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時間
一個周末的下午,警方接到一起兇殺案,死者叫朱輝,被槍殺。
警方盤問瞭整棟樓的人和死者的鄰居,從鄰居說他在18點16分聽到三聲槍響。接著警長檢查瞭現場,發現一封死者簽名的信,上面說,有三個人想謀害他,他們是足球教練孫彥偉,籃球教練曹亮,橄欖球教練權明明。
周末下午,孫彥偉和權明明都參加瞭16點整開始的球賽,而曹亮也參加瞭17點整開始的比賽。孫彥偉的球隊是在離死者住所10分鐘路程的體育場上爭奪“法蘭西杯”;曹亮的球隊是在離傢20分鐘路程的球場上進行友誼賽;而權明明的球隊是在離兇殺地點30分鐘路程的體育場參加冠軍爭奪賽。據瞭解,這三位教練在比賽結束之前都在賽場上指揮球戰。
警長請來瞭三位教練,問道:“各位教練,你們的戰果怎麼樣啊?”
孫彥偉答:“踢成瞭平局。”
曹亮接道:“唉,打輸瞭,真是沒想到啊!”
權明明滿面喜色,激動地說:“我的隊員以7比5的戰績打敗瞭對手,贏瞭冠軍!”警長聽後,朝其中的一位教練說:“你就是兇手,告訴我犯罪的經過吧!”
聰明的小朋友,你們知道他是誰嗎?怎麼判斷的?
足球比賽全場是90分,中場休息15分鐘,再加上10分鐘的路程時間和平局後30分鐘的加時賽,孫彥偉根本不可能在作案之前到死者的傢。
籃球賽全場是40分鐘,加上中場休息的15分鐘,和路程的20分鐘,曹亮也不可能在案發前到死者的傢。
而一場橄欖球賽需要80分鐘,比賽中場休息15分鐘,再加上30分鐘的路程時間,那麼權明明在18點16分之前有11分鐘的作案時間。
所以,罪犯是權明明。