處死後懸頭示眾,不包括斬首。
那時軍隊中法律比較完備,據出土的秦簡《軍爵律》和《商子》載,對違反軍令的人要按法嚴懲,對作戰中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軍中規定的死刑還有:“降敵”罪,“降敵者誅其身,沒其傢”,殺本人,全傢還要沒為官奴:“不得”罪,下級軍官帶兵作戰,得不到敵人首級的,要處死:“譽敵”罪,贊揚敵軍,瓦解士氣者,要處“戮”刑。那時軍隊由於條件限制,執行死刑時,往往是斬首。
說軍隊斬首始於秦,不僅是其法律中明文規定有“斬”的刑罰,還因為一是秦建立空前統一的強大的封建帝國後,奉行瞭先秦法傢關於“法”、“術”、“勢”的法治理論,司法機構健全,立法完備嚴密,用刑嚴峻苛刻,主張依靠法律的強制力貫徹統治者的意志,強調重刑厚賞。二是秦時軍隊中實行瞭賞勇罰怯的制度,認為士兵的勇敢在於“制”。軍中還實行瞭征兵制度,從中下階層的士民中征集兵員,為瞭鞏固部隊,賞罰十分明確,特別強調嚴懲和重刑,“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三是軍隊中普遍使用瞭鐵制兵器,執行斬首時,較之春秋前使用的黃鉞(銅斧)
要便利得多。
但是,也有人認為,秦律中雖有“斬”的刑罰,並無“斬首”之刑。“斬”既包括斬首,也包括腰斬、斬手足以及處死後砍殺等。那麼,軍中斬首究竟始於何時?確實成瞭千古之謎。
(李之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